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身份不是“擋箭牌”

2019年2月27日,桂東縣新坊鄉原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大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2019年7月3日,劉大通被桂東縣人民法院判決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2019年9月,劉大通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11月5日,三湘風紀網)

到目前為止,距離醉駕入刑已經施行近10年時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原則也已是婦孺皆知,且案例中的劉大通作為鄉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更是應該對於“酒駕”、“醉駕”的後果瞭然於胸,但為什麼其在明知醉駕的嚴重後果前提下還是要“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呢?

究其本源,除了可能因為行車路線熟悉、開車距離近、開車時間晚等客觀因素導致其存在僥倖心理外。同時還有劉大通認為自己是國家公職人員,萬一酒駕被查處後只要及時“自報家門”可能免於處罰,其更有可能認為自己“認識人”,就算酒駕被發現也可以將事情“擺平”,這背後其實都是“官本位”思想在作祟。

不僅於此,還有2017年常德市漢壽縣交警大隊軍山鋪中隊指導員李光輝因醉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8年哈爾濱市投資促進局辦公室原主任科員尋振華因醉駕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1月金華市科技局黨組成員郎榮旗因酒後駕駛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等等。

這些例子都讓人看得觸目驚心,它們其中除了有普通公職人員、領導幹部外,甚至不乏交警中隊指導員這樣的“執法者”,綜合來看,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原因不外乎有三點。一是僥倖心理作祟,酒後不能開車的道理雖然都懂,但是當“端起酒杯”後再“拿起車鑰匙”時卻總讓“今天沒有查處酒駕的行動”、“路線很熟悉,路上沒有交警查處酒駕的關卡”等僥倖心理加上怕麻煩的思想佔了上風;二是存在特權思想,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一些領導幹部,想依靠自己的“身份”而享有“特權”,認為交警部門在查處時會憚於其“身份”、或者“職位”而讓其免於處罰;三是紀律意識淡薄,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並不知道酒後駕車或者是其他犯罪行為除了面臨法律的懲罰外,還將面臨黨紀或政務的處罰。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黨的十八大以來,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基本原則,在全黨上下以壯士斷腕的決心和勇氣靈活運用“四種形態”開展監督執紀;自從全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成立以來更是對所有的“公權力”實現了監督的“全覆蓋”。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不僅不能作為違法“擋箭牌”,反而應該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重點打擊對象”。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希望廣大黨員領導幹部擺正位置、認清身份,秉承民本思想,不再“以身試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