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款三千!庭審中言辭前後矛盾虛假陳述

近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於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多次向法庭作虛假陳述,並偽造變造證據,最終被判罰款,為不誠實守信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5月28日,白某將姜某告上法庭,要求姜某償還借款以及利息8萬餘元。法庭上,姜某表示之前已將債務全部還清。隨後,白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的複印件,稱借條原件已丟失,但姜某對於借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

在第二次開庭之前,承辦法官約原告白某進行了談話,6月9日,白某稱借據的原件在被告姜某處。6月15日第二次庭審中,白某又向法院提交一份部分損壞的借條,並表示第一次開庭時提交的證據是原件還是複印件他本人也不清楚,借據被撕的那部分是還款日期,律師說已經過了擔保時間,所以他把這部分撕了,因為借據撕了一部分,所以就不敢向法庭出示。白某在庭審現場前後矛盾的言辭,給法院審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承辦法官表示:“在5月28日第一次庭審時,白某拿出借據的複印件稱原件已丟失,否認了事實的存在。在6月9日的談話中白某說借據的原件在被告處,6月15日第二次開庭又出示一張還款日期被撕掉的借據,白某又承認了發生的事實。白某第一次庭審以及談話中的陳述明顯屬於虛假陳述,並且白某將借據原件的還款日期部分撕毀已經屬於偽造、變造證據的行為,因此,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對白某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最終,法院決定,原告白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在兩次開庭審理中對借據原件的陳述前後矛盾,存在虛假陳述以及偽造、變造證據的行為。依法對白某進行罰款3000元。

目前,白某已經將該罰款繳納,並且向法庭遞交了悔過書,同時由於證據的不足,白某也申請了撤訴。

法官庭後表示,在民事訴訟的庭審中,當事人虛假陳述、偽造變造證據,大多數是為了掩蓋案件的真相,達到逃避法律責任或者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但是,案件事實的真相需依靠客觀真實的證據來還原,法庭上的虛假陳述以及偽造的證據,終究是漏洞百出,甚至還要面臨法院採取的司法制裁措施。所以,進入法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都要如實地陳述案件的事實經過,提交客觀真實的證據。若在法庭上“扯謊”,輕則訓誡、罰款、寫悔過書,重則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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