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知識點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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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1.中央舉借債務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餘額管理,餘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限額。

2.地方舉借債務

(1)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預算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2)經國務院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3)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

(4)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5)地方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兩類,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6)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除前述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7)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8)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考點5】預算審議批准

1.預算的審批

(1)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2)地方各級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2.預算的批覆

(1)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

(2)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考點6】預算執行

1.預算空白期的支出

(1)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2)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3)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

(4)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2.預算預備費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3.預算週轉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週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4.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1)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週轉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2)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衝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3)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考點7】預算調整

1.預算調整的情形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提示】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於預算調整。

2.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批

(1)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3)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考點8】決算

1.決算是預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後一個環節,在形式上包括決算報表和文字說明兩部分。

2.決算的審批與批覆

(1)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2)各級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考點9】預算監督

1.權力機關對預算的監督(人大及人大常委會);

2.政府機關對預算的監督;

3.各級政府專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機構對預算的監督;

4.其他主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預算的監督;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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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3】關聯交易

1.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

(4)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考點4】企業產權轉讓

1.審批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相關鏈接】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其中,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2.信息披露: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相關鏈接1】企業增資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對外披露信息公開徵集投資方,時間不得少於40個工作日。

【相關鏈接2】企業轉讓資產,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 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3.受讓方的確定

(1)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

(2)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徵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4.轉讓價格的確定

(1)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

(2)降低轉讓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書面同意。

(3)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5.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

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2)分期付款

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考點5】法律責任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的董監高人員。

(2)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董監高人員。

【考點6】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

1.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1)整體或者部分改製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併、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等。

2.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1)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處理

(1)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2)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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