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房動遷獲鉅額補償款,家人卻成了仇家

上海市黃浦區是上海中心城區的核心區,承載著上海700餘年建城史和170餘年開埠史。但也因為歷史悠久,有很多舊式里弄,低矮破陋,居住環境差,是上海市城市改造和徵收拆遷的重要對象。

拆遷拿補償,又能改善居住條件,這本來是值得開心的好事,可是這種房屋名下,戶口人數通常都很多,而人性,是很難經得起金錢的考驗的,面對鉅額的拆遷補償款,本來相親相愛的家人,因分配不均而吵吵鬧鬧甚至反目成仇的,比比皆是。

黃浦區XX路的老公房裡住著老王一家人,2017年這個片區開始拆遷了,剛聽到這個消息時候,大家都很高興,畢竟是400多萬的補償款,每個人都已經開始盤算著怎麼花這筆錢了。可是馬上就要簽約的時候,家人對補償款怎麼分配起了紛爭。

這間公房包括閣樓一共39平,承租人是老王的父親,已經在2008年去世了,2009年老王變更為承租人,一共有10個人戶口在這間房屋名下,分別是老王一家三口、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兩個孩子,以及當年為了讀書把戶口遷到這個房屋名下的外甥。

現在大家為了補償款的分配爭吵不休,拆遷辦也沒辦法調停,只好建議他們去法院起訴解決。

因公房動遷獲鉅額補償款,家人卻成了仇家


上海的公房徵收拆遷,哪些人有權利分配補償款項呢?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除了老王以外,只要被認定為同住人,就有權利分配補償款


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公房拆遷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老王家的糾紛中,四戶人家的情況如下:

老王一家三口:實際居住滿一年,妻子在別處住房拆遷時已經享受過安置補償。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妹妹是知青,返滬後戶籍遷回,和妹夫結婚後妹夫的戶口也遷入。但是遷入時妹夫曾做書面承諾,答應房屋拆遷時,如果按人頭算,只要一半,按磚頭算,不參加分配。

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兩個孩子:外甥女戶籍自出生就報入該房屋,讀書期間也曾實際居住,在未成年時隨母親搬出後未再居住。

外甥:外甥為了讀書將戶口遷入,沒有實際居住過。


下面我們逐一分析,看究竟誰是同住人,誰又不是:

老王一家三口:

妻子基於戶籍在本市另外一處公房動遷時列為安置人員,但女兒當時並未安置,因此老王妻子不屬於本次動遷安置人員,而女兒符合安置對象的條件。

律師解析:將本來享有的他處公有住房權利予以處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不被認定為同住人,也就是說,已經享受過拆遷安置政策的人員不再進行二次安置。

因公房動遷獲鉅額補償款,家人卻成了仇家

老王的妹妹一家三口:

老王妹妹根據知青政策戶籍遷回,應享有徵收補償利益;

老王女兒符合知青子女回滬政策,並且在戶籍遷入該房屋後實際居住,符合安置對象條件;

老王妹夫戶籍遷入本市系基於婚姻關係,況且在戶籍遷入時對房屋徵收補償利益的處分有明確意思表示,由於本次徵收拆遷按照房屋面積安置補償,也就是承諾中所說的“按磚頭”,因此對房屋徵收補償不享有補償利益。

律師解析:當事人對徵收拆遷的內部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因公房動遷獲鉅額補償款,家人卻成了仇家

老王的外甥女和她的兩個孩子:

外甥女戶籍自出生遷入該房屋,讀書期間也曾實際居住,在未成年時隨母親搬出後未再居住,故其也可作為安置對象。

外甥女有兩個未成年子女,應當隨其監護人居住,孩子的戶籍雖然自出生也在該房屋,但從未實際居住,所以既不是同住人,也無權主張房屋徵收補償利益。

律師解析: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於幫助性質,並不當然等於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

外甥:

外甥雖也屬於知青子女,但其與戶主屬其他親屬關係,其戶籍報入係爭房屋屬幫助性質,對係爭房屋徵收補償不應享有利益。

因公房動遷獲鉅額補償款,家人卻成了仇家

律師解析:幫助性質遷入戶口,沒有在該房屋實際居住,不應認定為同住人。

關於公房拆遷的補償利益分配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根據不同的家庭情況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大家對補償分配有爭議,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意見,理智冷靜的解決問題,不要在吵鬧中傷了家人之間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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