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旅客在賓館滑倒受傷,賓館是否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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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賓館設施上玩耍,不慎踩空跌倒

胸部多處肋骨骨折

要求賠償損失,權益卻遲遲得不到保障

這是怎麼回事?

【以案释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賠償金額協定難

旅遊季期間,遊客蔣女士在洞頭區某賓館內的設施上游玩,不慎踩空設施間隙跌倒,導致多處肋骨骨折,蔣女士聯繫涉事賓館要求賠償損失,但是雙方對於賠償金額,遲遲協商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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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蔣女士在摔傷當晚前往醫院急診,醫院拍片判定為左側第6、7、8肋骨3條骨折。20多天後,蔣女士重新前往當地醫院拍片,確定為左側第3、4、5、6、7、8、9肋骨7條8處骨折。

【以案释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涉事賓館表示自己已經投保,可以按保險公司保額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認為,蔣女士二次拍片結果相差太大,無法判定為同一次受傷。因此各方對傷勢認定、責任分擔和賠償金額爭議不下。【以案释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司法鑑定解爭議

洞頭區消保委認為,要解決上述消費爭議,首先必須確定消費者傷勢是否屬於同時間損傷【以案释法】旅客在宾馆滑倒受伤,宾馆是否担责?

經過爭議各方同意

溫州市洞頭區消保委委託

溫州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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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結果,確認蔣女士左側第3、4、5、6、7、8、9肋骨7條8處骨折屬於同一次損傷

因為有 “司法鑑定”權威結果 作依據

意見很快趨於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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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賓館作為管理者,存在安全防護和警示措施等安全保障不到位情況,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應對上述摔傷承擔主要責任;蔣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遊玩時未加註意,對受傷承擔次要責任。

經溫州市洞頭區消保委調節,最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及雙方協商同意,賓館賠付蔣女士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共67000元(包括保險公司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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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本案中,賓館作為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消費者在賓館遊樂設施上游玩,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做到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沒有盡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責任規定,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健康,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消費者為了醫療,會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經營者有義務對其進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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