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規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責,那麼我方不出於人道主義不賠償,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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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責,那麼我方不出於人道主義不賠償,算不算違法?

這個問題,想必很多朋友都非常關心。

關於這個問題,先看看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追根溯源,那麼這個條款的設立來源,來自於《民法通則》第123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條款可以這樣理解: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本身就對周圍的人構成了一定的危險。如果沒有這些危險性東西,周圍的人本來不會受到傷害。

這樣規定的意義,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就是對行人人身權的加大保護,因為在行人相對於機動車來說,屬於弱勢一方,行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更容易受到損害;

第二,對機動車一方加大了注意的要求,因為增大了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就能夠讓駕駛員更加謹慎,提醒自己避免發生於“弱勢”一方發生交通事故。

對於這個條款,實際各方的爭議比較多。多數人認為比較合理,但是,也有很多機動車駕駛員認為這一條款不合理:我沒責任,憑什麼叫我賠償?

實際上,機動車駕駛員和行人的身份是動態的。好多認為這一條款不合理的機動車駕駛員,當他作為行人的身份的時候,就會感覺到這一條款還是很有必要的。誰也不會一輩子開車,即使他本人大部分時間開車,但是也很難說他的家人永遠不是行人。很多時候,車輛壞了可以修,車輛廢了可以買,但是人殘廢了會痛苦一輩子,人要是死了,永遠不可能復生------因此,在任何時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護人的健康和生命。

其實要說這條法律的不妥,其實也是有的。

就是規定的往往是“不超過10%”,按字面理解是在0到10.0%範圍內掌握,司法實踐中往往都成了一刀切的10%。因此實際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0-10%的範圍內掌握,如果不論青紅皂白一律按10%執行,難免有些群眾認為這一條款助長行人違章,甚至有人認為這一條款助長了“碰瓷”等道路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可以說,有時出現一些問題並非這一條款不好,而實際上是在執行的環節過於機械,過於偏重行人。因此,在這一條款的理解執行上,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還是要堅持的,決不能因為機動車有保險就不在乎那10%。

總之,如果機動車一方確實無責,要不要賠償這10%,要看情況。協商的時候要據理力爭,如果協商不成,需要訴訟解決問題,則同樣是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有理有據地爭取--法律規定是百分之十以內,不是必須百分之十。如果法院根據各方證據做出了判決,那就應當履行。因為這不足10%往往數額不大,如果為這點賠償鬧到強制執行,多數情況是得不償失的。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你好,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你把行人撞亡,交警部門出具了行人負全責的認定書,你的疑惑是自己要不要賠償這個問題。我主要從三個方面來為你進行解答

行人怎麼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62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座道路上的一些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你自己要清楚行人在事故中實施了什麼行為,比如駕車逆行、闖紅燈、翻越護欄等等行為,這你的完全清楚,到了法庭上你可以以此抗辯。

發生事故怎麼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你要清楚行人是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車,如果是行人故意碰撞,那麼你可以一毛錢不賠償,當然出於人道主義你可以適當給點。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碰撞你的車,那麼你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個責任總數是多方面綜合計算的。

主要證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在法庭上你可以出具交警給你的事故認定書作為你最主要的責任,當然這個認定書不能是偽造、行賄等得來的,認定書是最主要的證據,有其他證據比如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補強也是必要的。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生而為人,務必善良


喬也法律


由於題目表述簡單,沒有更具體的情況,所以我根據實際列了幾種情況,供參考。

我認為,即使認定為行人全責,一般情況下是要賠償的,這個不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賠償,而是法律規定必須要賠。當然,不用賠的情況也有,請看下面的分析:

在分析前,先看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情形:車方購置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即使行人全責,由保險公司在限額範圍內賠償。具體數額是多少我忘記了,應該有好幾萬的。

第二種情形:車方沒有有效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種情形比較複雜,根據法院的裁判觀點,車輛上路是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沒有購買的話,車方應承擔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即車方替保險公司賠行人。


第三種情形:行人故意用血肉之軀去碰撞機動車的鋼鐵之軀。俗稱“碰瓷”(其實我覺得“碰鐵”再切合實際),只有這種情形機動車是

不用賠的。但題目說行人身亡了,那就很難調查行人是否故意去碰撞機動車。因此,在案件的處理時很大概率是引用上面引用的條款第一款第(二)點,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百分之十以下的賠償責任。

以上。


(專注法律,熱心公益,和衷共濟,歡迎關注)


和衷法雨


我不知道這個寫文章的人是出於什麼心態。當今為什麼違法的這麼多,就是你們這些所謂的人道主義太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就是違法,難道違法還有強弱之分嗎?難道說弱者違法就可從輕?就不該承擔應有後果嗎?你說斑馬線內外的取證例子,你把交警就當成弱智了。你又舉例老人走在馬路上的問題,你把司機都當成壞人了。中國之大,人口之多,嚴格執法,敢於執法,將給社會秩序帶來積極的正面影響。為交警點贊!為你們敢於執法點贊!!!


路遙161427596


社會的進步就是都要守規矩。沒規矩不成方圓,有多少違規的人或事給別人帶來了,危險或者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的損失。規矩就是規矩,法律就是法律,什麼叫弱勢群體難道開車的就該死嗎?想想吧別老拿人道主意為不守規矩的人去開脫。無證的兩輪三輪電動車以盈利為目的的,在公路上橫衝直撞,不守規矩的人出了事就弱勢群體。被坑的司機活該啊!提議搞這些職業的快遞,外賣等等盈利為目的兩三輪都要像汽車一樣保個強制保險!對行人,機動車也有個保障。別掙了錢都揣兜裡,違規不要命的掙錢,讓別人為你的醫藥費喪葬費埋單倒黴。


SUV專業隔音降噪


違法,這個自然談不上。

這是屬於磋商階段,是否需要賠償,以及賠償的比例或金額,這個最後是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來認定。若法院判決賠償,則負有賠償義務,不履行法院判決,則將被強制執行。若法院判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則不需要賠償。

這是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導致事故產生,並非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產生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個特殊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無過錯10%賠償責任規定,是否合理這個就不進行討論,但目前這是有效的法律規定,則有可能被法院所適用。既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就不排除對方可能提起訴訟要求索賠,並最後獲得支持!


葉律師


談點看法,一般來說不賠償不違法,但具體問題應當具體對待,如果你毫無過錯,,並且還禮讓了,,可以完全不用賠償,因為糸行人太過莽撞。但如果行人觀察了路況,跟你打了招呼讓他過一下,,,你還是把他撞了,,那就應該賠償,這裡的關健點應該是那一方有沒有過錯,,有過錯方應當承擔一些賠償責任


ZCs6853


其實這是對所謂弱勢群體的最大尊重!家長教育小孩都是“過馬路看著紅綠燈”,“走路看著點汽車”。因為家長知道,雖然司機不會有意去撞自己的孩子,但司機可能會誤撞。然而,輪到自己,卻偏偏瞪著眼珠子和汽車搶道。造成這種狀況的難道不該怨那些腦殘專家閉著眼睛杜撰出來的所謂的“尊重弱勢群體的規則”?那些腦殘專家忘了告訴與機動車搶道的路人,被撞後賠償他的不是司機個人,而是司機身後的保險公司。司機耽誤的是時間,精力,他付出的是身體傷痛甚至生命。我們每個人都要敬畏法律,尊重規則,而不能是像那些專家那樣分出三六九等的規則。


閒遊老人


行人如果是成年人並且沒有智障,沒有精神類疾病,身體無殘疾。都可以認定為完全能力行為責任人。知道這意味著什麼嗎?就是一切行為動作都是他主觀判斷後做出來的行為結果,這是有法律效應了。

好,現在說這個標題個人的看法。違章如果是行人全責機動車要賠償個人覺得要從幾個方面看

第一,行人違章是他自己經過思考後,主動放棄主動式安全通過道路的方式。在這個前提下行人必定懂得現在車輛是正常行駛狀態,所以違章必然會有被撞傷過死亡的風險。這等於去求死或者求傷的過程。

第二,行人在明知違章通過道路這種方式會給自己帶來被撞傷或者死亡的風險的前提下,還要快速的通過馬路,已經危害正常行駛車輛的路權並且給正常行駛車輛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風險和經濟損害。違章行人這麼做的最大原因的可能性就是僥倖。

第三,按照法律面前守法和違法的原則。交警已經判定行行人負全責,且機動車在正常行駛且入口有減速,沒有超速的情況下,違法人受傷死亡,應該由違法人全權負責。原因很簡單,因為他是完全能力行為責任人。

第四,關於道德方面,人道主義是不是要賠償的問題。個人覺得,一個人作為完全能力行為責任人,在做事情之前要判定這件事情是不是會對自己帶來風險導致自己死亡或者受傷。這是一個完全能力行為責任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部分,而不是把自己的命交到別人手裡。

所以個人觀點覺得如果是行人全責的情況下,機

動車不應當有賠償責任,不管是否出於人道主義賠償。有的人會覺得很殘忍,但是人們的習慣應當警醒。

我贊成法院判,違法行人如果在違法的情況下通過道路,被撞傷或者撞死的情況下,機動車不予任何賠償。道理很簡單這種判定一旦出來公佈於眾,以後違章的行人違法通過馬路的行人會有所警示,不會有恃無恐。

現在的行人都很有恃無恐。我就這麼走路了,你敢撞我怎麼樣?你撞我了就是我全部責任,你機動車也要賠償的,這是哪來的道理?依法治國,這個依法治國這四個字,在執法者面前是應當被尊重的,在守法這裡面也是應當被尊重的。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律賦予執法者神聖的權力。

所以希望行人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每一個人都是行人,每一個人也都可能成為機動車的司機。他們的角色並不矛盾,不開車的時候,司機也是行人。

所以遵紀守法,是大家共同應該去遵守的,而不是機動車司機團體必須去做到的事情,行人也必須遵紀守法。

完全能力行為責任人犯了錯誤是要他自己去承擔的,而不是要別人替他買單。所以個人觀點,一分錢不賠。


觀天音


我不知道這是社會的進步還是倒退?做為行人我希望開車的能有所顧忌,此判決一下,在沒有視頻的情況下,只要走在馬路上的人都可以算違章,當開車的沒有一定的約束下,雖然我相信大多數人是好的,但總有極少數人是無所畏懼或神通廣大的。在一片叫好聲中,誰沒有親人?誰都可能有碰上,當親人被撞飛時誰能證明他是走在安全線上?做為開車的人,對碰瓷的人可以說痛恨到極致,看到八十歲以上的老太太顫顫微微的走到車頭前慢慢倒下的視頻,在一片笑聲中一臉苦色,是誰拉低了社會道德底線?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終究是由人來執行的,是人就有七情六慾,誰也不能免俗。我只想說社會需要的是公平公正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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