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樣情況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酒肆茶坊


勞動合同到期後,原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如果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果原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實存在,可以直接辭職,但不建議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1) 首先說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這個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其次如果題主想要離職,可以以單位沒有再行簽訂勞動合同為理由,正式提出辭職,注意,辭職的理由一定是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再行續簽。

2) 提出辭職以後,無論原單位是否批准,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說,你已經履行完了法定的離職程序。之所以這樣說,就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和員工個人談辭退,主要是沒有續簽,已經明顯的違法了。企業有違法行為在前,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員工可以直接辭職,不用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

3) 提主在提出書面辭職的同時,可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你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是你在該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企業需要給你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標準為你的月度工資),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滿一年但在六個月以上的按照一個月的補償計算,六個月以下的按照半個月的補償計算。

4)需要題主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到期時間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你以企業沒有簽訂勞動為理由離職的話,企業除了需要按照規定給你經濟補償金以外,還需要按照超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給你雙倍工資。也就是說三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企業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你六個月的工資。

綜合以上原因所在,建議幾個方面,供大家參考:

1)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如果企業方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如果員工個人想辭職的話,建議以書面形式向企業提出辭職申請,無論是否批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經履行完了辭職程序。

2)在提出辭職的同時,需要向企業明確要求企業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同上。

3)同時如果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超出一個月的話,員工還需要向企業方提出給你雙倍工資的訴求。

4)如果企業方不同意,建議員工個人也不要過多的糾纏,可以帶著勞動合同和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到期以後,企業沒有再行續簽也沒有辭退的證據)比如打卡記錄或者工作記錄等,直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訴訟,要求企業放給你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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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你好,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如果你真的想走的話,合同到期的那一天之後,你隨時可以立馬走人,但你還是要給單位通知一聲的,最好不要不打招呼直接就走人了。如果你真的一聲不吭就走了,雖然單位追究不了你什麼責任,但在禮貌和態度上會被人瞧不起的。你能幹滿整個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能力和態度都還是不錯的,千萬不能在走的時候毀三觀啊。



通常來講,單位應該在你的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即我們常說的《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這才是正確的做法。如果勞動合同都已經到期了,單位還沒有任何通知,這反映的是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上的失職,可見單位的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規範。所以在合同管理上,單位首先是存在問題的,你想要立馬走人就更加的有理有據了。既然你更有道理,為何要不打招呼就走人呢?這反而會讓你有理變得沒理了,所以自然不能一聲不吭就走。


現在合同到期了,單位如果沒有任何續簽或者辭退的意思,如果你不想繼續在單位裡面幹了,就可以在合同到期的當天提出終止合同,辦好工作交接就可以走人了,無需提前30天通知單位,也無需向單位打辭職報告,單位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你離職,且在你離職的當天單位需要給你結清工資並且開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資料。所以,你完全沒必要不打招呼就走人,你打個招呼再走人合理合法也不耽擱你什麼,何樂而不為呢!

更為重要的是,你這種終止合同的行為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所以你跟單位打個招呼很有必要。如果你連招呼都不打就走人了,你本來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的,就因為沒打招呼而損失一筆錢,那多不划算啊。


綜上,無論是從情理上、態度上、離職的程序上、還是看在失業金的面子上,合同到期要走了你都應該跟單位通知一聲。單位不通知你那是單位的問題,但你要保證自己沒問題,不學單位那一套,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員工。


Sir聊HR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動作,這種情況,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米哥根據多年的職場處理經驗,建議如下:

合同到期後,單位沒有續簽就算實際延期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如果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麼需要在合同到期時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或是支付勞動者一個月補償金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告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應沒有通知續簽或是解除勞動合的,視為勞動合同續續生效履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也就是默認了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期有效的情況,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在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需要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即勞動者如果要辭職的話,需要遞交辭職申請書,一般來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不打招呼就直接走人的離職行為,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勞資糾紛,比如扣壓工資與沒有轉移社保或技術保密違約等。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勞動補償再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後,仍沒有與勞動者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就涉及到違法的問題,勞動者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需要向勞動者賠付2N個月的補償金(N即在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需要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並申請仲裁處理。


米哥職場漫談


當然可以,企業還巴不得呢,因為你連離職都在幫公司節省開銷啊!

01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獲得不少的經濟利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本法第46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沒有續簽而且也並不想續簽的話,就已經需要向你承擔經濟補償,工作1年補償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算,以此類推。

可見,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將損失這一筆不小的經濟補償。

02 從事實操作上,不同情況下該如何處理才能最大化勞動者的利益

  • 如果你想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實際上勞動關係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也就是滿一個月後可以獲得雙倍工資,所以這段“事實勞動關係”存續的時間越長,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的經濟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下去,畢竟可以領雙倍工資,何樂而不為呢?

  • 如果你想走:

依舊應該先向公司提出續約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願意續約,那你則可以選擇續約,領應該領的工資,之後再提前三十天辭職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願意續約,那你就可以根據一開始提及的內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之前你在沒有勞動合同下工作理應獲得的收入。

最後提醒一下,千萬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來在法律上,你是佔優勢的一方,因為公司不提續約,不管怎麼樣你都應該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機密洩露、工作交接問題等,一旦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就不是勞動合同法上這些經濟補償可以覆蓋的,完全得不償失。

遇見問題,我們應該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護。我國勞動法大多數情況下,是保護作為弱勢的勞動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溝通,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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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肉的職場星球


其實剛看到這道題,子佳有點懵,畢竟在實際工作中,勞動者單方面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有著充分的自主權和主動權,即使不是合同到期,也有法定的離職權利。

一旦勞動者確定想清楚了要離職,無論是因為什麼背景及原因,都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自己的離職權利(即使明知合同到期,主動離職沒有補償金)。

但是,勞動者也必須履行基本的法律義務,配合做好工作交接,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自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但是如果勞動者有續約意願(無增加工資或調崗訴求),企業卻沒有續約意向,則企業需要支付N個月的補償金。

從勞動法規的傾向性和企業的用工成本來講,非特殊情況,企業方不會主動提出不再續約。

畢竟一旦提出不再續約,首先需要支付一筆補償金(N個月,無需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勞動者,此外,如果仍有崗位需要,還要再招聘、培訓、等待新人度過試用期並能穩定工作。

這麼算下來,企業主動不續約,不僅白折騰一圈,還得付出不菲的經濟代價,得不償失。

所以,除非企業對勞動者特別不滿意想要換人,又或者不再需要設置相應崗位,否則企業方都會正常進行合同續約。

企業既沒談續約,也沒談辭退,大概率是人事部操作失誤給忘了,又或者只是很多人事的常規操作,會在1個月內會題主簽署勞動合同。

作為人事部門,合同續簽是其基本工作職責,定期的盤點及合同續簽是基礎工作。一般情況下,不太會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畢竟沒有簽訂續簽勞動合同,不僅要面臨著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還要接受公司和員工的質疑和責罰。

結合日常操作,大概率是題主所在公司以一個月為單位進行勞動合同覆盤,人事部門可能每個月集中一個時間點進行該月到期員工的合同續簽工作。

畢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只有在用工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在子佳接觸的不少的企業,不乏有很多同行為了降低覆盤和簽署合同的頻率,集中準備材料提高效率,採取在某一時間點集中籤署當月到期員工,這樣既規避了法律風險,又不至於每天都要覆盤和簽署勞動合同。

作為勞動者,無論什麼情況下離職,都應做好工作交接,這不僅僅是個人品牌和職業素質的體現,也是法律規定的應盡義務。

題主覺得合同到期了,單位又沒有什麼表示,就可以不打招呼就走,這種想法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律。

1、從情理上來講,即使沒有任何工作交接,離職也應該和相關人員打個招呼,這是為人處事的基本禮儀。

既然題主在一家企業也工作了一段時間,即使工作上可能沒什麼特別需要交接的,但是基本的辦公用品總歸是要說清楚進行歸還的,和相應共事的同事打個招呼,說聲再見也是人之常情。

畢竟與同事之間也共事一場,即使算不上親密朋友,也好歹一起並肩“戰鬥”過,無論是為未來有緣再見留下個好印象,還是體現自己基本的禮貌禮儀和職業素養,都需要和大家說聲再見。(當然,說再見的形式不限,涉及要打招呼的對象也可以做個選擇,不一定非要搞得沸沸揚揚,人盡皆知)

2、從法律上講,勞動者離職有義務配合單位做好交接。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離職的法定權利,非試用期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要做到了提前告知的義務,就享有離職的法定權利,誰也不可阻攔。

但是為了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這也就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有義務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一旦因此給公司帶來的損失,需要進行相應的賠償。

所以,作為勞動者,這個時候一走了之,毫無交接記錄,一旦被單位追訴因交接不當導致工作進度中斷、項目失利、重要材料丟失、公司資產損壞等問題,就不得不面對要進行相應賠償的情況。

所以,勞動者為了確保自己不至於因交接不當吃虧,最好交接情況相關事項,依照企業規定辦理好相應的交接手續。(當然,如果在提前告知的時間範圍內,公司沒有找到相關人員來做好交接工作,則與勞動者無關。

一般情況下,交接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各類重要文件及材料;

  • 崗位涉及的主要工作流程和關鍵點;

  • 目前工作開展情況及進度交接;

  • 客戶詳細資料及相應的人員交接;

  • 公司固定資產歸還;

  • 其他涉及公司錢款、公章等重要且敏感資產。

結語

作為勞動者,在職場上既要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也要遵守自己應盡的規定義務。

與此同時,建議時刻牢記任何一件事情都是為個人品牌添磚加瓦,世界說大也大,說小也小,千萬不要為了一時意氣,毀了個人職業品牌,以防未來某一天因此吃大虧。


我是子佳看職場,大型集團企業HR總經理,聚焦求職面試、加薪晉級、人際關係、勞資糾紛問題,關注我,我們一起職場前行

子佳看職場


作為一名工作多年的資深法律工作者,我對勞動法多有研究,剛開始做悟空問答,還請各位條友關注支持。

目前已經輸出了關於勞動法領域的多篇專業文章與問答,歡迎關注我,一起學習勞動法相關知識!無論是企業勞動用工合規,還是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權利,還得靠自己來打鐵!



切入正題!

為什麼要直接走人!

建議您最好提醒並與用人單位溝通勞動合同續簽的事情,沒有必要一走了之,根據用人單位的反饋再作進一步打算。謝謝!

一、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要點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用人單位須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如在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

3.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是意味著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二、對於您單位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的分析

1.善意角度

有可能因為您工作的勞動用工風險管控流程確實,HR因為工作失誤忘了跟您續簽勞動合同,我建議您可以與您的直屬領導或HR溝通,瞭解下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如是因為公司工作失誤忘記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在瞭解情況後,決定是否續簽;

2.惡意角度

如貴司為了規避向您支付經濟補償,你可以根據獲得經濟補償的多少來決定是否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您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按照1個月標準向您支付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的上限為12個月。



三、給勞動者的建議

為了規避您在離職過程中的風險建議如下:

1.提前30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離職無須獲得用人單位的書面同意;

2.書面通知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書面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信函、郵件、微信或短信等等書面形式,如採取信函形式,請注意保留郵寄單據底稿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原件;

3.二倍工資

如您決定離職了且在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簽署書面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至於您是否向公司主張二倍工資是您的權利,你可以選擇行使或放棄;

4.工作交接

無論是從規避您自身責任,還是從職業道德來說,建議您在離職前要做好工作交接,比如書面通知您的直屬上級要求您的直屬上級安排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後要求被交接人或您的直屬領導確認工作交接已經完成;

如用人單位侵犯您的權利,您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利。

以上建議供您參考,歡迎留言交流!謝謝!


法律小咖


建議做好工作交接後走人,哪怕是書面交接清單列好;因為合同到期和離職是兩碼事,不要因為公司的不合法而讓自己的行為不合規。

合同到期不續簽是什麼勞動關係

從勞動法的角度說,合同到期,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則視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年未籤勞動合同,則視為自動轉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目前的情況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還有事實勞動關係,而且從法律上已經默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以此要求企業賠償,企業仍需要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離職正常流程如何走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如果屬於用人單位過錯而影響和員工的勞動關係或者員工工作,員工可以直接離職;題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沒有和員工及時做出是否續簽的動作,過錯在於用人單位,員工可以直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在離職中應有的職業素養

雖然說,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員工可以及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職場中工作,並不是只有法律可以遵守,還有軟性的職業素養,需要每個職場人去遵守,因為職業素養也是判斷人的一個標準,也會影響者你在職場中的聲譽;所以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離職,員工都應當做好離職交接工作,更不能做出故意不交接,或者隱瞞部分工作事項,如果因為工作交接產生的損失,則員工需要承擔責任。

我們是法治社會,也是德治社會,雖然說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我們需要的不光是法律的保護,還要有做人的基本道德和素養,這樣才能成為一個職場人,一個社會人。


小話梅青青


實際上,如果你直接走人的話,會造成單位頭疼,而你個人會損失。怎麼說呢?

1、先看看你個人有什麼權利。

1)合同到期後,單位是有一個月時間來完成續簽的動作,當然很多人認為單位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你是否續簽,然而我很明確告訴你,在續簽這個動作上,單位根本不需要提前1個月。但是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如果你個人還在上班,那麼就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存續狀態。1個月內正常發工資,超出1個月要給你發雙倍工資。

2)等多一陣子,如果單位選擇不跟你續簽,按法定是需要支付你工齡工資的,並且因為沒有提前1個月,還需要多付你1個月代通知金。

3)如果單位選擇跟你續簽,你不想幹了,你提前一個月提離職申請,地球人也無法阻止你。

以上權利你是否想放棄?

2、單位頭疼的地方

1)人走了,勞動關係沒有及時終止或解除,如果不會處理的單位,那就一直涼在那裡,回頭你發現之前有什麼權益受到侵害了,在1年仲裁期,2年訴訟期內,你可以發起維權。

2)離職交接找不到人,說不定你還有一些重要的東西沒有交代清楚。導致單位一團糟。

3、當然也存在對你個人不利的地方

1)行業口碑問題,好聚好散是基本的職業素養。

2)責任問題,並非所有情況直接走人就可以,雙方都沒有提出終止合同的時候,大家的勞動關係還存在的,你不能說走就走,你的工作是需要完成的,需要離職也是有個交接過程的。如果因為這些沒有做到位,單位明確經濟損失,證據很充足的情況下,可以起訴你賠償。

3)你東家不打了始終需要打西家,但凡正規單位你要入職,上家單位的離職證明肯定是需要的。哪怕冒險錄用你,也會調查一下是否真的解除的,萬一電話過去你前東家,說得不好聽的,那就砸了你自己的鍋了。


所以:如果合同到期不想幹了,不要想著歪主意去博企業辭退獲取補償金,也不要一言不合直接滾蛋。要好聚好散,這樣對大家都好。企業最需要信用和口碑,其實職場人也是一樣的。


yjf70


【做你身邊的HR,講明白勞動法律法規那點事兒】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繼續與勞動者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意思是說可以在期滿後一個月完成續簽工作,但是通知是否續簽應當在你期滿之前。

你現在是已經期滿了,公司也沒有通知你是否續簽,如果超過一個月都沒有續簽,就等同於沒簽勞動合同,公司需要從期滿後第二個月開始支付二倍工資。

處理方式可以參考如下:

1)如果你還想繼續在這個公司工作,就繼續上班,可以找公司人事部門確認勞動合同的事情,如果公司表示不再續簽了,根據法律規定,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不想在公司繼續工作了,那就找到人事部門表達意思,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再離職。離職證明等材料今後找工作都需要,不打招呼直接走人當時沒事兒以後可能還得回來辦手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個人提出的,公司不需要支付。


怡路同行2019


不打招呼就走有點不禮貌,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有的問題可能還要雙方坐下來談一下。只要手頭上交接完畢,直接走人也可以。

在用手機導航不普及的時候,去陌生地方不知道路總有一個辦法,用嘴去問。合同到期了,是去是留看雙方的意思,勞動者有沒有留下來的意思,用人單位有沒有留人的意思,是否有能夠達成一拍即合的一致意見?這些問題自己有嘴,都經過了一個合同期限該認識的人也認識了,去問一下就是了,是走是留表達一下自己的意願。


合同到期意味著勞動關係終止

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勞動關係的起止時間,勞動關係會在合同中約定的日期終止。這個時候勞動關係能否續簽就要看雙方意願了,畢竟經過了一個合同週期,經濟和行業都產生了變化,在工資待遇方面有必要坐下來重新談,根據條件決定去留,用人單位同樣也基於此考慮是否和勞動者續簽合同。

合同到期,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可能還需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相應的證明,用一份書面來證明勞動關係結束,這樣勞動者在進入新的用人單位之後便於社保關係轉移。這個根據具體情況去做。

如果是合同期滿10年

如果是合同期滿10年,勞動者也不討厭這份工作,那麼恭喜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這個時候如果單位沒有續簽的意思,勞動者本人需要主動提出來了,這個關係到勞動權益。

如果是合同期滿10年,單位沒有續簽也沒有辭退的意思,也許是單位認為你知道相關方面的規定而沒有通知你,也或許單位正在為合同期滿10年而猶豫著,留和不留都在矛盾著。


張嘴去問才會明白

在提出的這個問題當中,隱約流露了還繼續想在單位幹下去的意思,既然有目的就去表達好了,在單位這麼久什麼事情找誰應該是清楚的。

張嘴去問才會明白,當單位不主動你要化被動為主動,事關自己的權益只能自己去主張。我認為,在合同到期單位沒有續簽和辭退的意思就是單位在揣著明白裝糊塗,有可能是正在侵犯著你的權益,所以你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把單位想壞一點又不要你出本錢。

不打招呼直接走人,能參加工作的都是成年人,不要幹不辭而別的這種沒禮貌事,要明確勞動關係是合情合理的,單位要留你也要看你的意思,你要留也要看單位的意思,最好去問一下,然後是去是留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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