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中標,一方棄標還能繼續簽合同嗎?

陳剛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根據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4、中標後不履行中標手續的後果比較嚴重。沒有正常手續,棄標屬於違規行為,需要承擔後果。可以按以下步驟溝通:首先與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溝通>向招標人發出書面說明>向相關招標主管部門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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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中標,一方棄標還能繼續簽合同嗎?

較為複雜的項目,由聯合體共同完成,可以一定程度上實現優勢互補或者強強聯合,有利於保障項目的實施效果。但由於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採購項目,中標單位涉及兩個以上法人,而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對於聯合體的規定多為原則性條款,缺少明確的法律實務指引,所以,在實際操作中,不少涉及聯合體的問題都會有較大爭議。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某空調安裝採購項目明確接受聯合體投標。經評審,空調代理公司A和具有機電安裝資質的公司B二者組成的聯合體中標了。中標通知書發出後,B公司提出放棄中標,但A公司表示其本身也具有機電安裝資質,有能力也願意繼續履行合同。那麼,A公司到底能否繼續履行合同呢?聯合體一方提出放棄中標該怎麼辦呢?因為在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中找不到具體明確的處理條款,因此,採購人內部爭議很大。

所謂聯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的行為。對於採購項目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一般由採購人結合項目實際確定。通常來說,一些複合型的採購項目,例如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例如機電設備採購及安裝項目等,招標時都會接受聯合體投標。

有人認為,聯合體一方放棄中標,另一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理由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合同,就採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B公司放棄中標,A公司就應當承擔B公司的職責。鑑於A和B都具有機電安裝資質,屬於相同專業的投標聯合體,即強強聯合。所以B公司放棄中標後,A公司仍有承接全部合同任務的資質和能力,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因此,該項目不需要再重新組織招標,A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對於B放棄中標,財政部門可以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同時按聯合體協議A也可以向B追償。

也有一種觀點認為,不管聯合體的組成情形是強強聯合還是優勢互補,只要聯合體中任何一方提出放棄中標,該聯合體就應當視為整體放棄了中標資格。理由有以下四點:

一是從中標主體來看,聯合體應是一個新的供應商。《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由此,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聯合體與組成聯合體的各方是不同的供應商。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應視為一個新供應商,而且對於新供應商,A公司和B公司缺一不可。B公司放棄中標了,就意味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新供應商不存在了。換言之,就是中標的供應商不存在了,那麼還談什麼繼續履行合同呢?

二是從連帶責任來看,法律規定聯合體各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指的是聯合體一方如對項目造成影響,另一方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而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來代為履行。具體到上述案例中的連帶責任,就是指B公司放棄中標對採購人造成的影響,A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不是說B公司放棄中標,A公司要繼續履行B公司的職責。否則,就會讓一些不法分子轉空子,先強強聯合謀取中標後,再由一方放棄,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

三是從項目評審來看,在項目評審過程中,聯合體的得分是評委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對聯合體的整體情況進行評審得出的。若中標後聯合體其中一方放棄中標,那麼就相當於聯合體的資質和條件都發生了變化,這無疑會直接影響到該聯合體的評審得分情況,也會影響整個項目的評審結果。因此,如果聯合體中標後,B公司放棄中標就改由A公司來繼續履行合同,無疑對該項目其他投標供應商是不公平的。

四是從聯合體資格預審處理條款來看,中標後聯合體一方放棄中標的,可以視為聯合體減少了成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參照這個處理規則,上述案例應當視為聯合體放棄中標或其聯合體中標無效。

我個人比較認同第二種觀點。在實際採購過程中,我們不能夠因為項目緊急或者不想重新啟動招標程序,就以法律沒有明確處理指引為藉口,從有利於自身利益出發隨意解讀法律條文。相反,在法律沒有明確指引的時候,更要綜合實際情況,結合法理深入分析,才能尋求到合法合規的問題解決路徑。為了更好地避免出現類似聯合體放棄中標的問題,建議在接受聯合體投標的項目中,應對聯合體投標要求在招標文件中進行細化和明確,進行風險提示,並完善法律未明確的內容,防患於未然。具體來講可以從三方面細化和明確:

一是載明聯合體投標的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對聯合體的投標註意事項進行明確,方便投標人查閱,比如對於投標保證金的規定,對於相同資質就低不就高的要求等等。

二是明確對聯合體的評分項評判標準。比如對於業績,是以聯合體牽頭方業績為準,還是兩者業績都可以等等,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防止出現爭議。

三是明確聯合體一方放棄中標的處理方式。可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聯合體一方放棄中標的,視為聯合體整體放棄中標處理,聯合體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聯合體投標人進行風險提示和警示,防止類似問題一再發生。

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小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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