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之爭終於落幕了

近期,英國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稱捷豹路虎公司)旗下全球知名汽車品牌“捷豹(Jaguar)”與湖南捷豹釀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湖南捷豹公司)關於湖南捷豹公司註冊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捷豹”商標侵權一案,北京高院判決駁回湖南捷豹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維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鑑於爭議商標的註冊、審理、判決跨越了2001年商標法和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4年商標法)施行期間,故本案涉及兩部商標法間的法律適用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北京高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都認為(以下簡稱兩院)本案相關實體問題的審理適用2001年商標法。

本案關鍵證據之一,在兩院判決書中均有提到的:捷豹路虎公司提供材料證明湖南捷豹公司的股東之一蔡某與絕對牛公司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聯繫人為蔡某是同一人,以證明湖南捷豹公司與絕對牛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在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兩院對湖南捷豹公司的兩次行政訴訟不予支持。

同時,兩院還都認為,爭議商標原所有人公司——絕對牛公司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其行為不僅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亦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絕對牛公司將訴爭商標轉讓給原告的行為亦有明顯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訴爭商標申請註冊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應當不予註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京知行初字第2997號原文)故而支持原商評委的行政裁定,即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27358號關於第9573951號”捷豹”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自此,歷時7年之久的“捷豹”之爭終於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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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京知行初字第2997號判決書

https://www.qichacha.com/wenshuDetail_2616da2d5c9de87a506cee211ca240cf.html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480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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