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蔡榮生“幫助”44名學生受賄2千餘萬 媒體發聲

(原標題:被蔡榮生“幫助”的44名學生今何在)

既然他們上學、調整專業自起點就不具備正當性基礎,那麼,對於非法利益從起點開始剝奪,就是實現公正必須要做的:尚未畢業的,勒令退學;已經畢業的,收回畢業證,並剝奪其作為人民大學畢業生而在求職中獲得的利益(比如考取公務員等)

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處原處長蔡榮生日前在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受審。檢方指控,2005年至2013年間,蔡榮生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永華香港集團董事長王某等人的請託,在招錄考生、調整專業等事項上為王某之女等44名學生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王某等30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330萬餘元。

作為非法交易中的受託方,蔡榮生會為自己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很快會有答案。還值得關注的,是對請託方王某等人的行為如何評價,特別是44名學生因此獲得的不當利益該如何剝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這是刑法對行賄罪的規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針對行賄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其中,第12條對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做了界定:“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以給國家工作人員送錢的方式,在招錄考生、調整專業等事項上獲取利益,顯屬“謀取不正當利益”。至於行賄罪起刑點,該司法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44人給予2000多萬元,平均超過50萬元,遠遠超出一萬元的起刑點。多少請託人會以行賄罪被追究,令人關注。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44名學生的命運。如果有證據證實他們參與了行賄,且當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將作為行賄罪的共犯被追究,否則,他們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既然行賄是被國家法律否定的非法行為,那麼,因行賄獲得的所有利益,就必須被剝奪。在這一事件中,行賄者獲得的利益,是學生被錄取和專業調整成功。如何剝奪這些利益,被剝奪利益的範圍如何確定,值得考量。

按照檢方指控,蔡榮生犯罪行為在2005年至2013年持續進行,這意味著部分學生已經畢業,有些可能已經在工作崗位上做出成績,得到升遷。然而,既然他們上學、調整專業自起點就不正當,那麼,在筆者看來,從起點開始剝奪其因此獲得的利益,就是實現公正必須做的:尚未畢業的,勒令退學;已經畢業的,收回畢業證,這也就意味著,因為是人民大學畢業生而在求職中獲得的利益(比如考取公務員等),也就成了“無源之水”,有關單位對他們應作“退貨”處理。

很可能,在獲得不當利益之後,這些學生也付出不小努力才走到今天。從起點剝奪,似乎有些不近人情。但想想因為他們上了不該上的學,44名本該上人民大學的學生人生道路發生改變,他們委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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