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付金額比本人的工資水平低,單位這麼做合理嗎?該怎麼辦?

牛辰鵬


關於工傷待遇的賠付,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主要內容有這麼幾項一次性的內容。


1.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位要為職工發放工資待遇,被稱為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長不超過12個月。如果傷情嚴重,可以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確認適當延長,每次延長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也存在著一定爭議,比如有的單位只發放基本工資,因為除了基本工資之外,其他的工資待遇是跟績效和加班費相關的。

但是,另外一種觀點認為,職工的工資總額是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內的工資總和。除了一些餐費補貼之外,其餘的都應當算為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應當按照前12個月職工正常工作時獲取的工資收入待遇的月均值計算。這一觀點也符合關於社保繳費基數的確定和經濟補償金的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附則中明確,條例中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而繳費工資應當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規定來執行,所以理論上應當以第二種觀點為準。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根據傷殘情況來支付的,1~10級傷殘分別是7~27個月的本人工資。以本人的工資為基數,10級傷殘是發放7個月的本人工資。



3.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這兩種補助金主要是為了彌補職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就業或者治療時產生的額外損失。具體的標準是由各省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者實施辦法明確的。一些省市是定額,一些省市是跟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相掛鉤。比如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山東省規定是10級工傷是4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8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4.喪葬費、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這三種待遇是在《工傷保險條例》裡明確規定的,喪葬補助金是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按照供養親屬數量、關係,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最高不超過10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是785020元。

這些待遇必須要按照規定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工傷待遇都應當有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承擔。沒有發放到位或者發放標準不達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提起維權,他們會依法維護我們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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