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屬於業主的公共區域收費需要公示嗎?

最涼的涼


當些需要啦。

按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小區的公共區域也好,公共資產也好,屬於業主“共有”,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分。

但本人覺得,細細思考,這是一個挺奇怪的概念。因為就現實來說,有“共有”的時候,其實就是誰也沒有。或者說,那就是有利益的時候人人去爭,有義務、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那就是人人都推。比如:電梯。看到電梯裡有廣告的時候,很多人會去爭,爭廣告費應該屬於誰來享有。但當電梯壞了,需要修理或者更新的時候,那就是人人都推了。

因此,本人在詳細研讀了《憲法》後,結合民法、物權法等,提出了一個概念,城市居民小區的共有財產,屬於新時代的社會主義“集體經濟”。該文發在“銳眼說小區”裡,有興趣的朋友,可關注後,在文章列表裡找了看看。

為什麼要這樣說呢?

因為如果是以“共有”的概念出現後,除了產生前述提到的“人人爭”、“人人推”的矛盾外,它無法確定產權人。比如電梯,難道可以分成若干份嗎?顯然是不可能的。比如公共道路、公共區域,可以分成若干份分給各家各戶嗎?顯然也是不可能的,到時候恐怕連路都沒有啦。也就是說,居民小區裡的“共有”其實是個假議題,假概念,有名無實,也不可能實現。

再回到本提問:公共區域的收支該公示嗎?當然應當公示。可是,當公共區域的產權人沒有明確的時候,那由誰業公示?向誰公示呢?即使公示了,誰能保證它的真實性、完整性呢?就如本提問:即使人家公示了,實收10萬,公示5萬。你能怎麼著呢?或者說實收10萬,支出15萬,哪一個個體的業主能解決這件事呢?

因此,本人觀點,在現有政策法規的條件下,小區裡最好還是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會,對小區的公共財產,才會有一個責任的監督主體。

當然,現今的很多人,對業主委員會是不信任的,但是這些不信任業委會的,其實絕大部分都只是嘴上會叫叫的人,卻又是最沒有能力和擔當的人。因為如果他們有擔當的話,他們是完成可以參與到小區業委會中,來完成這些事的,但是絕大部分嚷麻麻的人,當需要他們來這份擔當的時候,又都當了縮頭烏龜啦,很多實踐已經證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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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眼說小區


當然需要!公共區域的收費和收入的使用都必須經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並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小區內公共區域的收入和使用屬於小區業主內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小區內公共區域收入,主要有如下幾方面:小區內公共場所出租收益;小區內公共停車位,停車費收益;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收益;小區內電梯橋箱內廣告收益;小區內公共用房出租收益等。這可是一項不少的收益,每年這些收入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如何管好和使用好這筆資金,它關係到小區的和諧和可持續的發展。這也是小區業主委員會最容易滋生腐敗的地方。

如何管好和使用好公共收入這筆資金,這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力的重大事項,業主委員會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管理和使用方方案,由業主大會會議全體業主進行表決通過。具體管理和使用方案應該包括如下內容:1.公共區域使用的收費標準(如:停車費收費使用標準、公共場地出租收費標準、公共場地廣告收費標準、公共用房出租收費標準、電梯橋箱內廣告收費標準);2.公共場地收入使用規定(建議將公共場地收入的使用分為三個部分:a.20%作為管理費用;b.10%主委員會日常開支;c.70%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個人賬戶);3.成立公共收入專項資金監督委員會,由該委員會直接監督公共收入資金的收入和使用並定時向全體業主報告監督情況。

總之,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收入可使用,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件,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必須建立一套完整、有序、可行的收取和使用及監督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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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現在小區業主與物業的矛盾越來越大,這才是體現了眾人拾柴火焰高,矛盾之火越燒越旺,文章中說電梯廣告收益如此之高,使不明真像的業主被忽悠的如生活在仙境中。大家想想,小區乘電梯的住戶有多少,淺在市場有多大,銷售利潤又有多高,誰能出多高的廣告費。我們的業主從事各種行業.都知道每個環節的銷售成本支出,任何商家都會要找投資回報率高的地段位置做廣告。業主會投巨資在小區做廣告嗎?請不要拿這個內容忽悠業主了。廣告收益可肯有,多少都屬業主的。這筆錢物業是怎麼管理的呢?業主關心是有道理的,物業財務報表上都有詳細數字,業主代表去查詢物業還是配合的。這筆錢物業用在那了,一般物業會用在人為原因對小區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上了。有人不理解,人為損壞(破壞)不是正常使用損壞,依規定,不屬質保範圍,這如同家裡買了家電,人為拆壞了,廠家要修是要另收費的。小區共有設施如單元門玻璃被人砸碎了,非正常損壞,物出首先不想出錢,責任人不承認,不擔責,不出錢,物業總不能不維修吧,所以一般都用公共收益資金來維修,現在人工費這麼高,有點公共收益解決了燃眉之急也是為了全體業主。

這主要是讓業主理想,幹啥都有啥難處相互體諒是正理。現在有種傾向,誰都可以討罰物業,算計物業,無論怎麼算,誰也逃不脫市場規則,一切活動都要受市場規則的約束,例如今年大蒜特別貴,明年大蒜價降的低點,物業同樣把物業算計到無利可圖了,物業就要逃亡了,有些人天天高喊取消物業,小區到了沒物業時,業主的體會是小區是需要物業的,小區離不開物業的,如果新物業要掙不到錢,他們會接手小區長久的幹下去嗎?市場規則告訴我們,只有均衡利益,多方都能受益,如果業主給老闆打工,老闆把工人工資開的高高的,結果工人多幹了活,老闆也掙了大錢。在小區也同理,業主不交費,整天算計物業,這樣的小區業主暫時沾了便宜,結果呢,沒有一個小區能讓業主滿意的,小區越來越亂,情況越來越糟,這才是千算萬算,不如天算。撿個芝麻丟個西瓜,業主可以去高檔小區看看,物業費越高的小區,小區從環境到設施就越好。你體會到是什麼原因了嗎?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重慶物業管理純屬霸王條款,小區一平方3.5元一平方,還有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也強行規開發商的物管,這合理嗎?這就在渝北區瞰山府小區,渝北區房管局電話沒辦法打,電話不公開,但是其他區房管局電話都是公開的隨便打,房管局有可能成為開發商背後的保護傘,售房部還說霸王條款都是經過房管部門備了案的,隨便告沒得事等等。全國人民都支持取消物業管理,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過後由居委會及街道辦事處負責開展工作,自治原則⋯


黃金時代2200


小區的財產屬於業主的 當然應該有業主說了算。政府不應幫助物業欺負業主,法律也不應該幫助物業去欺負壓迫業主。因為業主花了錢已經買下了這裡的一切。


wang1518278


必須公示這是業主應該知道的權力。


老崔美麗海濱小城榮成


不公示就不交,業主委員會都沒有,自己的事自己作主,就當物業不存在。


希望141671268


小區公共收費歸全集業主受用。


手機用戶5967666894


需要物業公司公佈,這是業主的權利,知情權。


霓裳掠影


當然要公示 還要公示真賬目 一般會計對這個都是兩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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