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九大程序!缺少一不可“進行”

導讀:行政程序是為了保障房屋徵收的公正性,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而設計的有效制度。行政機關的做法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徵收程序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就會給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相關組織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並且也會給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帶來損害。而在現實徵收的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中,對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徵收項目的徵收決定進行審查,就是初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階段,這也對被徵收人補償利益的維護起著很大的作用。在本文中,律師為大家整理了對房屋徵收決定的9大審查要點。

其一,是否有“四規劃一計劃”為項目啟動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該符合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專項規劃和城鄉規劃。保障舊城區改建、性安居工程建設,應當納入縣、市級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國民經濟。本條規定是審查房屋徵收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一大要點“四規劃一計劃”,由徵收方舉證證明即可。

 其二,是否依法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縣、市級行政機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補償與徵收工作。

在現實生活中,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一些徵收項目中有找不著房屋徵收部門的情況,變成了房屋徵收實施單位。這會造成被徵收人依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訴訟、複議路徑被切斷。

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九大程序!缺少一不可“進行”

其三,是否依法組織論證和徵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應該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群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低於30日。所以,收到房屋徵收部門上報的徵收補償方案後,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資源保護、文物保護、國土資源、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徵補條例》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論證。

其四,公佈徵求意見和修改情況及組織聽證會

根據《徵補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和將徵求意見情況及時進行公佈。所以,在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結束後,市、縣級行政機關應當將徵求意見的情況進行彙總,根據群眾意見情況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和並將徵求意見情況進行公佈。又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為舊城區改建而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行政機關應該組織由公眾代表和被徵收人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其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實際上房屋徵收這一重大決策是對人民群眾利益的調整,它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的自身利益,關係到社會穩定。為了從根基上減少和預防徵收時雙方的矛盾糾紛,《徵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該依照相關規定對社會穩定進行風險評估。許多地方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步驟也有具體的地方性規定,在被徵收人依據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可以進行相應的查閱。

其六,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對於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徵收項目,往往涉及到的問題較多且複雜。為了促使行政機關更加小心地行使行政徵收權力,更好的維護被徵收人的利益。《徵補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還規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到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該經行政機關常務會討論後再做徵收決定。

到底怎樣的標準才算“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呢?不同的地方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徵收人5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縣)行政機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17條則規定,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一千戶以上的,房屋徵收決定應該經過行政機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南京市規定的這一標準,顯然它沒有落實到590號令的相關規定。在現實中,上千戶的徵收項目是很少見的,大部分項目都會被排除在這一程序性規定外。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這一細節的審查足夠引起涉案房屋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這也是體現律師的專業性所在。

棚戶區改造房屋徵收九大程序!缺少一不可“進行”

其七,撥付徵收補償費用

根據《徵補條例》的相關規定,在相關部門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該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專戶存儲。本條中的“足額到位”指的是徵收補償的實物或者貨幣的數量應該符合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要求,能夠確保全部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和依法補償。“專戶存儲指的是徵收補償款存入的賬戶應該是專門用來儲存徵收補償費用的賬戶上,不可以存入市、縣級行政機關的基本賬戶或者其他賬戶。“專款專用”指的是對用途指定的資金,應該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而不可以任何非法行為私分、變相私分、截流或者挪用。在現實中,徵收補償費用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由徵收方負責在訴訟或複議中舉證。

其八,房屋徵收決定公告

根據《徵補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市、縣級行政機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該及時進行公告。公告應該註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權利等事項。市、縣級行政機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該做好相應的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本條中所說的公告,指的是應該在徵收範圍內進行的公告,也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報紙上或者電視臺等媒體上進行發佈。且公告應該註明的內容有:

(1)徵收的地點和範圍;(2)委託的徵收實施單位名稱;(3)房屋徵收補償方案;(4徵收的目的和依據);(5)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告知;(6)索取房屋徵收相關資料以及諮詢地點;(7)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8)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另外,“宣傳、解釋工作”不只是包括做好說服被徵收人的工作,還包括宣傳解釋房屋徵收公告本身的工作,讓被徵收人清楚與房屋徵收補償的相關事宜。

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有部分地區出現了“一戶一戶下徵收決定”的行為,律師認為這是不符合590號令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公告或者用名為“拆遷公告”的其他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告來替代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被徵收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進行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其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依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規定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是因為地產和房產有著不可分離的屬性,為了與法律規定保持一致,根據《徵補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律師最後要提醒大家的是,對於現在很多地方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中,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就會預籤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這與往年的規定有著很大的差異。涉及到有這樣規定的地區,而審查房屋徵收決定合法性的新要點就是對預籤補償協議環節的審查,但其具體的審查方式還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嘗試和探索。所以廣大群眾一定要對這一程序的新規定引起重視,預籤協議要謹慎進行。對於在徵收維護自身權利的開始階段對房屋徵收決定的細緻審查,更需要專業律師的幫助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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