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發佈2018年度全省行政審判白皮書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僅兩成

5月7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了2018年度全省行政審判白皮書和行政審判十大案例。

涉徵拆類訴訟中,“一事多訴”“能訴盡訴”現象普遍

2018年,全省三級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審、二審、再審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10951件,同比2017年上升14.67%。全年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含舊存)11148件,結案率99.43%,審結案件數同比上升14.62%,行政機關敗訴率與往年基本持平。我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不高:全省法院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僅20%左右,而且在二審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書面說明,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提交的說明簡單,僅僅表達為有公務。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一 言不發,沒有真正發揮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作用。2019年,省法院將大力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2018年,全省法院涉徵拆類行政一審案件1400餘件,佔全部一審行政案件將近三分之一,成為當前行政案件的主體。在行政案件司法審查中,顯示出涉徵拆類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一些問題,如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以租代徵”和“先佔後徵”現象;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職權界限不明;在查處違章建築、違法佔地等過程中執法不嚴、查處不力,或以罰代處、一罰了事;證據意識不強,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注意收集、固定和保存證據等。

白皮書對徵拆類行政領域依法行政和執法應訴提出了具體建議: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職意識,改進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機制;加大對苗頭性、初始階段違章建築和違法佔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強化複議、裁決等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程序功能;在訴訟程序中強化應訴意識,提高應訴能力,多舉措、多渠道化解行政爭議。

在審判中,法官發現涉徵拆類訴訟中,“一事多訴”“能訴盡訴”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當事人對同一徵收程序中的每一個環節均提起訴訟,對同一個行為會提起信息公開、履行職責、行政複議、行政撤銷等諸多訴訟。同一件事情,案子一個接一個,到最後離當事人的核心訴求越來越遠,當事人的訴訟目的連自己都搞不清楚了。既無端耗費了時間、金錢和精力,又浪費了有限的訴訟資源,還不能及時解決糾紛。

當事人(原告)進行此類訴訟,應當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訴權。所謂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行使訴權。如,在起訴時,要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的受案範圍、管轄、起訴條件、起訴期限等規定;要搞清是否需要先行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裁決等。所謂合理,就是要合乎常理地行使訴權。如,在確定訴訟請求時,要直指自己的核心訴求,不要繞圈子,不要“一事多訴”和“能訴盡訴”。在確定補償或賠償的請求額度時,要參照補償方案的標準或相關市場行情進行,不要提出過高要求。

十大典型案例從七千多件行政案件中選出,具有多重典型意義

本次發佈的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綜合考慮了行政案件涉及領域、被訴行為種類、裁判結果等,從七千多件行政案件中精選出來的,具有多重典型意義。從行政管理領域來看,包括市縣鎮政府、土地資源、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領域。從行為種類來看,涵蓋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登記、行政確認、行政處理、履行職責以及公益訴訟等類型。從司法審查內容來看,既涉及訴權的保障,又涉及訴權的規範;既涉及合法性審查原則和標準的運用,也涉及實質解決爭議內涵的把握。從裁判結果來看,既有行政機關勝訴(3件)、行政機關敗訴(4件),也有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例(2件),還有1件以行政調解書方式結案。

公佈的盂縣寶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訴盂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盂縣環保局發現寶地公司生產活動涉嫌環境違法時,能夠依法及時製作現場筆錄並多方固定證據,夯實了證據基礎,對認定該公司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發揮了關鍵作用,為之後的處罰決定提供了可靠的事實依據,該執法取證行為值得肯定。法院通過肯定性裁判,支持各級環保部門重拳治汙,為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美麗家園提供了可靠保障。

公佈的張某等八人訴村委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張某等八人認為村委會不召開村民會議並制定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分案,屬於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履行法定職責。法院認為,張某等八人訴請村委會召集村民會議討論並制定徵地補償費使用分配方案,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委員會自治權,並非行政管理權,其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村委會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遂裁定駁回張某等八人的起訴。

山西晚報記者 郭衛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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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

1、盂縣寶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訴盂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案(典型意義: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是環保執法的基本要求)。

2、長治假日歡樂大世界旅遊開發有限公司訴壺關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典型意義: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3、濱河博苑幼兒園訴長治市工商局行政處理及山西省工商局行政複議案(典型意義:註冊商標專用權排他效力不及於在先使用者)。

4、石某訴太谷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案(典型意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能代行其職能部門的職權)。

5、王某花、王某香、王某訴晉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案(典型意義:登記機關辦理不動產登記應盡到審慎審查職責)。

6、路某訴晉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典型意義:職工所受傷害與交通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

7、曲沃縣人民檢察院訴曲沃縣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對國土資源部門不履行催繳土地出讓金義務的行為有權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8、張某等八人訴晉城市城區鍾家莊街道辦事處葦匠村村民委員會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典型意義:村民委員會行使自治權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9、偏關縣某中學訴偏關縣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典型意義:超過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不能通過新的訴訟獲得司法救濟)。

10、張某訴陽曲縣黃寨鎮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典型意義:調解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途徑)。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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