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從單位離開,必須要與新接手的會計辦理交接手續嗎?直接走人可以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
提 問
我是一家公司的會計,由於特殊原因不想繼續幹了,但是新來的會計遲遲不跟我交接,因此我想一走了之,也不辦理交接了。
請問是否可以?
回覆:不可以的,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而且提醒你,若你是財務負責人或者辦稅人員,還要記得去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或辦稅人員)的信息!
參考
1.《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2.《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這樣想的朋友們,請看下面這兩個案例:
案例一
王女士之前為A公司財務負責人,後來王女士辭職(個人原因)到了B公司擔任財務負責人,在給B公司辦理相關涉稅業務的時候稅務人員告知辦理業務受限,並且會影響當前企業的納稅信用評級。
原因是王女士之前工作的A企業因長期不申報轉為非正常戶,並且王女士辭職時並未在稅務機關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導致王女士在稅務系統中一直顯示為A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於是王女士聯繫A單位攜帶相關資料辦理更換財務負責人程序,但是A企業早已不知蹤影。
案例二
張先生4年前在一家小公司以兼職會計的身份去做會計,公司只有幾個人,不太正規,在職期間沒有履行入職、辭職手續。張會計工作了一段時間後,就換了其他公司。
但在最近,張先生被稅務部門告知,4年前的那家公司已被稅務部門非正常戶註銷了,而他本人也被列入了黑名單。張先生聽說要先把公司恢復登記,再正常註銷就可以了,可是,這家公司的負責人早已經找不到了,這讓張先生非常焦急。
看到這裡,財務朋友們有沒有出了一身冷汗?
這一進黑名單,以後還哪個企業敢請你啊?你想啊,企業請會計,肯定都不想請個被稅局盯著的會計吧?結果這一但進了黑名單,那以後對個人來說,飯碗不說砸了,肯定也得成個破碗了。
到底該怎麼辦?
作為會計,辭職後,公司死活不配合,導致自己無法到稅局變更財務負責人把自個名字銷掉,怎麼辦才能把這風險降到最低呢?
說到這個問題,首先就要說說法律的規定了。
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到,企業不辦變更財務負責人,那是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是要受到行政處罰的。
既然屬於違法行為,那稅務機關就有責任去糾正,去處罰對不對?那麼我們作為會計,只需要把自己離職這個事實,光明正大的告訴稅務局就行了。
稅務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職責,明知企業違法而不管,這可是瀆職啊!
退一萬步說,就算稅局不管,但將來萬一企業出問題,而和你實際沒關係的情況下,稅局要是把你列入黑名單,那你完全可以起訴稅局,一是要求稅局恢復你名譽,二是要求稅局履行職責,三是要求嚴懲瀆職。
這麼一整,誰還敢把你列入黑名單呢?
當然,這裡的關鍵,還是得證明,你確確實實把自己離職的事告訴稅務局了。那麼怎麼證明呢?寫個書面報告,把手機的錄音錄相功能打開,交到稅局,剩下,就沒你啥事了。
當然,有人嫌麻煩,怕得罪人,總想著啥都不幹,那以後真要出事了,被放進黑名單裡,把飯碗砸了,也只能是活該了。
財務人一定要明白,財務工作本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會計人員在離職的時候必須要到稅局辦理好財務負責人變更。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稅律鄭大世,財稅職場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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