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滿釋放人員刺傷法官和過路獄警,他會被加重判刑嗎?

重慶刑滿釋放人員刺傷法官和過路獄警,他會被加重判刑嗎?

於伏海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本案的行為人以前所犯罪行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因此不適用第六十六條。

那麼,本案是否適用第六十五條呢?這就需要看行為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前面所犯的罪至少有一個是故意犯罪,

第二,行為人因為這個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第三,行為人實施這個故意犯罪時距本次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害法官的時間不滿五年。

第四,行為人實施這個故意犯罪時已經年滿十八週歲。

第五,行為人因本次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害法官的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根據媒體報道,行為人符合上述五個條件,構成累犯,法院應當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指的是在法定刑範圍內處罰,應當指的是必須,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

我們看一下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法官和法警都沒有達到重傷,只是屬於輕傷害,那應當適用本條第一款,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三年有期徒刑。因為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官可以頂格判處三年,但是不能超過三年,如果判處拘役或者管制,那就達不到累犯從重處罰的標準了。

法官或者法警只要有一個達到重傷,那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十年有期徒刑,因為累犯從重處罰,因此,法官最好不要只判處其三年徒刑,一般來說,至少也得判處其七年徒刑。

如果法官或者法警至少有一個死亡了,那法院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因為累犯從重處罰,法院可以直接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但是,不能只判處其十年徒刑,至少也得判處其無期徒刑。

當然,本案行為人這次襲擊司法人員也有可能是故意殺人,如果正在搶救的法警最後死亡,那就是殺人既遂,如果法警和法官都沒有死亡,那就是殺人未遂。

我們看一下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再看一下犯罪未遂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這兩條,如果法警死亡了,我建議法院最好判處本案行為人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法警沒有死亡,行為人屬於犯罪未遂,法院可以比照殺人既遂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其刑罰,從輕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判決,可以就是也可以不從輕處罰,在此情況下,法院最好還是不要頂格判決,當然,因為是可以從輕,頂格判決也不違法。因為屬於累犯,也要應當從重,未遂可以從輕,累犯應當從重,因此,我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那麼,本案是否屬於情節較輕?我認為不屬於。原因如下:

第一,行為人已經從監獄裡進進出出多次了,屢教不改。

第二,行為人在法院門口伺機作案,屬於有預謀犯罪,主觀惡性很大。

第三,襲擊多人。

最後,希望法院一定要查清楚行為人的作案動機,最主要是看看以前的判決是不是有問題,有沒有冤枉他。法院最好通過視聽媒體公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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