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惡勢力撐“傘”平事!五河縣一派出所原所長獲刑!


5月6日,五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韶軍徇私枉法、高利轉貸一案,並當庭宣判。

法院以被告人郭韶軍犯徇私枉法罪、高利轉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為惡勢力撐“傘”平事!五河縣一派出所原所長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郭韶軍在擔任雙忠廟派出所所長期間,明知李軍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2015年12月7日,李軍藉故生非打傷白某某,經法醫鑑定白某某鼻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眼部及頭部損傷均構成輕微傷。然而郭韶軍以沒有傷情鑑定結論、雙方達成調解為由結案,未依法處理李軍涉嫌犯罪的行為。

2016年2月1日,李軍無故將劉某家中新購置的陪嫁傢俱、家電等物品砸毀,派出所出警處置,但未對受損物品委託價格鑑定。後來,郭韶軍以物品損壞不嚴重、雙方達成調解為由結案。

郭韶軍還為另一惡勢力撐“傘”平事。2013年8月31日,李曉虎隨意毆打被害人孫某,致其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左側眼眶內側壁骨折。郭韶軍在明知李曉虎有前科可能構成累犯的情況下,以沒有傷情結論、雙方達成調解為由結案。

 在充當“保護傘”的同時,郭韶軍還進行高利轉貸犯罪。

2014年7月,為賺取高額利息,他虛構家人經營服裝生意需要購買貨車的事由,從某銀行套取信貸資金60萬元。同年8月的一天,將其中的50萬元以每月6分的利息轉貸給張某,隨後陸續收取張某支付的利息18萬元,扣除50萬元的同期銀行借貸利息,高利轉貸違法所得16萬餘元。

為惡勢力撐“傘”平事!五河縣一派出所原所長獲刑!


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無罪辯護,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採納。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韶軍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五河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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