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既不籤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保費,勞動者怎樣維護合法權益?

鵲·鷂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籤合同,並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2)關於未繳納社保問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社會保險的徵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由此引發的爭議應屬於行政爭議而非勞動爭議,不應納入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而應該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強制追繳。




榮凱說法


樓主你好,如果你所在的單位,既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交納社保費用,勞動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這種情況很明顯,它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說你確實是跟所在的工作單位,屬於全日制的勞動用工形式,那麼就應該依法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一個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指的就是每天的工作時間在4個小時以上,每週的工作時間,超過24個小時,那麼這種用工時間,就被認定為是全日制的用工,那麼就應該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按勞動合同的存續關係,來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

那麼很明顯,你的工作單位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那麼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的方式,來進行舉報處理這個問題,只要你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比如說每個月上卡工資的對公賬戶,那麼這個對公賬戶是你的所在工作單位的對公賬戶,就可以提供這樣的證據,來證明你是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那麼通過一個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由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來解決這樣的問題。應該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社保小達人


這種事情多了去。要維權的話得先找公司協商。誠懇地說明原委,看公司會不會採取點補救措施。但這種維權結果一般都行不通。如果是你帶的頭,有可能你就得離開公司。到勞動局去維權,程序又麻煩,費時又費力。但這是唯一的一條路可走。那就得先在公司收集好證據,比如工資表,值班日記等能證明公司沒有給你們籤合同和買保險的相關證據。現在比以前要好些,只要證據充分,應該是一告一個準。但最後的結果你以同樣得走人,最多公司賠償你一點經濟損失。所以找工作必要找一些正規公司,這樣你就沒有這些煩腦了。


於是4299


我是在國外一家中國私人老闆企業上班(老闆是幾個人合夥辦的)在國內定了合同但註明了不繳社保一個月國內打4000元國外包吃住一個月零用錢40萬(合人民幣800元左右)回國算帳時扣除,還好不用幹活看著黑蛋幹。這是自已願意的沒辦法,因為在國內繳了1萬元,說幹1個月返還我也不知道這幾個私人老闆說話算不算數?


鑫148070632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維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要求補繳社保等。本意見僅供參考。


楊蓓律師


企業不給籤勞動合同.又不繳社保.就算簽了合同也不一定反還一份給.看看你有沒工資單.和去稅務局打個人代購代繳個人納稅青單.工牌.工衣.那東西是證明你在企業工作.有了可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誰護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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