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01 數字地球和數字寡頭

人們現在經常說“地球村”、“地球是平的”。這意味著,從古代的農耕時期到工業文明時期,再到信息化和數字地球時期,不同階段,人們對於整個人類社會資源的運用和配置,都已大不相同。因此對於壟斷和壟斷所指向資源的內涵,也早已大不相同。

從農工文明到數字時代,關鍵資源各不相同

在農業時期,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當然是土地。如果要在農耕時期有反壟斷的話,便是主要抑制土地兼併和集中——抑制土豪階層和大量流離失所無地農民的出現,使耕者有其田。

在工業化時期,反壟斷法就開始出現了——《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等。這一時期內,最典型的壟斷現象,集中在市場和技術領域。

為了反對市場壟斷,尤其是工業寡頭的合謀操縱,各國家相繼推出了反托拉斯法,防止寡頭們相互聯合,造成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和對消費者的歧視。在防範技術壟斷方面,也逐漸出現了專利制度。專利制度問世至今,也有爭議,讚美者說它保護了技術、研發、創新;也有說專利法制度“撤掉了追趕者的梯子”。

無論如何,反壟斷法與專利法是工業文明時期的兩類重要的法律,它指向的是當時的工業、能源或者金融寡頭們的市場和技術壟斷行為。

那麼數字經濟時代,最為重要的資源是什麼?也許是數據。或者說,當下數據壟斷帶來的危害,和曾經的土地壟斷,市場和技術壟斷,不遑多讓。

傳統的六度空間,已驟然向三度空間的演化

傳統的工業化時期人們所依存的空間,是所謂“六度空間”(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按哈佛大學實驗心理學上世紀六十年代的研究,地球上70多億人當中的任意兩個人,大概通過六到七個人,就可以相互聯繫認識。

六度空間所形成的壟斷,不是那麼絕對——工業企業即便形成了跨國公司,其市場壟斷、技術壟斷實質還是一種競爭壟斷,這種壟斷比較脆弱且不可持續。

後工業文明時期,人類社會逐漸進入信息化和數字化學時期。人類的各種活動被更為緊密地聯繫到一起,時間和空間被大大凝聚。壟斷的程度突然急劇提升,使得空間再度被壓縮:“PC+WEB”時期的時候,人類社會的空間已經不再是六度空間,而是三四度空間;到了“移動網絡+智能終端”時期,甚至可能是二三度空間。

從六度空間指數級地壓縮到到三度空間時,壟斷程度的突變現象開始嚴重加劇:

在“PC加WEB”時期,我們發現,行業領先企業已經非常少了,比如說頭部的門戶網站大概最終只剩下三四家,排在後面的公司市場影響力已非常的衰微;可是進入到移動互聯時期,我們突然發現,數字寡頭已經猝不及防地湧現。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在移動互聯時期,人類社會不再是傳統的六度空間,甚至也不再是“PC+web”的三到四度空間,空間變得更為緊密,故而特別容易出現的行業第一名好吃好喝、第二名有吃有喝、第三名之後多數淪落到排隊餓死的程度,迫使創新企業不得不在細分市場和行業追求第一名的排位。

這就意味著,前所未有的數字地球、數字經濟時期,經濟競爭活動已然進入了兩度到三度的慘烈空間,能夠容納的頭部企業極其少,非常容易形成“贏者通吃”的絕對壟斷。

從資源和行政斷壟,向技術和數據壟斷蛻變

壟斷的本意是什麼?就是排他性地獨佔。

比如說對資源的獨佔,導致了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對市場的獨佔,導致了市場定價對消費者的不公平。

各種的市場獨佔、消費者獨佔、資源獨佔……疊加起來,又形成了對行業內其他競爭對手——甚至是對供應鏈的顯著負面影響,這些都是壟斷所帶來的弊端。

通觀從工業文明時期到當前數字經濟時期,壟斷的表現也大相徑庭。簡要來說,我們大致可以將此其間的壟斷分成四類:

第一類壟斷稱之為自然壟斷。例如沙特阿美公司,坐擁開採成本特別低、品質特別好的油氣資源。據此,沙特阿美就有可能在邊際上形成對全球油價定價權的壟斷——這也就是資源型的壟斷。沒辦法,造物主就這麼安排了。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沙特阿美公司 資料圖:來自網絡



第二類壟斷稱之為行政壟斷。在一些計劃經濟國家,特別容易形成對企業的行政權力型壟斷。行政壟斷對競爭的扭曲是最為嚴重的,除非行政權力得以糾正,否則壟斷不會消除。

第三類壟斷稱之為技術壟斷。在自然資源壟斷和行政權力壟斷之後的技術壟斷,就是隨著後工業文明時期的信息化而逐步出現的。

我們舉一個例子:VISA和Windows都曾經長期被美國的司法體系所視為眼中釘,試圖對它們發反起壟斷訴訟。其中VISA就是典型的技術壟斷。

VISA作為信息化早期的一個超級平臺,它的技術壟斷,簡單而言可以這樣描述:

一個國家假定有100家銀行,那麼每家銀行都發行銀行卡,要使得銀行卡能夠在各家機構都能夠通用互聯互通的話,我們需要多少條專線把各個銀行的數據中心兩兩互聯呢?

根據數學計算可知:我們大概需要4950條專線,才能夠使得100家銀行卡能夠互聯互通的使用。再增加一家髮卡行,則需要增設100條專線才能互聯互通。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而VISA這一超級平臺的出現,則以其銀行卡產業的“四方結構”改變了局勢:當所有髮卡行的數據中心連接到VISA平臺後,人便不再需要4950條專線,只需100條專線與VISA平臺連接即可。進而再增加一家銀行,也只需將專線從100條增加到101家而已。

這就是平臺的優勢:它能夠形成技術壟斷、平臺壟斷優勢的同時,還可聲稱自己大大地降低了市場外部性、提高了交易效率,並增加了消費者福利。

著名的諾貝爾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便曾經說過:在全球範圍之內,比較起對Visa提起反壟斷訴訟的複雜程度,對Windows發起的反壟斷訴訟就簡單得像小菜一碟。對VISA等提起凡壟斷訴訟的都甚至不是普通的商業機構,而是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可見,應對與處理技術壟斷是一件多麼艱難的事情。

但壟斷沒有最複雜,只有更復雜,數據寡頭已降臨。

時至今日,在數字經濟時期,當技術壟斷和大數據資源混合在一起,便有形成了數據寡頭——這便是我們所說的第四種壟斷類型:數據壟斷。

數據寡頭的特點和原來的Visa或Windows這種技術/平臺壟斷還不盡然一致:

數據寡頭絕對壟斷特定行業,比如說支付領域內,可能只有一到兩家便佔據市場份額的99%,甚至更多。而在傳統的線下支付領域,則還有Visa、MasterCard、銀聯等多家中大型競爭者的存在。

數據寡頭絕對封閉地壟斷特定行業。百度會哀嘆其始終沒有形成生態圈閉環,而數字寡頭們最擅長的就是“閉環”。數據寡頭時期壟斷的形式也更多樣,並不僅僅是壟斷技術、壟斷市場、壟斷消費者和壟斷產品;更重要的是,這是一種超級平臺的壟斷,導致了一個被稱為“閉環”的數據壟斷。這足以保障壟斷者在壟斷中自我膨脹。

如今,數據壟斷問題在數字時代變得突出,受其拒斥的不僅是消費者和競爭者,甚至可能包括中央銀行等政府機構。

02 新石油: 數據壟斷與數據孤島

在數字經濟時代,人們正漸漸地將數據看成是新時代的石油。工業時期的標識也許是電氣+煤鋼,數字時代的標識也許是技術+數據,也就是今人人人樂道的技術賦能,數據驅動。通俗地比喻,技術象發動機,而數據是石油。

數據資源因其半衰期而稀缺,而非無限

2017年5月,英國《經濟學家》雜誌刊發了一篇文章,題目名為《世界上最有價值的資源不再是石油,而是數據》,將數據的重要性提到了無與倫比的高度,比工業時期的石油更重要——數據作為數字經濟時期的最重要的資源,一旦脫離了它,我們便無從進行各種各樣的有效和精準的決策。

數據之所以在現在變得如此重要,是因為它呈現出了不同以往的四個特性:

第一個特性是數據的規模性(volume),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大數據時期;第二個是數據的多樣性(variety),以前都是參數化或結構化的數據,現在則是場景化、多樣化的數據越來越多;第三個特性是產生數據的速度越來越快(velocity);第四個特性是數據的價值越來越高(value)。

人們還容易看到,在數據寡頭的努力下,一座座數據孤島正在逐漸形成。在當前社會的每個行業內,都有所謂的“獨角獸公司”,或者是寡頭企業。這便導致了在金融、社交、電商,物流、醫療、酒店、出行等等各個領域,都有各個行業自己的一個或者數個數據寡頭。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它們壟斷某一個行業內的數據,從行業內來看數據規模龐大,而從跨行業來看則形成了一個個被壟斷者佔山為王的數據孤島。這是數據寡頭蜂擁而起,構建閉環生態,壟斷割據的蔚為壯觀時期。

有人可能爭辯說——我甚至看到不少數據寡頭本身就在說,它們並沒有能力去壟斷數據,因為數據不能跟石油相比,石油資源是有限的,而數據是在不斷產生、不斷變化的。

這個理由可能不成立。

數據具有“半衰期”,或者亦可稱之為“保質期”,即:

離我們現在時間越久遠的數據,它的價值就越低,它也相對可以被廢棄;而更具有商業價值和戰略價值意義的數據,是越新鮮和越新近的數據。

比如說,最近兩三年或者最近幾個季度的數據就變得特別重要。同樣地,儘管數據寡頭傾向於說,其服務的是普惠和碎片化的市場,但高價值客戶的二八甚至一九定律仍然有效,因此少部分高價值客戶的數據,遠遠比可能被逐漸湮沒的貧瘠數據更為重要。數據既是無限的,也是稀缺的;數據既是壟斷的,也是割裂的。

數據壟斷和數據的割裂也是並存的。在數據壟斷的同時,尚沒有形成適當的數據分享行為準則,這也就導致了在各個行業、各個部門都形成了數據孤島——政府當然有滋生數據孤島的問題,財政,稅務、金融、工商、工業等等,這些數據可能就不是特別能夠共享;同樣的,在當今互聯網企業領域,一如上文說述,也形成了各立山頭、佔山為王式的數據孤島現象,這使得數據積累的速度很快,但深度挖掘的效率卻由於數據壟斷反而較為低下。

03 數據壟斷之多宗罪,多重憂

關於互聯網企業是不是形成了數據壟斷,尤其是數據寡頭是不是形成了數據壟斷,這些企業自己有很多辯稱——就像Visa,早年運用平臺經濟理論,號稱自己是一個平臺,其只是技術壟斷而不是資源壟斷或行政壟斷。

但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在產業經濟學當中,如果你將自己界定為平臺經濟,那麼該平臺的運營就應該出於社會福利極大化的目的,適用於成本加上正常收益的定價法則。一定程度上這些超級平臺甚至有可能成為政府的關鍵性基礎設施。

對於平臺的壟斷,各個國家無不小心謹慎,尤其進入互聯網時期之後,對數據壟斷,各國家開始密集出臺不同的措施。

如何定義和配置數字資源?各國在行動中

歐洲本土並沒有在全球出色的互聯網企業。但這不妨害歐盟對於互聯網企業數據壟斷和數據安全保護所投注的精力,卻走在了全球前沿。例如在2014年,Facebook斥資 190億美元收購whatsapp,當時歐盟便啟動了對這起交易的反壟斷調查。

2016年至今,Facebook、谷歌這樣的互聯網公司,在歐盟受到的反壟斷的訴訟始終不斷。歐盟作為一個整體或者歐洲的個別國家,一如法國、英國等,都相繼對這些美國互聯網巨頭們收集、運用或出售海量信息的行為,保留甚至採取了相應司法行動。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那麼在中國有沒有數據壟斷?實際上,儘管有些企業在聲稱自己沒有數據壟斷,但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李偉是怎麼說的——

他曾於2017年6月公開表示:“一些規模較大的機構通過開展綜合業務,大量彙集信息流、資金流與產品流,加之基於網絡的雲存儲技術使金融數據高度聚集,數據寡頭已經產生。”

實際上,數據壟斷已經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宗罪過,數據壟斷往往和閉環的超級平臺相關,使得平臺和商戶平臺和消費或者用戶之間的三角關係變得特別複雜。

到現在為止,我們幾乎沒有觀察到在中國的超級平臺上走出過什麼像樣的企業,那就意味著一家超級平臺的成功,是千千萬萬家、幾十萬家、幾萬家商戶的辛勤耕耘的結果。

但倒過來,我們應當看到,為什麼這些商家在這些超級平臺上,本身難以成長為一個優秀的企業?也許每個寄居於超級平臺的商家,並非基因使然,它們僅能勉強活下去,但也都缺乏一個成長為參天大樹的數據環境和營商環境。至少我們可以說,平臺和商戶之間的關係,和用戶之間的關係,不夠陽光健康吧。

第二宗罪過:市場競爭變得扭曲。

這也是我們經常看到的反壟斷法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實際上,這種市場競爭變得扭曲,並不僅僅是某個領域的個案——當前在諸多領域,比如中國的電商領域、支付領域、物流領域以及商旅出行領域等等,都已經形成了明顯的數據寡頭。

同時,這些數據寡頭使得同業競爭非常艱難,跨界競爭也變得非常艱難。

同業之間排名三四位之後的那些企業,如果想要獲得成長,或者想要打通數據孤島,以更多的數據挖掘來形成自己的差別化競爭優勢,已變得特別困難甚至不可能——因為這些企業首先要面臨的問題尚不是人力、資金、技術等能力的不足,而是數據資源的不可得。你有好的新型發動機雛形,沒有數據來來回多次的跑,技術怎麼可能有市場化的轉換機會?

數據壟斷必然會帶來新壁壘,即數據壁壘。這個數據壁壘,正是由於超級平臺的生態圈閉環所致,如是數據壁壘難以攻破。比如今年上半年,QQ/微信以申請禁令形式要求法院禁止抖音、多閃用戶使用與其同樣的暱稱與頭像。暱稱和頭像,是個人知情同意之後抖音等就可以使用,還是數據壟斷主體可以申請法律禁令,然後一禁了之呢?

第三宗罪過,就是對消費者保護變得日益艱難。

人們知道最多的,是所謂的“數據殺熟”行為。其實,在此之外,他們還可以採取數據標籤之類的行為傷及消費者權益,即:對你的畫像如此精準,以至於讓你看到的東西固然是你想要看到的,但大部分真相已被淹沒到你看不到。這樣的話也很痛苦。試想如果有一定的數據共享,那麼有數據殺熟的同時,市場上就一定會有幫助消費者“反殺熟”的工具,道與魔並起難免。而當下則往往是獨角獸的獨角戲。

但“數據殺熟”、“數據面紗”,還只是一個表象;更重要的事情是,在數據壟斷的情況之下,使得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合約問題變得極為複雜。

原來消費者在線下購物消費的時候,商家就是甲方,消費者就是乙方,雙方簽訂了一個商品或者服務的購銷合同後,雙方的合同都較為簡單透明,消費者保護的介入難度較低。

然而,在數據寡頭的時期,則從供貨商,經銷商,到物流,到平臺,再到收貨人是否及時收貨等等這一多環節的過程中,涉及到的合約方並不僅僅是甲乙兩方,可能涉及到“ABCDE”等等多方。故而最後消費者能不能獲得令他滿意的產品貨物,從源頭、到經銷商再到物流等等環節中都有可能出現差池,因此消費者保護變得更為棘手。

同樣的,如果消費者進行維權,那就必須讓政府的有關部門或者是消費者保護部門從數據主體處獲得適當的共享有相關數據的權利,但這個度的邊界如何釐清,當前也是模糊的。

第四宗罪過,數據壟斷往往會帶來人們對於大數據處理技術的使用壁壘。

也就是說,本來數據作為一種資源,是可以深度挖掘的;但一旦數據被壟斷,那麼與數據相關的技術進步便有可能會放慢,形成技術和數據兩張皮。

舉個例子:正是因為Facebook在數據的採集、存儲和出售方面存在不當行為,所以才導致劍橋數據技術分析公司能夠運用這些數據,為特朗普團隊在選舉當中謀得了一定的競爭優勢。

這正是數據壟斷和數據分享不恰當所導致的。如果我們能有一些關於數據保護和數據分享的恰當行為準則的話,這種情況也許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甚至避免。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數據壟斷可能帶來更大的隱憂。

人們知道,當今人們的金融賬戶,基本上都是採取生物特徵碼,再加上一些硬件與用戶密碼等多重加密手段所形成的。那麼在未來,如果這些數據寡頭收集了足夠多的生物特徵碼,同時又在硬件和密碼技術方面有所突破的話,那也可能會給公民的財產安全帶來很大的威脅。壟斷本身不會促進安全防護技術的進步,相反,只有適當的數據共享,才能使得後者得到成長的必要土壤。

在數據壟斷帶來的隱憂方面,人們還可以指向“深度偽裝”(deep fake)的問題——如果這些被壟斷的數據被不恰當的應用的話,那麼在虛擬空間,就可能會出現千千萬萬個“李鬼”在代替你去做各種各樣的事情。

在極端情況下,數據寡頭甚至可能拒絕來自政府部門的數據共享要求,使得其商業活動處於不夠透明的黑箱之中。例如信貸和徵信體系的建設,本身是政府主導的重要基礎設施,在數據寡頭的自負下,有可能出現政府平臺向數據寡頭開放,而數據寡頭的數據卻拒絕向政府開放的尷尬情形。如何處置這些情況?現在都還懸而未決。

數據壟斷意味著缺乏恰當的數據分享的機制。這兩個事情正好就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數據壟斷不等同於數據保護,而僅僅是數據獨佔,數據共享不等同於公民隱私侵犯,共享必然需要恰當性原則。否則數據壟斷有助於數據寡頭的膨脹,卻可能使政府、商家、消費者乃至整個社會相當程度上湮沒在數據寡頭給出的有限數據真相之中。

當然,數據寡頭們也極力否定數據壟斷的壞處。有些研究便指出,幾乎沒有任何可信的證據可以證明,在不斷變化的數字經濟當中,僅僅依賴數據優勢,就能夠充分的排斥更優的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

這種說法其實難有道理可言——

作為數據寡頭,你躺在所壟斷的數據之上,就能讓你確立長期競爭優勢嗎?如果相關的研究說不是的,那麼這些數據寡頭就應該更有動力去開放和共享這些數據。

反過來說,如果數據壟斷本身並不能讓數據寡頭獲得可持續的競爭優勢,那麼依據以一定形式、一定規則去進行分享,對數據寡頭本身來說,可能也並不是壞事——除非他們認為數據壟斷本身就是他們不正當競爭的優勢之一。

04 數據共享! 法律尷尬與緊迫現實

問題在於,雖然面對數據壟斷、數據寡頭和數據孤島等等一系列的問題;可是從法律層面來看,要做到良好的數據分享的行為準則是非常困難的。

造成這種困難的原因,主要是數字經濟的崛起速度太快,而我們原有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還是個陳舊的工業化早期的產物。這些法律體系,指向的主要是市場壟斷和技術壟斷,幾乎不涉及數據壟斷問題。

如果我們看一看反壟斷法在美國的起源的話,最早已可以追溯到120年前。那個時候的反壟斷法,主要針對托拉斯、市場操縱等等這些事情。那個時候面向大工業巨頭,金融寡頭的壟斷,和現在面對數字經濟時代的獨角獸、頭部企業以及數據寡頭的數據壟斷相比,百年來形勢已有天壤之別。

中國的反壟斷法是2007年頒佈實施的。到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一個名為《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但是如我們所知,2007年到2012年期間,互聯網+概念尚未興起,遑論數據壟斷。

最近,隨著國內相關商業競爭形勢的變化,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也在努力推進修訂網絡安全保護條例,試圖把大數據、雲平臺、物聯網、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等等都納入到該條例中去。這些努力自然值得肯定,但是於數據壟斷以及數據分享而言,需要形成一個大的法律框架,這些條例還顯得單薄。數據寡頭如此之強大,相關法律體系還仍稚弱。

我們反覆強調,數據保護和數據共享是一個事情的兩面。在這方面,中國的立法其實可與歐盟相互借鑑溝通。

比如2018年5月,歐洲已經通過了GDPR——也就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這樣一個重要的法律文件。像英國,也已通過了DPA——也就是《數據保護法案》。並且在基於是GDPR和DPA的基礎之上,英國也在嘗試數據共享的操作準則(data sharing-code of practice)。

我個人傾向認為,我們中國要做好數據共享工作,在最基礎層面有四方面事情是可以考慮:

第一個層面,是要形成一個數據安全的關鍵基礎設施。

這是國家層面需要去做的事情。哪些是涉及到數據安全的關鍵性基礎設施,需要政府去定義、建設,存儲和維護。

第二個層面,需要考慮基於公平透明的原則,如何界定數據主體的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

就歐盟而言,普遍使用的是問責機制——也就是在數據保護方面,誰在數據保護上出了問題就問責誰。

而在中國,由於數據寡頭已經足夠龐大,面對政府和市場時都造成了足夠的扭曲,甚至有考慮勸其自行分拆或者依法強行分拆的必要性。

第三個層面,是建立公民隱私和敏感信息的保護機制,其中還涉及一些弱勢人群——包括兒童——的隱私保護問題等。

首先我們必須要有恰當的、通用的數據保護的一些規則,然後在此基礎之上,我們才能夠討論數據共享的問題。

第四個層面,是數據共享的行為準則問題。

數據共享有個恰當性前提,我們需要要討論數據共享的合法性的基礎是什麼、目的是什麼,以及能夠共享哪些數據、能夠參與數據共享的組織或企業是怎麼樣的、數據共享的法律協議大體框架應該是怎麼樣等等。

以上是在數據保護與數據共享問題上,我們當前所看到的在法律層面,所遭遇的尷尬,以及緊迫的挑戰。

最高層決策層曾經指出: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同時,決策層也高瞻遠矚的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兩翼。

我個人對此的理解是,從網絡安全角度出發,也就界定了數據必須是有保護的,不能夠容忍數據壟斷和數據孤島的現狀延續下去。同時,從推動信息化角度出發,就是基於數字經濟,在收集、存儲、運用以及共享等方面,把數據看成是重要戰略資源和社會資源所做的努力。故而,信息化在很大程度上包含著數據共享的工作。

經濟學家鍾偉:互聯網巨頭因數據壟斷正在失去初心

資料圖:來自網絡




數據共享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需要一些恰當性的原則。只有我們去看到了數據壟斷帶來的巨大的危害和隱憂,同時又看到數據分享必須穩妥的基於數據安全保護這一前提之下進行,才能夠兼顧多方的利益,使得我們尷尬的、滯後的法律體系跟上緊迫的、不斷飛速向前發展的現實。

時至今日,中國已與美國等發達國家共同走在了數字經濟這一時代潮頭的前列。令人擔心的也許是,中國一些互聯網巨頭,由於數據壟斷而失去了初心——也就是從一個開放、普惠、面向未來的公司,逐漸的變成了它們成立伊始就曾立志要反對和抗爭的那種樣子,也就是過於倚賴特權和壟斷的公司。倘若不幸如此,那無論如何是一個巨大的悲劇。

本文中圖片來自網絡公開渠道,不能識別其來源,如有版權爭議,請聯繫牛彈琴。


本文來自搜狐號平臺,不代表牛彈琴觀點,作者鍾偉,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研究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