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培訓班”詐騙,機構稱交3萬塊錢就能做高鐵乘務員

2019年8月23日,濟南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這起案件從一開始的1名被害人報案到後來的94名被害人被找出,被告人被繩之以法。

2019年3月28日,山東省棗莊市女青年小王來到鐵路派出所報案,稱自己2018年春天在網上看到培訓廣告,交錢培訓幾個月就可以到高鐵上做乘務員,她交了3萬塊錢,參加了培訓,結果培訓後被安排到火車上賣食品。她感覺自己上當受騙了,就去找辦班的人想把錢要回來,對方推說領導不在,就是不退錢。於是,她來到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該案涉嫌詐騙,不久對嫌疑人李某立案,隨後對其刑拘。該案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我們接手這起案件後,提審了李某,他不僅不認罪,反而一臉委屈,咬定自己和小王簽好合同,幫她找到了工作,她不滿意,反而誣告他。他的律師認為“此事是雙方信息不對等造成的,屬於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應立案”。

李某是否涉嫌犯罪?我們帶著疑問翻看卷宗,仔細閱讀材料,尋找有罪和無罪的事實和證據。詐騙是為達到謀利的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而民事糾紛則是存在於一定事實基礎之上,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鐵路部門用工和招聘有嚴格的規章制度,該事項由鐵路勞資和人事部門負責,這兩個部門已提供相關證明:他們沒有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招聘會,也未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辦培訓班。棗莊市工商部門證實:李某的培訓學校註冊時未有勞務輸出派遣內容。一系列事實和證據斷定李某所說的民事糾紛是站不住腳的。

可參加培訓班的那麼多人為什麼只有小王一個人報案?我們要求公安機關立即補查,將培訓班其他學員證人證言和相關證據蒐集到案。經過一個多月的補充偵查,被害人數量在增加。被找到的被害人說自己交錢參加培訓,但工作時卻發現上當受騙了。本想找對方把錢要回來,但對方拿簽過的合同嚇唬他們,說他們這種行為是違約行為。大部分學員涉世不深,就都自認倒黴了。還有被害人在高鐵上繼續幹著保潔員等工作,等著培訓機構幫她們“轉正”。這一個多月,我們找到了94名被害人,蒐集到更多證據,卷宗從原來的33本增加到48本。經核實,李某共騙取95名被害人200多萬元。

5月7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對李某提起公訴,經過兩次開庭,法院於8月23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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