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以現代的眼光來看,《大清律例》充滿著許多匪夷所思的奇葩禁令。其中,就明文規定,官員不能與兩種女人結婚,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哪兩種女人呢?

一是轄區範圍內的民女。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彩禮入官。”


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意思是說,各府、各州、各縣的地方官員,不得迎娶任職所在地的民女,否則,朝廷要責打80大板。蒞臨監管的官員,不得迎娶監管地區的民女,否則,朝廷要責打100大板。不單單是官員要受到嚴懲,女方也一同受罰。受罰後,還要“棒打鴛鴦”,讓兩人離異。如果官員給了彩禮之類,全部沒收充公。

晚清時期,在大興縣民婦王石氏的撮合下,廣東武舉徐朝泰的妻子徐謝氏謊稱自己的丈夫死了,賣與順天府糧馬通判孫懷汾為妾。事情暴露後,孫懷汾本是不明真相者,但仍然被吏部以違反《大清律例》為由,降級留用。


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清朝為什麼會作出禁止地方官員在任職地找妻妾的規定呢?是因為明朝有這樣的規定。《大明律例》中的規定:“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與《大清律例》一字不差。明朝為什麼有這樣的規定呢?是因為朱元璋的緣故。

朱元璋是窮苦農民出身,他創建明朝後,對官員貪汙腐敗深惡痛絕。他認為,地方官員與轄區民女聯姻後,會不可避免地形成利益裙帶關係,產生家族式的貪汙腐敗行為。為了杜絕這種行為,一方面禁止官員在家鄉擔任地方官,另一方面禁止官員在任職地區成家,甚至還不許官員們在任職地購買田地房產。

《大明律例》裡規定得清清楚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當然,這樣的規定從客觀上來說,也是對民女的保護,防止官員見到漂亮的民女就利用手中的職權強搶過來。

二是樂人。

《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中規定:“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註冊侯廕襲之日,降一等敘用。”

所謂“樂人”,指的是樂籍娼家。清朝時期,樂籍娼家與奴婢、皂隸、倡優、丐戶、墮民、疍民等一起,被列為賤民階層。他們社會地位卑賤,不得報捐,更不得參加科舉,而且世代相傳,不得改變。


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按照《大清律例》的規定,官員迎娶樂籍娼家為妻妾,要責打60大板,且判離異。就連官員的子孫迎娶樂籍娼家為妻妾,也要受到同等處罰。官員的子孫犯了這樣的錯誤後,因父輩的而廕襲官位,也要降一等敘用。

這樣的處罰規定,堪稱嚴厲。但是,照樣有人“以身試法”。清朝宗室德英額垂涎沿街賣唱歌女來姐的美貌,將她買來作為小妾。德英額並非文武官員,但卻“比照官吏娶樂人妓者為妾律,杖六十,實行責打,不準折罰”。60大板打下來,德英額不死也得脫層皮吧。


大清律例對官員的奇葩禁令:迎娶兩種女人將被嚴懲


這條規定,比不準地方官員迎娶轄區民女好理解一些。畢竟,古往今來,人們對官員的道德水準有更高的要求。假如官員都貪圖美色,迎娶以彈唱取樂他人的樂籍娼家,必然會在民間形成沉溺女色、不知廉恥的官員形象,不利於嚴肅的統治管理。

【參考資料:《大清律例》《大明律例》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