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英雄名譽!侵害呂挺烈士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錢禕 李世超 通訊員 何姣

10月29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某侵害呂挺烈士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張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浙江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公告刊登媒體及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浙江省級媒體上刊登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該案由湖州法檢“兩長”同庭履職。湖州中院院長李章軍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湖州市檢察院檢察長孫穎出庭履行職務。

今年8月,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安吉中隊中隊長呂挺在執行水域救援任務的過程中,為營救落水群眾被急流沖走,英勇犧牲,年僅29歲。國家應急管理部批准呂挺同志為烈士。然而,張某某卻在本地近500人的微信群中發表侮辱烈士的言論。雖然後來被告已主動刪除原始侵權言論,但仍引發了網友的強烈憤慨和譴責。

湖州市檢察院發現了張某某的違法行為後,徵求了呂挺烈士近親屬的意見,親屬表示放棄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9月12日,湖州市檢察院向湖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湖州中院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的七人合議庭,庭審全程同步網上直播,百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學生代表等受邀旁聽。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無論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虛擬空間裡,任何公民都負有不得超過言論自由界限的法定義務,這是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對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關於言論自由的一般原則。呂挺烈士的事蹟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是時代的正能量,全社會都應崇尚和學習,其名譽權神聖不可侵犯。張某某明知呂挺烈士的英雄事蹟,仍在人數眾多的微信群發佈不當言論褻瀆英雄烈士,醜化英雄烈士形象,貶損英雄烈士名譽,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且其言論被多名網友閱見,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張某某對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進行汙衊、貶損的行為,屬於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現場旁聽群眾紛紛表示,法院依法審理侵害呂挺烈士名譽權民事公益訴訟案,不僅有效撫慰了呂挺烈士親人、同事的情感,平復了公眾情緒,還有力維護了英烈名譽和社會公共秩序,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公眾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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