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公司股權控制權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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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資提高持股比例;

2/協議約定,對錶決權用協議進行約定;

3/聯合其他股東,形成一致行動人;

4/設立資管計劃,以控股平臺模式運營。


券海觀風潮


避免公司股權控制權的丟失,最有效的方法當然是持有大量股權並且不放權,但是實際過程中由於需要融資或多次融資,股權難免會被稀釋。一般來說一間公司從創立到上市需要經歷多輪融資,天使輪、A輪、B輪、C輪等多輪融資,直到上市創始人手裡的股權應該會被稀釋到50%以下,失去絕對控制權,因此通過單一的股權比例保持控制權不旁落,基本上不可能。

既然如此,只要創業就需要融資,只要融資的話,股權就會稀釋,那麼是不是就無法避免公司控制權旁落呢?其實也不是的,也是有辦法讓公司在幾輪融資之後仍然保持控制權的。

1.雙重股權結構

雙重股權結構就是我們常說的二元股權結構,指上市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即一般來說股東都是一股一票的投票權,而少數高管可以一股多票的投票權。

如果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創始人就可以通過少量的股權取得公司的絕對控制權,典型的有百度、Facebook的股權結構。百度在IPO中即採用此方法,將上市後百度股份分為A類股票和B類股票。在行駛表決權的時候,持有A股的股東每1股代表1票,而持有B股的股東每一股代表10票。Facebook在經過10多輪融資之後,扎克伯格的股權比例下降到了28%左右,但是卻掌握了公司58.9%的投票權,這也是雙重股權運用的經典案例。

2.合夥人制度

合夥人制度不同於股權結構制度和雙重股權制度,是將公司的控制權交給一個合夥人團隊,團隊裡的人各司其職,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阿里巴巴了,阿里巴巴雖然是馬雲創立的,但是經過多輪融資之後,實際上馬雲手裡持有的股權僅6.2%,最大的股東是日本軟銀,持有阿里巴巴28.8%,第二大股東雅虎也持有14.8%,按常識阿里的控制權應該在孫正義或者雅虎手裡才對呀。但是馬雲運用了一個合夥人制度,又將公司股權掌握到自己手裡。

阿里的合夥人制度,將公司的控制權在形式上歸於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團隊——合夥人會議,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集體領導,有利於公司內部的激勵和主動性激發,相對於把公司投票權集中在某幾個創始股東手中的雙層股權結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也就是說,阿里巴巴的控制權實際上掌握在30個合夥人手裡,而合夥人中只有馬雲和蔡崇信是永久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是可替代的,所以實際上還是馬雲在控制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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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路上的韭菜


股權眾籌的含義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資者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用股東身份和股權作為誘餌,一方面能夠快速吸引投資人。但另一方面,凡是要出讓一定股份,引進其他股東,創始人如果沒有合理分配股權,就容易喪失控股地位,進而就非常容易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

注意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分配

如果幾個創始合夥人之間的股份都沒分配好,那先把創始合夥人之間問題解決好之後再談融資階段的控股問題。我們認為,創始人中應該有一家獨大,至少佔60%,這個最大控制人掌握決策權。絕不能均分股權,否則在融資階段會打得頭破血流。基本原則是,創業項目中,光出錢不出力不幹活的不能成為大股東。

股權眾籌階段如何掌握控制權

控股只是保障控制權的一種方式。尋求控制權,從控股和股東權利兩方面入手!除非創始人有特殊“技巧”,否則控股就是控制權的象徵。而公司若要不斷融資或者上市,創始人不控股在所難免。那麼,需要有另外的“技巧”,即利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設置,保證創始人不控股也擁有公司控制權。

第一,在簽訂投資框架協議時約定價格和出讓股份比例,眾籌階段要保證創始人控股。企業股權架構設計,核心是控股股東的股權設計,創始人控制住公司,公司才是有創始人夢想和理念的王國,才不會淪為資本賭徒倒手賺取差價的籌碼。

合理設置出讓的股權比例是股權眾籌中重要的一環。在股權眾籌額過程中,在簽訂投資框架協議的環節內,投融資雙方要進行價格的約定。價格即一股值多少錢。價格直接關係到融到的錢該分配多少股份。

是否完全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事實上,股份不能夠完全按照出資多少來定。應綜合考慮出錢、出力、出資源的情況,按照合夥人在公司的貢獻分配股權。這也是股權眾籌的核心特徵。

不能為了融到更多錢,而出讓過多股份,這將導致後續融資使創始人失去控股地位。

第二,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股權眾籌過程中,在確定了領投人與跟投人之後,投資者將以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入股,其中領投人作為GP,跟投人作為LP。或者通過簽訂代持協議的形式入股,領投人負責代持並擔任創業企業董事。

因此,在正式投資協議簽訂階段,將規定與投資人相對應的公司和創始人的權利義務。協議內的條款可以由投融資雙方根據需要選擇增減。實際上就是約定領投人的股東權利。領投人作為GP進入公司,必然需要尋求話語權和監管權。創始人需要保證領投人一定程度參與到企業運作中來,又要限制領投人權利,確保創始人的主導權不旁落。

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裡應該對公司管理權、融資時如何稀釋股份、股權退出方式及順序等進行規定並參照執行。利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如下制度設計創業者可以參考:

雙重股權結構

也稱為AB股制、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

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但不會賦予投資者太大的話語權,事實上近幾年這種雙層股權結構已被許多公司採用,例如京東商城。劉強東雖然僅持有21%的股權,但卻可以憑藉著擁有20份投票權的特殊股票控制該公司83.7%的投票權。

合夥人制度

在公司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即由一批被稱作“合夥人”的人,來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稱的“合夥人”權責是有限的,他們並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


獨狼讀股


方法有很多,用最適合的最好。一般佔多數股份就可以。再有可以聯合一致行動人。還可以用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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