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再敲警鐘,金融科技遭受“靈魂”考驗

近段時間,有句話很火:“現在能讓銀行行長睡不著的,除了不良貸款率,還有數字化轉型。”

仔細想想,確實。在這個數字化時代,顛覆與被顛覆,都在轉瞬之間。

如今,新的金融生態已經形成。科技與金融相互疊加,產生驚人“化學反應”,既推動了彼此的發展,也提供了相融的動力。

從消費互聯網到產業互聯網,金融科技服務的內在邏輯也隨之改變,正湧向金融機構服務。

日前,北京銀保監部門發佈了《關於規範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不僅列出金融科技公司的詳細定義,還提醒金融機構要加強風險管控和合規管理,有效防範外部風險傳染。

這無疑是在給金融科技公司對外合作類業務“敲警鐘”。相關金融機構迅速引以為鑑,加大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的合規審查力度。

有業內人士感慨,不要因為技術的先進性,而忘記金融業務之魂,合規永遠是高壓線。

監管再敲警鐘,金融科技遭受“靈魂”考驗


大浪淘沙


近兩年,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持牌金融機構紛紛實現業務線上化、開放化、數字化、用戶下沉化等特點,金融科技公司與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日益緊密。

有專家稱,金融科技公司與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雖然推動金融機構的數字化業務能力、擴大了客群,但在合作中的不規範性也埋下相關風險。

上週末,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助貸等相關業務迎來新的規範。

《通知》要求,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要以依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突破商業銀行經營範圍,不得藉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堅持內控先行,預先制定覆蓋全部業務環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同時明確規範對象“金融科技公司”是指,

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企業。

在金融業務與技術輸出方面同時佈局的互聯網企業;依託互聯網展業的民營銀行、直銷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術或依託互聯網從事類金融業務、經紀類業務、中介服務及信息服務的企業;提供數據或技術服務的企業等都在範圍內。

有業內人士對外表示:本週以來,公司內部都在核查涉及助貸業務的結構性消費金融產品是否存在合規性問題,不排除對存在合規性問題的相關產品採取叫停措施。

毫無疑問,繼大數據公司被監管嚴查嚴打“一夜入冬”後,金融科技行業也將上演一場大浪淘沙。

五個“嚴禁”


2017年5月,為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肯定了金融科技對金融行業發展起到的促進作用。

中國社科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的研究員樊明太向金融家(微信號:ijrjia)分析師表示,我國金融科技的應用仍在起步階段,政策環境、監管制度較為寬鬆,開發及應用成本較低,具有較大的市場空間。

目前,監管部門並沒有專門出臺針對持牌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合作的監管文件,只是在相關監管文件比如2017年年底《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零壹研究院院長於百程對外表示,“北京銀保監局印發的《通知》,更加的具體和有針對性,總體看會更加的規範,後期不排除其他地區會跟進甚至出臺全國性的規範文件。”

事實上,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或將面臨嚴查嚴打的監管信號早已發出。

今年以來,浙江銀保監局多次發文強調,各銀行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環節外包,上個月,還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消費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作為監管風向標,此次,北京銀保監局出臺的全國首個規範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的政策指南,自然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由於金融的特殊性,許多金融科技企業面臨著創新與風險的權衡難題,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等問題,也讓不少人感到擔心。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時的信息披露、合作原則等方面,《通知》明確了五個“嚴禁”:

• 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准入應報總行審批,嚴禁未經授權開展合作;

• 嚴禁與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開展合作;

• 嚴禁與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開展合作;

• 嚴禁與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開展合作;

• 嚴禁與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信息的企業開展合作。

“可以依賴合作伙伴,但不要有依賴心理。”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認為,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幾乎是必經之路,但需切記這只是實現目標的手段,而非目標本身。

在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過程中,金融機構需逐步錘鍊自身的科技能力,內化於業務之中。

監管與創新需平衡


金融科技的發展改變了金融業的運作模式,模糊了金融與科技的邊界,尤其是模糊了牌照業務與非牌照業務的邊界,對於當前以牌照監管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帶來了重大挑戰。

金融科技在知識產權、數據隱私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立法滯後,現階段很多假借金融科技之名的公司讓整個行業混亂。

但不可否認的是,金融科技的發展,能夠有效的防範金融風險發生。

薛洪言提出,在把握金融科技創新與防範金融科技風險之間的平衡過程中,既要完善金融科技的基礎設施提升監管效率,也要更新監管理念、探索監管沙盒等新模式,實現監管與創新的動態平衡。

“金融科技的根本還是金融服務、支持實體經濟。”樊明太坦言,金融科技的創新需要寬鬆的制度和政策環境,但防範金融科技的系統性風險則需要穿透式監管。

因此,在完善和加強宏觀審慎監管的同時,也要根據金融科技的發展趨勢,培育金融科技的技術創新與服務創新。

隨著相關監管政策不斷完善,中小銀行、信託公司將持續收緊與金融科技公司的相關合作門檻,部分金融科技企業或被邊緣化。

專家紛紛表示,未來金融機構還會在大數據、風控技術等方面持續加大投入,合規的金融科技平臺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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