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房企、中介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不得售後包租銷售

原標題:《江西:房企、中介不得組織眾籌購房、不得售後包租銷售商品房》

10月28日,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為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減少售後糾紛。2019年12月1日以後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將對《通知》予以執行。

《通知》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項;符合條件收取定(訂)金的,必須簽訂書面定(訂)金協議,並提示購房者繳納定(訂)金的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可無理由退房”方式銷售的,應明確退款時限;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不得為購房人墊付首付款,不得通過任何形式誘導購房人通過其他機構融資支付首付款,不得組織眾籌購房等;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商品房。

《通知》規定,不得公示或告知樓盤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學校、幼兒園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運營的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不得欺騙或誤導購房人。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專業培訓,確保銷售人員熟知項目規劃設計、工程建設等情況以及房地產市場管理、信貸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嚴禁不符合項目實際或違反政策的誤導和虛假宣傳。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應向購房人告知銷售項目情況。包含:在樓盤項目用地地塊內部配置有垃圾中轉站、廢品站、公共廁所、危險品倉庫等設施的;商品房項目配建有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商品房戶內存在上下水、暖氣、強弱電、燃氣等管線檢修、檢查井洞口的,或房屋室內空間部位有柱子或障礙物的;沙盤、戶型模型、樣板房與實際銷售商品房的比例及有關詳細信息;商品房價格是否包括水、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的費用。

在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方面,《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委託中介機構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應同時在商品房銷售大廳顯著位置,以及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指定的網站集中公示和警示必要內容。

其中,銷售現場應公示銷售人員信息,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相片及上崗證明、工號等。未經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列入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的,應公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委託範圍、時限。

此外,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設置抵押項目,應公示抵押權人基本信息、抵押金額、抵押年限、抵押權人同意銷售抵押房屋的證明材料。

精(全)裝修商品住房需公示住宅裝修價格、住宅裝修交付標準清單、裝修價格評估報告等內容。

記者:劉暢 實習生:趙雅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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