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樣本)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樣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 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於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五條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後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覆,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並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後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九條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 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核實後,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 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 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並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 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於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徵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並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 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 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製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 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 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 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並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 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製定,並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