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0+100項目:殘疾人託養服務總結(一)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依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殘疾人主要分為肢體殘疾、智力殘疾、言語殘疾、聽力殘疾、精神殘疾、視力殘疾、多重殘疾等七大類型。依照傷殘程度輕重,傷殘等級評定從重到輕,分為一到四級傷殘。

100+100+100項目:殘疾人託養服務總結(一)

一、背景

1、殘疾人託養服務的含義

殘疾人託養服務是指在各級、各類寄宿制集中託養機構和日間照料機構中,為處於就業年齡段,且適宜託養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顧、康復護理、職業援助和培訓、運動能力培訓等多種類型的託養服務。

殘疾人託養服務對象包括處在就業年齡段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三類人群,主要託養模式有機構託養、居家安養、庇護性就業三種形式。

殘疾人託養服務體系的健全不但是保障和改善殘疾人民生,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需要,而且能夠有效地提升殘疾人的社會參與能力,廣泛促進殘疾人的社會融合,是為殘疾人賦權增能的社會性公共服務。

2、服務機構:“陽光家園”計劃

“陽光家園”計劃是中國殘聯和財政部於2009年11月啟動的一項為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實行託養服務資助的項目——中央財政在2009年到2011年間,每年安排2億元補助各地殘疾人託養服務事業的發展;在2012年至2015年間,每年安排2.5億元補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的託養服務事業。

申請“陽光家園”資助項目的託養服務機構應滿足的條件:(1)機構相關手續完備且通過了殘聯的認證;(2)具備基本的託養服務設施,滿足運營需要的服務人員,且正常運行至少三個月;(3)與託養服務對象和其家屬簽訂了一年以上的託養服務協議。

申請“陽光家園”資助項目的家庭應滿足的條件:(1)為當地困難殘疾人家庭或城鄉低保對象;(2)家中的殘疾人為智力、精神或重度肢體殘疾人,且具有二代殘疾人證,處於就業年齡段,且需要專人照顧。

100+100+100項目:殘疾人託養服務總結(一)

二、殘疾人託養服務模式

1、機構託養

機構託養與居家託養相對,主要指政府或個人、民間組織在專業化的場所集中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運動性訓練、社會適應性訓練和健康護理等服務。

從性質而言,殘疾人託養服務機構分為公辦託養機構、民辦託養機構和公建民營的託養機構就機構類型而言包括:全日制託養機構和日間照料託養機構。全日制託養服務機構又稱寄宿制託養機構,其服務對象主要為無撫養人或監護人照顧或需要專人護理但家庭有護理困難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他們在機構中能夠得到基本的生活、健康護理和運動訓練等全天候的照護服務。

由於其全日制託養的性質,能夠大大解放家庭的照護壓力,為殘疾人提供專業性強、集中性、全方面的託養服務。日間照料託養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為日間家庭無人照料的殘疾人,對他們提供康復訓練、文體娛樂和一些基礎的職業技能培訓等綜合性訓練。

在我國,由於殘疾人託養服務發展較晚,機構託養大多為政府支持,依託社區、醫院、福利院和療養院等機構而發展。

2、居家託養

居家託養的服務對象多為重度精神、智力和肢體殘疾人,他們大多無自理能力,需要專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務。居家託養主要由政府向專業的殘疾人託養機構或社會工作者機構購買專業服務或對服務對象和家庭實行資金補貼,以託養服務機構為依託,派專業護理人員上門提供照護服務。

居家託養是目前我國最受歡迎的殘疾人託養服務方式,因其既能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又能得到專業的上門服務,因此深受很多殘疾人及其家庭的青睞。

3、庇護性就業

庇護性就業也被稱作輔助性就業,是指處於就業年齡段且有就業意向的輕度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人在福利企業、工療、農療機構或輔助性就業機構中邊接受託養服務邊從事簡單的勞動生產,同時獲得適當經濟報酬的託養服務行為。輔助性就業服務機構在建設用地、稅收優惠等方面受到政府補助,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等特點。

近年來,為殘疾人開展庇護性就業的託養服務方式越來越受到政府重視和殘疾人家庭的青睞,由於其集康復訓練、就業培訓、生活照料為一體,能夠在實現託養照顧,安定精神狀態的同時,使殘疾人參與到社會生產服務中去,有利於殘疾人的身心發展,能夠幫助其實現自身價值,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能減輕殘疾人家庭的養護壓力,在扶助殘疾人融入勞動生產,實現社會效益方面有獨特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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