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期間擅自生產經營 連江一加油站被罰1.5萬元

福州新聞網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葉立

連江縣應急管理局近日對一加油站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站存在加油區2個防撞柱不符合要求、加油區出口處有建築垃圾堆放、營業房二樓孔洞位置封堵不符合要求等一般事故隱患,當即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並在現場檢查記錄中明確告知該加油站目前還不具備經營條件,安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營業。整改期限到期後,該加油站將隱患整改反饋書報送至連江縣應急管理局,反饋3個事故隱患已整改完成。

連江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加油站進行散裝汽油專項執法檢查,在查看監控視頻和散裝汽油銷售實名登記系統時,發現事故隱患整改期間有銷售散裝汽油的行為,違法事實清楚。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油站作出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

案例點睛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根據《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6版)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行為;實施標準為:給予警告,並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一般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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