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騰房義務,是否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蘭州市民薛先生諮詢:我和劉某於今年5月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約定過戶後半個月交付房屋,但劉某在約定期間拒不交房。最終法院判決責令劉某15日內遷出房屋,劉某仍舊拒不履行。請問,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能否主張其支付延遲履行金?

記者連線崔璐律師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記者王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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