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走了 青島一男子卻想回村要老屋?難

半島記者 王洪智

孫某與其妻趙某原系黃島區某村村民,在該村原有民房一處。1995年,孫某與其妻將戶籍遷至黃島區某街道辦事處,不久,他將上述民房的建設材料拆除以備自用。雖然該房的框架沒有拆除,但剩餘部分已不具有居住使用功能。在此後長達十幾年的時間裡,孫某沒有對房屋原址進行過管理修繕。上述原宅基地處於閒置狀態。2004年 5月,該村集體組織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在上述閒置宅基地上建設住宅,安排需要解決住房的賈某夫婦居住至今。2011年,孫某以自己原系該村村民,在居住期間建設房屋四間並經膠南市政府確權 (其對該民房持有膠南市政府頒發的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要求依法判令賈某騰出其違法佔用的房屋。

法院經審理指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孫某對涉案房屋是否享有物權。我國現行農村宅基地政策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一戶一房”的宅基地審批政策,孫某及其家庭成員在原戶籍某村享有一處宅基地並建設了房屋,他在將其夫妻戶口遷出該村後已將該房屋自行拆除。依據“物權法”中的規定,孫某對原房屋的物權已因其拆除行為而消滅。村集體將閒置多年的房屋場所重新投資修建房屋並安排給賈某夫婦居住使用,賈某並非如孫某所訴違法佔有了孫某的房屋。法院遂對孫某的訴訟請求依法駁回。宣判後,孫某不服,向青島市中級法院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孫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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