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終身監禁、死刑,其他國家是如何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

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頻發,給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鐘,背後固然有家庭環境、父母教育等諸多原因,但不能否認,這些犯下惡性罪行的未成年罪犯中,有一些就是仰仗著自己有一道“護身符”,才肆無忌憚的行兇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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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正常的心態,隨著互聯網的傳播,形成了一股惡劣的風向,越來越多的未成年罪犯,在行兇作惡之時,手段極其殘忍和血腥,能不留活口就不留活,能有多暴力就有多暴力,絲毫不會顧忌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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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能因為這些事,就說未成年罪犯仰仗的“護身符”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這是文明社會的一種表現,愛護幼小是全人類的美德。所以,世界各國也都有此類保護未成年人的“護身符”,但並不代表都是一刀切的保護。

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各國都有發生,在很多案件裡,手段甚至比成年罪犯都要殘忍和血腥,也因此在案件所發生的國家裡也引起巨大的反響,同樣是群情憤慨,那麼這些國家又是如何處理的,我們可以通過下面這些案例,窺得一二。

美國芝加哥口紅殺手

1945年6月5日,美國伊利諾伊州一位名叫約瑟芬羅斯的43歲女子。在身中數刀後死於自己的家中。同年12月20日,在該州芝加哥市,又有一位名叫弗蘭茜斯布朗32歲的女子也被發現死在自己的家中,這兩起罪行的作案手段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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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紅寫字

在現場,兇手都用口紅寫下幾行字:“看在上帝的份上,在我殺死更多的人之前,快抓住我吧! 我控制不住自己了。”因為這些字是用口紅寫在浴室牆上的,所以芝加哥媒體都把這個兇手叫做“口紅殺手”。

由於當時的取證條件有限,案件一直沒有突破。第二年,也就是1946年1月7日,又有一個6歲的小女孩蘇珊妮德格南遇難,警方在小女孩家附近的下水道找到了受害者被肢解的遺體。這些惡劣的行為導致芝加哥全城陷入恐慌之中,幾乎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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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時的希爾倫斯

半年後,兇手希爾倫斯因為入室行竊被抓,警察發現其當時還不滿18歲,再一查檔案,13歲就因非法持槍被捕,在少管所中呆了幾個月。釋放後不久他又因盜竊再次被捕,被判接一所青少年犯罪管制學院受管制3年。16歲之後,又犯了幾起入室盜竊案。

兇手說自己之所以偷竊,就因為父母不和,經常家暴,所以他需要緩解壓力。然而警察通過筆跡專家鑑定,發現希爾倫斯的筆跡與口紅殺手一致,另外現場提取的指紋也和他的指紋相匹配,最後他也承認那三起恐怖殺人案是自己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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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時的希爾倫斯

由於不滿18歲(在當時的美國,屬於未成年人),法律不能判死刑,但是由於所犯之事太惡劣,還是被判終身監禁。儘管入獄後,希爾倫斯一直上訴,並對這三起案件全部否認,但都沒有結果。最後,希爾倫斯於83歲時死於監獄,成為美國坐牢時間最長的犯人。

英國詹姆斯·巴傑爾謀殺案

1993年2月12日,英國利物浦默西塞德郡,兩名當時年僅10歲的男童,羅伯特和喬恩從學校逃課後,先是在一家購物商場中心偷竊,然後他們看到很多小孩,但產生了一個邪惡的念頭,誘拐一個兒童取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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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和喬恩

根據當時商場的監控錄像顯示,兩人趁著一位母親購物的間隙,用糖果吸引其兩歲兒子詹姆斯·巴爾傑的注意,然後將他帶出了購物中心。而周圍的人都以為是兩個哥哥在照顧弟弟,沒有人在意這些孩子的舉動,讓詹姆斯·巴爾傑喪失了最後的生還機會。

羅伯特和喬恩將詹姆斯·巴爾傑帶出商場,在路上就開始又打又踢,他們找了一個偏僻的地方,開始更令人髮指的折磨。先是將偷來的顏料潑進詹姆斯·巴爾傑的眼睛裡,然後又把電池塞進其嘴裡,休息的時候就不斷朝他扔石頭。

虐待持續了將近一個小時,他們搬起重達10公斤的鐵軌用魚尾板砸碎了詹姆斯·巴爾傑的顱骨。之後,兩人開始商量如何擺脫嫌疑,最終他們把小詹姆斯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石板蓋在他流血不止的頭上。一輛火車駛來,詹姆斯·巴爾傑小小的身體被軋成了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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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的詹姆斯·巴爾傑

事後,經法醫鑑定,詹姆斯·巴爾傑的身上共有42處傷痕,大部分集中在頭部,並伴有多處骨折和刺傷的痕跡,生殖器也有被性侵的跡象。警察通過查證,很快就抓住了這兩個小惡魔,並以犯謀殺和綁架指控兩人。

在法庭上,羅伯特和喬恩全盤否認之前的謀殺、綁架及綁架未遂的供詞,並便一直保持沉默。最終通過大律師們的努力下,控方成功的證實兩人“完全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推翻了“兒童無犯罪能力”的假定。

與此同時,英國上下都知曉案件,一時間群情義憤,不僅要警方公佈兩名兇手的真實姓名,還要求重判。不堪輿論的壓力,官方公佈了兩名兇手的信息,法院將原本判刑8年的決定,增加至15年。

然而由於羅伯特和喬恩在獄中表現良好,刑期最終被減至8年,於2001年,在一片爭議聲中釋放出獄。但喬恩似乎並沒有真的悔過,出獄後多次因鬥毆與持有可卡因而被警方傳喚,2010年2月,警方發現其電腦中存有大量兒童色情影音資料,隨即將喬恩送返監獄。

日本“酒鬼薔薇聖鬥事件”

英國詹姆斯·巴傑爾謀殺案發生後的第四年,日本神戶也發生多起未成年人虐殺兒童案,手段極其兇殘,其中一個男童被殺害後,頭部被切斷,嘴裡夾著署名為“酒鬼薔薇聖鬥”的犯罪行為聲明書,放置在一所小學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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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甚至把威脅信寄到警察局,自稱“校園殺手”,信上寫道:“各位愚鈍的警察諸君,試著來阻止我吧,關於殺人我感到非常愉快,好想看到人的死亡,用死亡來制裁骯髒的蔬菜吧,用流血來制裁我經年累月的怨恨吧。”

媒體對事件的報道,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也被稱為著名的“酒鬼薔薇聖鬥事件”。這個事件由三個事件構成,最具代表性的被認為是最後一個事件,採用了類似“劇場型殺人”的特殊犯罪手法,因此引起全日本民眾的關注。

第一件事發生在1997年2月10日,下午4點半左右,在日本神戶市的街道上,兩名國小女童被少年A從後用槌子攻擊,其中一人重傷。 女童在當時目擊犯人穿著西裝外套,手持學生用的書包。

第二事件發生在1997年3月16日,中午12點25分,兇手誘騙一名國小女童到學校的廁所時,隨即用鐵錘攻擊女童之後逃逸。之後女童被送往醫院,最終因為腦挫傷而死亡。在逃離案發現場的過程中,兇手又用小刀刺傷另一名國小女童,導致其住院治療2個星期才痊癒。

第三事件發生在1997年5月24日,神戶市的少年土師淳在前往祖父家途中,與兇手偶然相遇。當時其正尋找犯案目標,看比自己年少的土師淳(11歲),便將他誘拐至附近的高臺上,用繩子將其勒死,並將受害者遺體隱藏在該處後離開。

第二天,兇手再到案發現場將受害者的頭部割下,並將遺體的面部割開傷口以飲其血,然後放入事先準備的膠袋帶走隱藏。凌晨1點至2點左右,兇手將受害的頭部放置在一所小學門口,並在嘴上夾著那封署名為“酒鬼薔薇聖鬥”的犯罪行為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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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左)和受害者土師淳

警察破案之後,誰也沒想到,罪犯居然是一位神戶市14歲學生,當質其問犯罪動機時,兇手冷冷答道:當我殺人或導致他人身體遭傷害時,我覺得自己會從持續的憎恨中獲得自由。我能夠從中得到和平。減輕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

後來日本檢方一致認為這名未成人兇手擁有“反社會人格”,並患有“同一性障礙”,無法將性慾與攻擊欲分開;同時自我價值感低下,缺乏共情能力,並且長期持有虛無主義的人生觀,這些因素綜合導致了其走向極端犯罪。

最終,神戶家庭裁判所於1997年10月13日判定將這名14歲學生送至“關東少年感化院”。此後,由於治療相當順利,又被轉移至“東北中等少年院”。2002年7月,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雖然治療相當順利,但是還有接受更細密的教育之必要,因此將繼續收容。

2004年3月10日,已經成年的兇手從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會的道路。日本法務省向受害者的家人傳達兇手假釋退院的消息。2015年,兇手就自己所犯下的事,出版書籍《絕歌 神戸連続児童殺傷事件》。

書中他詳細記述案發經過、自我剖析犯案前的性衝動和精神狀況,同時也有自我辯護和消費受害人的嫌疑,因此受到日本各界輿論的猛烈批評,認為其沒有真心的悔過,並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撒鹽。

日本“福田孝行殺人案”

“酒鬼薔薇聖鬥事件”發生的兩年後,即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縣光市發生了一起殺人姦屍案,一對母女被一名18歲的少年殘忍殺害。這名兇手的名字叫做福田孝行,所以這個案子也被稱為“福田孝行殺人案”。

福田孝行在14日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打扮成檢查排水管的工人,按下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準備強姦這位年僅23歲的新手媽媽本村彌生。然而沒想到,在犯罪過程中,由於本村彌生的反抗激怒兇手,福田孝行殘忍地掐死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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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孝行

據事後的供詞顯示,本村彌生死後,福田孝行並沒有放過她,竟然做出令人髮指的姦屍行為。更讓人憤怒的是,兇手並沒有放過受害者11個月大的女兒本村夕夏,他先是幾次將嬰兒重重地往地上摔,然後再用繩子勒死。

案件曝光之後,由於兇手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轟動了整個日本,但日本法律規定,20週歲才算成年,而兇手行兇時才剛滿18歲,屬於未成年人,如何處罰成了大問題。而此時的福田孝行,在辯護律師指導上,開始戲精上身。

他在法庭上對著被害人家屬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就此博得了法官的好感,同時也認為其“已經有了悔改的意思”,於是一審決定判決福田孝行無期徒刑。

看上去很嚴重,然而根據日本的司法慣例,出於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律,即便被判了無期,只要在獄中表現良好,關個七、八年後就可以出獄。讓悲憤交加受害者家屬,即本村彌生的丈夫本村洋憤怒了,於是在一審判決後召開了一場記者發佈會,發表了下面的言論: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者家屬的權利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他的這番話不僅打動了負責這個案子的檢察官吉田,更是打動了無數民眾,媒體也隨之邀請本村洋參加了節目。在日本朝日電臺的一檔熱門新聞節目,本村洋對著全日本的觀眾再次說了一番讓人心碎且無法反駁的話: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

現狀是這樣的:國家獨佔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

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此番言論,瞬間引爆整個日本,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政府官員,都在反思。當時的日本總理小淵恵三,在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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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本村彌生和女兒木村夕夏

在總理小淵恵三的推動下,日本國會通過了《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檢察審査會法》三個法案,這意味著從此受害者家屬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他們的聲音終於被法庭所正視。

另一邊,深受觸動的檢察官吉田,繼續向高等裁判所上訴,請求判處兇手死刑,但被二審法院駁回,理由跟一審類似,由於是未成年人,思想並不成熟,並不能意識到自己所造的嚴重後果,未來仍然有重新做人的可能,因此決定維持一審的判決。

檢查官吉田沒有放棄心中的念頭,又向最高法院繼續上訴。讓人沒想到的是,福田孝行在三審的時候居然全盤否定了一審和二審時的供述,此時的他已經得知前兩次的結果,並且也有陣容更大的律師團。

在這群律師的操作下,福田孝行的入室強姦是為了尋求缺失的母愛,姦屍則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繩索11個月大的本村夕夏,只是因為看到她一直在哭泣,想在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讓她停止哭泣。總之一切結論都是為了得出,福田孝行不屬於故意強姦殺人。

這種情況下,對於控方非常不利,然而這一切,卻因為福田孝行的愚蠢和狂妄而翻盤了。原來,他在獄中時候,曾經寫信給自己的朋友,說到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並聲稱7、8年之後就可以出來,到時準備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就行。

而徹底讓福田孝行墜入地獄的,是他在信中對受害者的侮辱: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這封信很快就落得檢查官吉田手中,隨後在法庭上公開了,被告方的辯護律師團徹底無語,法官也意識到福田孝行不僅沒有悔過之心,更是對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有清醒的認知,如此惡劣的態度根本就是惡魔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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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0日,日本最高法庭最終對此案做出判決,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並用“冷酷、殘虐、非人道“來形容案犯。這也是是日本自二戰之後,判處了第一個未成年人死刑的案例。

世界各國是如何應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在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上,英美等國在立法上,一直與時俱進,例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實際上,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多個國家根據國情采取措施,進行了一場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改革。

在美國,隨著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不斷上升,各個州也開始逐步降低未成年人刑責年齡,到如今,大多數州設定的是6歲到10歲,遠低於其他國家。更誇張的是。有些州甚至不設刑責年齡,還要追究父母的之責,做到了子不教,父母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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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州設立的刑責最低年齡

英國自詹姆斯·巴傑爾謀殺案之後,各地就陸續提出法律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聲音,並逐步得到政府的認可,如今的英國,已經將最低刑責年齡降至10歲。一海之隔的法國經過刑法改革委員會調研後認為,13歲這個年齡是“最合適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日本國會也因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情的增多,將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20歲降至14歲,之後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我國則需要年滿16歲)。但仍有不少國民認為不夠,近些年,關於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又在商討之中。

目前世界各國,大多數還是遵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建議,以12週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原公約是希望在這個基礎上提高),但受法系傳承及地區因素的影響,各國的區別非常明顯,有些甚至低於這個標準。

根據法系,我們可以分為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兩大類,具體標準如下:

大陸法系國家:受德國法律影響較大的國家一般為14週歲,如德國、奧地利、日本等;受法國影響較大的一般為13週歲,如法國、阿爾及內亞、尼日利亞等。受前蘇聯法律影響的國家,如中東歐的一些國家、中國等是14週歲。

英美法系國家:英美法系國家的最低刑責年齡普遍較低或者無年齡限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所以不盡相同,50個州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最低刑責年齡限制,有限定年齡最高的州也不超過10歲。英國,一般以10歲為最低刑責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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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最低刑責年齡分佈圖

而拉美及非洲的多數國家按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建議,大多數定為12週歲。從上圖可以看出,12-14週歲為最低刑責年齡的國家最多。我國香港繼承了英國法的傳統,早期一直以7歲為限,2003年之後改為10歲。

從兩大法系,我們可以看出,大陸法系國家偏保守,立法之後,很難改動,只有出現較大事件之後,才有可能調整,日本就是典型的案例。英美法系國家在這方面就比較靈活,不墨守成規,不僅大幅度下調刑責最低年齡,還增加了“惡意補足年齡”法則。

惡意補足年齡: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該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則對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這條法則簡單明瞭,如果在未成年人殺人犯罪案件當中,有證據顯示該未成年人在犯罪時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特徵,即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那麼即便你沒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然會按照成年人的方式進行審判。

寫在最後

從前面列出的案例,可以看到未成年人罪犯用法律當護身符,甚至形成某種暗示:我還小,犯事並沒有什麼關係,不會受到處罰,並不是中國獨有的現象。這是一個在世界範圍內都令人頭疼的問題,直到現在都不能徹底解決。

儘管如此我們也要知道,法律的公平正義,不應該只體現在未成人罪犯身上,同樣的還要考慮受害者及家屬的權益。正如受害家屬本村洋所說,如今的法律都在保護未成年罪犯的權益,受害者卻連基本的權益都沒有,甚至陷入做什麼都沒用的地步。

這方面,英美等國則是有過深刻反思的,所以能及時做出相對應的法律調整和補充,讓受害者及家屬的看到公平正義 ,同時也保證了未成年罪犯的人權。如今我國也同樣面臨諸多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希望在此基礎上,能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規定。

這是我寫得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二篇文章(第一篇: ),只因為自己也是一名父親,能理解受害者父母的憤怒,希望法律能讓他們得到安慰,彰顯公平正義,最後用一張圖來表達一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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