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雖已久遠,
事實終應定讞。
當初郭德綱徒弟毆打北京電視臺記者一事在全國傳的紛紛揚揚,對社會也造成了不良影響,後期傳說很多部門或組織是在刻意擠兌郭德綱和他的德雲社,時間也過去了好一陣子,回過頭來再捋這一事件,則會一目瞭然。
事發時間:2010年8月1日16時
事發地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贏海莊園小區
事發事件:北京電視臺《每日文娛播報》記者釆訪郭德綱亦莊別墅佔用公共綠地被毆打。
打人者:李國勇(郭德綱鶴字科徒弟—李鶴彪)
被打者:周廣甫(電視臺記者)
受理警方:北京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處理結果:對李國勇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元。
事情有了結果,就算告一段落,但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卻遠沒有結束。
有說周廣甫不依不饒,要求德雲社書面道歉並承擔各項經濟損失。
有說郭德綱作為當事人主管從未承認過錯誤。
有說郭德綱作為公眾人物,探訪他的住處是尋求“知情權”。
有說記者無故私闖民宅還很蠻橫是刺探“隱私權”,捱打不為過。
單就事件本身而言,北京電視臺作為釆訪一方,涉及的是個人隱私權利,事先沒有和郭德綱一方約定,是擅自釆訪,當時大門沒鎖,釆訪者也是自行推門進入的,進入後一直在拍攝中,迎上來的李鶴彪起初是很溫和的,提醒進入後不能拍攝,可以拿出物業給予的用地證明。但周廣甫在看到攝像師停拍後啟用了偷拍設備,在被李鶴彪發覺後至少說了四遍“你打我呀!”嗆聲的話至使氣氛升級,事件以李鶴彪推搡周廣甫外出為主,從郭德綱家的攝像頭錄像看沒有任何打鬥場面。但據周廣甫偷拍的場面看似有李鶴彪出拳跡象,但不是周廣甫說的“脫臼”和“腦震盪”那麼嚴重。
此事也引起法學界人士的關注:
李鶴彪一開始就要求同廣甫出示記者證,而自始至終周廣甫也沒有出示,其記者身份存疑。
北京電視臺釆訪郭德綱的私人生活,事先沒有預約,其釆訪不具合法性。
知情權的概念是指政府信息而非私人信息。
目前還沒有“知情權”、“隱私權”、“採訪權”的法律規定。
雙方之間原本沒有權利侵害。
總而言之,事件的發生是由北京電視臺的不當行為引發的,郭德綱一方確實已經受到干擾,今天沒有出現紛爭也許明天是避免不了的。
真如大家所言:也許北京電視臺真的欠一個對德雲社的道謙,畢竟該事件當時對德雲社的經營造成嚴重干擾。好在人家老郭根本沒拿這當回事!要不人家有能力把德雲社經營的這麼好呢!
我還真的就喜歡郭德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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