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調整丨雲南昭通住房公積金面向個人開放,附10月版實施細則

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昭房管委(2019)3號)、《昭通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辦法》(昭房管委(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昭通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昭通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二章 繳存對象與範圍

第三條昭通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四)勞務派遣單位。

(五)本條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含港澳臺同胞),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勞動人事代理或勞務派遣方式的職工等。

第四條 在昭通市行政轄區範圍內,不分本市和外市戶籍,凡年滿18週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常就業並有合法穩定收入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企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大學生村官、村委(社區)工作人員、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因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經費不足,未為其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均可由個人自願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下統稱為“個人自願繳存戶”)。

第三章 繳存登記與賬戶設立

第五條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各縣(市、區)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新設立的單位必須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分中心申請辦理。

(一)分中心應為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管理賬戶,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設立一個單位管理賬戶。

(二)單位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的,可以作為單獨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三)財政撥款單位,其合同制職工需要以單位名義申請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以“單位名稱+(編外)”名稱開戶繳存。

(四)辦理單位開戶時應先選擇單位對應的“單位經濟類型”,再以經濟類型選擇對應的“單位性質”,以單位性質選擇對應的“單位所屬行業”。

(五)辦理職工開戶時應完整錄入職工婚姻狀況、配偶信息、手機號碼、家庭地址、學歷等個人信息。

(六)單位開戶所需資料:

1.營業執照(企業單位提供)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事業單位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行政機關單位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單位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等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1份。

2.勞動用工登記名冊複印件1份(非財政撥款單位提供)。

3.工資花名冊複印件1份。

4.繳存職工、法人和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身份證複印件上面寫上電話號碼)。

5.開戶清冊原件3份。

6.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申報審批表原件3份。

第六條單位錄用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每個職工在昭通市內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職工擁有多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當辦理賬戶合併。

第七條 個人自願繳存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照個人申請、專戶管理、依規使用的原則,享有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承擔同等責任。

(一)個人自願繳存戶由本人持相關手續直接向就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分中心申請辦理。

(二)申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不得低於當年《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收入標準。

(三)分中心在認真核實繳存申請人是否具備穩定收入來源的基礎上,確定是否將其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經分中心審核同意後,辦理繳存登記和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四)分中心在業務經辦銀行分別設立專門的“××縣××銀行自願繳存戶”予以統一管理。流程:先辦理單位開戶,再辦理職工個人開戶,再辦理自願繳存託收簽約。

(五)個人自願繳存戶須與分中心簽訂《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託收扣款協議書》,按照“自願繳存託收”方式開戶,從繳存人個人銀行賬戶自動扣款繳存住房公積金。

(六)辦理職工開戶時應完整錄入職工婚姻狀況、配偶信息、手機號碼、家庭地址、學歷等個人信息。

(七)開戶登記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薄或戶籍證明原件、複印件1份。

2.非本市戶籍的同時提供《居住證》原件、複印件1份。

3.本人在公積金受託銀行開立的常用銀行賬戶Ⅰ類借記卡原件、複印件1份。

4.本人近12個月勞務(或經營)收入銀行流水或用工單位出具的月收入證明、勞務用工合同等證明其穩定收入的材料。

5.《昭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第四章 繳存比例與基數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於12%且不得低於5%;具體繳存比例由市公積金管委會在規定範圍內擬定。

(一)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

(二)靈活就業人員以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等繳存單位統一開戶繳交的,職工繳存比例應與單位繳存比例一致。

(三)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自願繳存戶開戶進行繳交的,繳存比例統一按照20%確定,即單位10%,個人10%。

(四)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或提高繳存比例。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自願繳存戶不得申請降低或提高繳存比例。

第九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符合規定範圍,最高不應高於昭通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應低於昭通市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具體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上述標準予以明確,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公佈,且應通過昭通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對繳存基數範圍予以控制。

(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按時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該職工本人當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單位辦理職工開戶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工資審批通知書或工資介紹信,分中心按照職工工資審批通知書或工資介紹信的金額核定其繳存基數。

(三)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首月全月應發工資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單位辦理職工開戶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工資審批通知書或工資介紹信,分中心按照職工工資審批通知書或工資介紹信的金額核定其繳存基數。

(四)個人自願繳存戶月繳額上限為昭通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20%,下限為昭通市公佈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乘以20%。繳存基數在規定的上、下限範圍內按照繳存人申請的月繳存額除以20%後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每年核定一次,基數調整時間為每年7月(6月1日至30日各單位提交年審資料進行審核,7月1日按照年審後的新基數執行),新基數執行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職工中途工資增漲均不得進行調整,當年7月未申請基數調整的單位或自願繳存戶,只能在次年7月才能申請調整。其中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只能調整一次,一年內不得進行多次調整。因單位計算錯誤等特殊原因造成職工繳存基數不符或紀檢部門要求只能暫發生活費,公積金只能按照實發的工資進行繳交,需要重新調整繳存基數的人員,由單位出具情況說明,分中心上報請示,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調整。

(二)個人自願繳存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在每年7月申請調整一次,但一年內不得進行多次調整。分中心在上、下限規定範圍內,進行調整,按照繳存人申請的月繳存額除以20%後的金額確定調整後的繳存基數。

第五章 匯繳、補繳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部分和為職工代繳部分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市公積金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分中心應及時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分中心經辦人員在收到單位或財政匯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分中心每月25日前應將掛賬資金匹配到個人賬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月匹配入賬的,需填寫《xx分中心掛賬資金月報表》,說明具體原因,於每月26日16:00前上報到資金歸集管理科室。

(二)財政配套資金未到賬,但個人代扣資金已到賬的,應按照應繳盡繳原則,及時辦理單邊入賬。因特殊原因不能進行單邊入賬的,須建立相應臺賬,並將原因填寫在《xx分中心掛賬資金月報表》中。

第十二條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應先確認繳存信息後繳款,繳款資金和信息應一致;繳款方式應包括支票、現金、網銀匯款、委託銀行代扣等。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調整,辦理錯賬調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單位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單位申請發起錯賬調賬,分中心辦理錯賬調整時應與職工核實。

(二)因分中心或受委託銀行操作錯誤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分中心發起錯賬調整,並告知涉及錯賬的單位或職工。

(三)因其他原因導致記賬錯誤的,應由分中心核實後辦理錯賬調整。

第十四條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出現多繳、錯繳等差錯繳存的,在經單位經辦人和職工本人確認後,單位提交申請,分中心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錯誤繳存額辦理退回或者補繳手續。

職工因工作調動、離退休、辭職等特殊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經辦人員未及時辦理封存手續,導致公積金多繳,需要退回單位或財政的,應通過【歸集業務】〉【特殊業務】〉【錯賬調整】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個人自願繳存戶按照簽訂的《昭通市住房公積金自願繳存託收扣款協議書》每月15-20日從個人銀行賬戶自動扣款繳交,個人銀行賬戶餘額不足,導致欠繳的,分中心經辦人員應在每月25日前電話及時通知。連續3個月欠繳的,分中心應發出催繳通知,並對個人賬戶進行封存處理,連續欠繳達6個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沒有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規定的,通知本人辦理銷戶提取。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一)新設立的單位自單位開戶當月起繳交住房公積金,單位開戶前的月份不得進行補繳。單位設立時,可提供成立的相關文件,先辦理開戶手續,待職工工資、人事等手續辦理完畢後,再進行職工匯(補)繳。

(二)每年7月新基數調整後,各繳存單位(含自願繳存戶)和職工不得按新基數標準補繳調整前其它月份的繳存額差額部分。

(三)新錄用(或調入)職工,自錄用(或調入)當月開始繳交住房公積金(以人事部門審批通知為準),因辦理人事手續或單位延遲報送開戶資料等原因,導致職工欠繳或少繳的,可以進行補繳,補繳月份自錄用(或調入)當月起計算(時間以人事部門審批通知為準)。

(四)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五)緩繳期間,單位應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繳存業務。單位緩繳期滿後,應對緩繳的住房公積金予以補繳;期滿後仍需緩繳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緩繳手續。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補繳範圍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新參加工作或調入職工,單位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第十八條 個人自願繳存戶自開戶當月開始繳交,開戶前的月份不得進行補繳。

第六章 賬戶封存、轉移、啟封、變更、註銷

第十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一)職工因離休、退休、出境定居、應徵入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被單位解聘、辭職、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工作調動等原因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中斷工資關係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手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

1.分中心經辦人員應收取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相關證明材料後,選擇對應的封存原因,辦理職工封存手續。

2.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不符合轉移、銷戶條件的,單位應在30日內為其辦理個人賬戶集中封存手續。

3.集中封存期間,分中心應按規定對職工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

4.分中心在辦理封存手續時,發現賬戶信息缺失的,應當要求單位核對補齊相關信息。

5.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督促辦理,經督促單位在10日內仍不辦理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因合併、分立而終止、註銷或者單位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者註銷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封存手續。

第二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不符合封存條件,但實際處於以下中斷繳存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辦理停繳手續:

(一)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原單位尚未轉移的。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符合銷戶提取條件,尚未辦理提取手續的。

(三)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係仍保留勞動關係的。

第二十一條 個人自願繳存戶欠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含3個月)以上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催繳,連續欠繳達6個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沒有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分中心有權對個人賬戶進行封存。

(一)對連續3個月未足額繳存或欠繳達3個月的,賬戶狀態由管理中心進行封存,連續正常繳存時間自恢復正常繳存當月起重新計算。

(二)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辦理個人自願繳存戶停繳或續繳手續,停繳或續繳應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住房公積金停繳、續繳申請表,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個人公積金賬號、代扣借記卡號(銀行卡號)、貸款情況、停止繳存原因、聯繫方式等信息。

2.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人自願繳存戶自封存之日起滿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申請銷戶,自銷戶之日起滿一年後方可再次申請繳存。繳存人已辦理公積金貸款或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須結清貸款或免除擔保後方能辦理銷戶提取。個人自願繳存戶申請銷戶時應提交《昭通市靈活就業人員(個人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銷戶申請表》、本人身份證、與公積金繳存銀行一致的銀行賬戶Ⅰ類借記卡。

第二十二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被新單位錄用或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昭通市,並在省外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一)同城轉移:轉出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分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出手續,轉入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分中心為職工辦理轉入手續;職工個人賬戶從原單位管理賬戶直接轉入新單位管理賬戶。

1.原單位已匯繳資金已全部繳存到職工個人賬戶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業務。

2.原單位匯繳資金未全部繳存到職工個人賬戶的,不得辦理轉移業務,應建立登記臺賬,待原單位匯繳資金已全部繳存到職工個人賬戶後,方可辦理轉移業務。

3.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自願繳存戶開戶繳交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或勞務派遣單位又以單位名義為其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轉移手續。

(二)異地轉移:

1.轉出接續:職工勞動關係遷出昭通市,並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以上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昭通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出至外省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出地公積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轉出接續業務。

2.轉入接續:職工勞動關係由外省市遷入昭通市,並與昭通市範圍內的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連續足額繳存滿6個月以上的,可向分中心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外省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至昭通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地公積金中心應當自職工遞交《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公積金中心發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繫函》。在平臺收到轉出地公積金中心傳遞的《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賬戶信息表》和轉入的資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轉入的資金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單位名稱、法人、經辦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三項個人信息要素(簡稱“職工三要素”)錯誤或發生變化,需要進行修改,應由職工或單位公積金經辦人員持單位出具的證明和職工身份證證明材料到分中心申請變更,分中心經辦人員對信息進行核實,信息核實真實的,提交分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能進行職工三要素修改,鄉鎮代辦點經辦人員不得對職工三要素進行修改。

第二十五條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分中心經查證核實後,可直接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人賬戶已封存,未辦理公積金貸款且沒有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符合銷戶提取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銷戶提取。凡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辦理了貸款或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的,在貸款未結清或免除擔保前不得辦理銷戶。

第七章 網上歸集

第二十七條分中心要積極推進網上賬戶設立、繳存、封存、停繳、轉移等業務,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一)單位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後,可按照“單位遞交《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業務系統使用申請表》—分中心受理審核—簽訂《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單位業務)用戶協議書》—中心授權—單位登錄使用”流程,向分中心申請開通網上歸集業務。

(二)網上歸集業務審核標準應當與櫃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三)網上歸集業務包括個人開戶、個人基礎信息修改(不含職工三要素修改)、繳存比例調整、封存、啟封、個人賬戶同城轉移、匯繳登記、補繳登記等。

(四)網上歸集業務通過參數管理和聯網協查方式,對職工身份信息、繳存標準、個人賬戶變動等關鍵環節予以系統控制,防範管理風險。

第二十八條單位辦理網上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位授權的經辦人員通過身份認證後,登錄管理中心網上業務系統。

(二)單位經辦人員應按管理中心的相關規定,填寫相關業務申請表冊,掃描上傳相關業務資料,並按網上業務辦理流程提交業務申請。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審核單位網上業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網上直接辦結的,應經網上業務系統驗證通過後辦結。

(二)需經管理中心審核的,應審核通過後辦結。

(三)業務辦結後,應通過網上業務系統向單位返回電子回執。

(四)系統驗證或業務審核未通過的,應通過網上業務系統告知單位未通過原因。

第三十條單位申請終止網上歸集業務應提供終止網上業務申請表,包括單位名稱、單位登記號、單位申請終止原因等信息。分中心審核通過的,應為單位辦理終止網上業務。

第八章 住房公積金使用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包括個人自願繳存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提取渠道、提取條件、提取方式、提取額度,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提取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實行無差別化政策。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包括個人自願繳存戶)凡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含)以上,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一)個人自願繳存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額度應與其繳存基數、公積金賬戶餘額及還貸能力掛鉤。

(二)個人自願繳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必須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一致的常用Ⅰ類借記卡賬戶作為還款賬戶,並提供配偶的常用Ⅰ類借記卡賬戶作為第二還款賬戶。

第三十三條 個人自願繳存戶申請並獲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償還貸款期間,未經管理中心批准同意,連續停繳、欠繳住房公積3個月以上,經催繳後仍未按時繳交的,管理中心有權宣佈借款合同到期,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將該繳存人納入住房公積金失信人員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9年10月11日施行。

來源丨@昭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微信(ID:gh_8f290cdb3f)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