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帶貨”,出了問題有人管了

看直播下單的消費者遭遇虛假廣告宣傳、商品質量問題、維權艱難等煩心事——

  網紅“帶貨”,出了問題有人管了

  □ 網紅,說到底是藉助互聯網快速傳播的特性進行廣告宣傳。對其中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進行查處

  □ 業內人士表示,野蠻生長、一路狂飆的網紅也該慢下來,認真學一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

  近日,某知名網紅“帶貨”現場,出現令人尷尬的不粘鍋“粘了鍋”的場景,引發輿論關注。網紅利用自身流量,推介的產品質量不過硬、產品不過關,損失誰來賠,成了熱門話題。

  《2019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顯示,2018年加入淘寶直播的主播人數同比增長180%,直播平臺“帶貨”超千億元,同比增速近400%。尤其隨著“雙11”臨近,直播間儼然已成為沖銷量的“重要戰場”。

  在這些風光數字背後,看著直播下單的消費者卻遇到了虛假廣告宣傳、產品有質量問題、售後維權難等各種煩心事。

  “網紅,說到底是藉助互聯網快速傳播的特性進行廣告宣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楊紅燦表示,“對其中涉嫌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將進行查處。”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互聯網廣告包括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和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但現實情況是,很多網紅直播帶貨或者發圖文推廣,都宣傳是體驗,並未說明是廣告。

  沒有廣告的標記,卻賺廣告紅利,這一點上,網紅們其實已經打了法律法規的“擦邊球”。不過,依據法律法規對廣告發布規定的相應責任,打“擦邊球”的網紅們也依然逃不掉。

  按照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人是“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雖然帶貨的網紅們身份不好界定,但他們實質上已經起到了廣告代言人,甚至是廣告發布者的作用。

  而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楊紅燦表示,從管理部門的角度而言,對正確使用網紅途徑做營銷是不反對的。但是,有部分不良商家試圖通過網紅的流量效應,大量銷售價格虛高的問題商品,打著“賺一筆是一筆”的如意算盤,最終坑的卻是消費者。尤其是一些網紅保健食品,甚至非法添加西藥成分,消費者反映強烈。對此,相關部門即將展開專項整治。

  業內人士表示,野蠻生長、一路狂飆的網紅也該慢下來,認真學一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了。(記者 佘穎)

轉自: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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