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調解化糾紛 公正高效獲點贊(6則)

魯法動態

1淄博高新區法院:特邀調解化糾紛 公正高效獲點贊

“真是太感謝你們了,幫我們公司要回了這筆物業費……”

“感謝你,為我們公司要回了拖欠三年的貨款……”

近日

淄博高新區法院特邀調解員

接連收到案件當事人送來的錦旗

他們紛紛為調解員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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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調解員齊上陣 架起業主和物業溝通的橋樑

原告淄博市某物業公司以拖欠物業費為由將某小區的80多名業主告到高新區法院,高新區法院立案庭收案後,考慮到案件涉及人數眾多、影響較大,如果採用普通的訴訟方式,一方面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業主和物業公司的關係特殊,不利於小區的整體利益。

基於此,速裁訴調團隊在接到案件後,果斷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雙方的糾紛,並對案情進行會商,制定了調解預案,明確了責任分工,團隊法官靠前指導,四名特邀調解員分工協作,經過多次深入細緻摸排,並與相關業主進行多次溝通交流,全面掌握了雙方矛盾癥結的所在。

原來,由於缺乏必要的宣傳,同時,雙方缺乏有效的溝通,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不瞭解,由此產生了不信任,業主們以物業公司不作為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針對業主們反映集中強烈的問題,調解員們深入地瞭解了相關的文件、雙方簽訂的合同等,最終認定業主們所反映的問題並非物業公司的服務範疇,因此不存在不作為的情況,同時積極地向廣大業主們釋法明理,告訴其拖欠物業費,是誠信問題,一旦物業公司起訴,日後會產生不利影響,

經過特邀調解員多次不厭其煩的擺事實、講道理,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相關業主已陸續繳納了拖欠的物業費,糾紛得到了妥善化解。

三年欠款難追回 一朝調解化糾紛

2017年,雙方簽訂購貨合同一份,約定淄博某玻纖公司購買光電公司產品一套,合同價款為136000元。光電公司按合同要求將產品運達並安裝完畢,而玻纖公司僅支付貨款40800元,後經光電公司長達三年的催促貨款但遲遲沒有答覆,遂起訴至高新區法院。

在訴前調解的過程中,特邀調解員劉美雲老師認真分析了案情,並及時與被告公司負責人進行電話溝通,告知被告企業負責人目前的誠信風險,以及糾紛一旦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企業需要承擔的後果,以及可能面臨的困難。

最終經過一個多月的努力,在給雙方當事人打了近百個

電話之後,案件調解成功,被告全部還清拖欠貨款,以及相關的利息。“太感謝你了,劉老師,拖欠了三年的貨款僅用了一個多月就有了結果,你們的工作效率太高了”!光電公司負責人說道。

近年來

為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司法需求

有效應對案件數量的持續增長,緩解辦案壓力

高新區法院以特邀調解工作為抓手

充分發揮特邀調解員的生力軍作用

在法官的指導下,把非訴方式挺在前面

貫穿始終,深入推進“訴源治理”

切實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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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調解員調解

自2016年9月份成立訴調對接中心以來,高新區法院不斷加強對特邀調解工作的指導和組織保障力度,完善特邀調解員選任、培訓、管理、考核機制,廣泛吸納具備良好溝通和調解能力的個人、仲裁員以及律師等加入到特邀調解的隊伍中,以特邀調解員為主體,不斷擴大調解領域,在訴前、訴中和執行階段將糾紛委託或委派給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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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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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調解

在此基礎之上,今年進一步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全面推行“速裁+多元調解”的工作新格局,通過建立“速裁法官+調解員”的團隊組合模式,使法官指導靠前,調解關口前移,同時積極推進司法確認,確保調解工作取得實效,

今年上半年,通過特邀調解分流案件841件,佔全院新收民商事案件31%,調解成功案件449件,調解成功率達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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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須對簿公堂,這裡可訴衷腸——慶雲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側記

“真是謝謝咱法院,沒想到不用打官司就解決了,省時省力太方便了!”近日,慶雲縣某小區喬某來到我院,為負責訴前調解的法官送來了一面寫有“循循善誘化解糾紛,春風細雨握手言和”的錦旗表示感謝。

2019年10月17日,情緒激動的喬某來到慶雲法院。經訴訟服務大廳工作人員主動詢問得知,今年5月份喬某在某裝飾材料批發部購買油漆裝修新房,9月份準備搬進新房時,牆體漆面大面積脫落。經與賣方溝通協商,並經相關部門出面調解無果後,喬某一紙訴狀將該裝飾材料批發部告上法院。

一方面考慮該類案件訴訟時間較長且需鑑定,另一方面喬某又著急喬遷新居,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綜合兩方面因素並徵求喬某本人意見後,將該案轉入本院訴前調解中心辦理。訴調中心工作人員孫建民、趙麗華、馮天生了解情況後,第一時間聯繫該裝飾材料批發部經營人到庭,通過耐心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該裝飾材料批發部經營人願意賠償原告所有裝修用漆,並另行賠償喬某現金5000元,雙方握手言和。喬某表示後期還會在該裝飾材料批發部購買膩子等裝修用材。

近年來,針對民商事訴訟案件迅速上升的現狀,慶雲法院立足工作實際,積極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成立訴前調解辦公室,抽調工作經驗豐富的法官負責訴前調解工作。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債務糾紛、小額訴訟糾紛、勞務賠償糾紛等案件,在接到民事訴狀後通過導訴分流,先予訴前調解立案,儘快化解糾紛,既減輕當事人訴累,又節約司法資源,有效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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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榮成法院:負債百萬“老賴”不忘參加籃球比賽 轉身撞見執行幹警……

俗話說:不是冤家不聚頭

只要想當“老賴”

總有一天

執行幹警會帶著手銬出現在你面前。

近日,

有名“老賴”去參加籃球賽,

轉身遇見執行幹警,

還沒來得及比賽就被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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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8點,籃球賽正準備開始,選手們都在摩拳擦掌,執行幹警在搜尋了四塊場地後,終於在比賽快開始前發現了侯某。“快快快,我看到侯某入場了……”說話間,早已等侯多時的執行幹警迅速上前,侯某一轉身正好撞了個正著,侯某先是一驚,隨後又顯得很淡定,或許他早已預料到了這一天。

案件回顧

2014年9月,侯某向銀行借款160萬元,侯某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分期還款。但侯某在償還部分欠款後就賴著不還,案件經榮成法院判決,侯某還應償還本息及逾期利息

130餘萬元,隨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幹警向侯某送達開庭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多次送達均無果,去住處尋找竟也查無此人,偶爾打通電話,侯某也稱沒有還款能力,雖然執行幹警將侯某列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並將其名下銀行卡、房屋車輛全部查封、凍結,但卻無濟於事。

身為“老賴”也需要有自己的生活。今年10月,榮成市舉辦籃球賽,侯某或因籃球技術不錯而被某企業請來當此次比賽的外援,緣份就是這麼妙不可言,侯某萬萬沒想到,申請人也在本次比賽名單之列,並將侯某參賽的時間、場次告知執行幹警,執行幹警接到消息後,為避免打草驚蛇,採用“守株待兔”的方式對侯某伺機而動。

當天清晨,執行幹警提前1個小時到達賽場,在比賽還沒開始便將侯某帶回法院。在法院,執行幹警對侯某規避執行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並向其強調拒不執行的嚴重後果,鑑於侯某教育無果,執行幹警果斷採取強制措施將其拘留15日。

釋法過程中,侯某稱其早已料到會有今天,卻仍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沒想到竟有如此固執的“老賴”,如果侯某仍堅持,接下來等待他的可能是拒執罪,希望侯某能在拘留所裡好好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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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遞

1龍口法院:汪增彬等11名被告人涉嫌犯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罪一案一審開庭

2019年10月22日至24日,龍口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汪增彬等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11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龍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汪增彬糾集被告人汪增濤、施磊濤、王文龍等人在三山島村港映路採取用汽車、石頭堵路,安裝限高杆等方式阻止車輛進出南海小碼頭,並以此相要挾,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增彬在擔任萊州市三山島街道三山島村村委主任期間,為了樹立威望、發展勢力,糾集被告人王文龍、施曉蓬等人成立了“綜合治理小分隊”,多次在村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擔任村委主任期間,被告人汪增彬還糾集被告人施志英等非村委成員參與村內工作,由被告人施志英負責管理被告人汪增彬個人領導下的村集體賬目,其他被告人根據被告人汪增彬的安排負責不同工作,嚴重擾亂村內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汪增彬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汪增濤、施磊濤、王文龍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施志英、施國茶、季霞、施寬花、施書秋、施國良、施曉蓬為參加者且關係相對穩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庭審中,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均充分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做了最後陳述。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案件將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群眾及當事人親屬共25人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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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島法院:公司籌備期內發起人代收錢款,返還!

2015年5月,A公司登記成立。A公司是一個商品交易平臺公司,B公司是其發起人之一。公司籌備期間,B公司以籌備組名義對外從事與A公司相關的行為。在發展客戶過程中,B公司收取的會員費沒有轉付A公司,因會員費發生的糾紛該如何處理?接下來,跟隨小編來了解一起案例。

案情回顧

A公司作為商品交易平臺公司,成立前需要吸納會員,因公司尚未取得執照,大量工作在籌備期內由發起人B公司負責。2013年12月,B公司以籌備組的名義與C公司簽訂了《某商品交易所會員合作協議》,約定C公司交納會員費100萬元。由於A公司尚未辦理好營業執照,2014年1月,C公司支付的100萬元會員費由B公司代為收取。B公司收取的會員費沒有轉給A公司,致使C公司的會員權益沒有得到保護,後C公司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會員費並賠償損失。A公司作為責任主體與C公司達成協議,解除了合同,返還C公司會員費並承擔了違約賠償。

然而,A公司如約履行了給付義務後,始終未收到B公司代收的會員費,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A公司將其股東B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民事活動。本案中,被告作為原告的發起人對外向第三人收取會員費,該會員費應當作為設立中的公司財產,被告在收取之後應當妥善保管並及時交納。被告不交納會員費的行為存在過錯,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原告已經根據生效判決對第三人承擔了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故,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20萬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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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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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牟平法院:男子參加黑社會組織並毆打他人,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件

10月23日,牟平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被指控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該案由牟平法院院長楊波擔任審判長,牟平檢察院檢察長孫延傑出庭支持公訴。

該案是牟平法院首起在涉黑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根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自2013年以來加入以朱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與該組織聯繫緊密,並參加了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牟平區、高新區沿海一帶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在此過程中受組織人員指使,於2013年7月18日對被害人王某進行毆打,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移送張某某涉黑案件時提出因被告人認罪悔罪,決定建議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案件移送後,主審法官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結合證據認為本案可以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庭審中,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主審法官著重調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制度的規定,簡化法庭調查環節。本次庭審僅用4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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