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永男子“一條龍服務”購車,開了3年被查出假牌假證

近日,敘永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車引發的糾紛案。

敘永男子“一條龍服務”購車,開了3年被查出假牌假證

“農用車是從車行買來的,車牌、行駛證等也是車行代辦的,都開了三年了,怎麼會是假牌假證?”敘永縣的曾某均花了13萬元購買了一輛農用車跑運輸,三年來相安無事。

然而,2018年9月,曾某均的農用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稱其號牌及行駛證涉嫌偽造、變造,不能上路行駛。曾謀均找到車行,雙方協商未果,曾某均一紙訴狀將車行訴至法院。

原來,曾某均2015年8月在敘業公司購買了一臺福達牌多功能拖拉機,購買時銷售人員承諾一條龍服務,由賣方負責上牌及買保險。曾某均按照約定向敘業公司支付了購車款115150元,及各項費用共計花去136800元。

2018年9月,曾某均在駕駛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認為其駕駛的拖拉機號牌及行駛證涉嫌偽造、變造。後委託甘肅省永昌縣農機監理站核查,曾某均所駕駛的拖拉機所使用的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無註冊登記信息,均為偽造。

2018年10月敘永農機監理站出具該“機動車不符合拖拉機註冊登記標準,不能予以登記註冊”的證明。曾某均與敘業公司協商未果便訴至敘永法院,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並要求退款還車、賠償損失。

法院查明,曾某均在敘業公司以付款136800元購買車輛,但該車輛不屬於拖拉機註冊登記管理目錄內的農用拖拉機,依照規定不能辦理註冊登記併發放牌照,該車不能上路運營。敘業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曾某均購買該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曾某均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曾某均有權要求敘業公司收回車輛並返還購車款,雖該車已使用存在磨損,但合同解除系敘業公司的過錯所致,故法院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由敘業公司收回車輛並返還曾某均購車款。

一審判決後,敘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瀘州中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饒蘭蘭 川江都市報記者 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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