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所需資料清單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所需材料清單


1、需申請人本人到窗口辦理再審申請。現場審核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一份。

2、有委託代理人的申請人,應與委託代理人一同來辦理。委託代理人來辦理再審申請事項的:

(1)公民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委託書原件一份(委託人需簽名按指印)、社區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推薦函;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及複印件一份。

(2)親屬代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委託書原件一份(委託人需簽名按指印)、親屬證明(派出所親屬戶籍證明、戶口本複印件、雙方結婚證複印件各一份);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及複印件一份。

(3)律師代理的需委託書原件一份、律師事務所公函原件一份、律師執業證書複印件一份、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及複印件一份。

3、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必須是與原件核對無異議的複印件各四份。

4、再審申請書(被申請人數+3)份,原則上一個被申請人需提交四份,多一個被申請人,在四份基礎上加一份。

5、雙方當事人領取二審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各一份(找二審承辦法官複印)。

6、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一份(找二審承辦法官複印)。

7、再審申請人為法人單位的,需要提交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並提交與案件進行現場審核;法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8、提交相關證據的複印件一份。

附:再審申請書的格式要求

1、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它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裁判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即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法定事由:

(1)對於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十三項事由;

(2)對於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和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兩項事由。

注:當事人未列明法定再審事由或者以法定再審事由之外的理由申請再審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

申請再審所需資料清單


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所需材料清單

1、申請書,(被申請人數+4)份

2、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

3、委託手續(有代理人的準備)

4、判決書六分,原件或者在檔案室加章

5、判決書原被告送達回證複印件(送達回證、報紙公告)

6、裁判文書送達生效證明書,法官簽字並蓋章

7、地址確認書

再審受理地址: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電話:0379-6996 0916


附:裁判文書送達生效證明

申請再審所需資料清單

申請再審所需資料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注:上述資料清單均為2018年最新版,請注意版本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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