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補貼下發了,誰應該拿補貼款,地主人還是包地的?

據瞭解,其實我國的農業補貼發放很簡單直接,那就是直接通過一卡通發放至農民手中,也就是直接的銀行轉賬(要麼是轉入存摺),不會再經過第三方,這是為了杜絕出現冒領,多領的現象出現。

農業補貼下發了,誰應該拿補貼款,地主人還是包地的?

但是,在土地進行流轉過程中,所有的農業補貼的領取問題就一直存在著爭議。有人以為,耕地真正是誰在種,就應該由誰來領取補貼。也有人以為,糧食補貼由土地原有的主任領取是天經地義

農業補貼下發了,誰應該拿補貼款,地主人還是包地的?

這麼說吧,我國並沒有以明確的法律條文來強制規定到底到底由哪一方來領取農業補貼,只給出了一個指導性意見,包括以下兩點:

第一,農業補貼都是直接打到農民的卡里,而並非租戶!

第二,農業補貼具體分配由農民和租戶共同協商,具體則以流轉合同為準

這樣,可以儘可能的讓農業補貼由真正種地的人來領取,要不然很容易造成農業補貼的浪費。

所以說,大家不管是作為土地流轉的那一方,都必須要注重流轉合同的重要性!

就我個人而言,我對於所有的農業補貼歸屬問題,有以下兩點看法:

農業補貼下發了,誰應該拿補貼款,地主人還是包地的?

首先,糧食補貼最好可以歸耕地實際種植者,因為他們才是糧食的真正生產者,讓他們來領糧補符合初衷。

其次,土地補貼則可以由耕地承包權所有者來領取,因為他們在30年間充當著“土地主人”的身份。

但是,補貼的具體分配也並不一定要這麼俗套,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定。

對於土地承包權所有者來說,在進行土地流轉出讓過程中,如果是遇到那些不是為了好好種糧,只是為了騙去糧食補貼的人,糧食補貼一分錢都不要分給他們,否則就是助長了他們的不良風氣。

如果是遇到那些真正以種糧為業,並且真心實意願意做好糧食生產的經營者,那麼可以適當分配其一定糧食補貼,甚至可以把糧補都給他,適當提高地租就可以,這樣,既可以保證耕地實際種植者的效益和種植積極性,也可以確保自己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擔的風險最小,可謂是兩全其美。

整體來說,補貼如果全部歸承包者,那麼必定會造成種植者收益慘淡,甚至面臨賠錢的風險,如果出現大規模退租,承包權所有者也是兩手空空。

如果補貼全部歸種植者的話,可以適當提高地租來促使其保持足夠的種植積極性,避免出現騙租的情況,畢竟“種植者拿了補貼跑路”也不少見。

所以,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所有的農業補貼,不管是糧補也好,地補也罷,最終的歸屬都最好以雙方協商為主,保證雙方都做到基本滿意。

流轉土地承包方要注意什麼

農業補貼下發了,誰應該拿補貼款,地主人還是包地的?

現實中,因為種糧補貼等歸屬常常引發糾紛,土地出讓方往往將糧食補貼據為己有,或者由於各種原因刁難承包方,這就需要雙方簽訂流轉合同,事先約定引發爭議的事項。

根據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六方面:

1、流轉雙方簽字蓋章併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備案尤其要注意轉出方實際享有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均應簽字或通過授權委託書委託被委託人簽字。

2、註明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地點、面積、質量等級等。

3、約定流轉期限、起止日期、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4、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要約定各項惠農補貼由誰享有及該份土地相應義務由誰承擔。

5、約定流轉土地的用途。

6、約定雙方違約責任特別要對解除和修訂合同進行約定。

國家的農業補貼是給租地的人還是地的主人?對此,你們怎麼看,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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