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階段取保的主體當然是公安機關,這種情況就是在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之後,公安機關當然還需要繼續補充偵查,可是羈押期已滿,那公安機關對於還需要繼續偵查的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能採用取保候審的這種強制性的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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