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強姦”妻子的行為法律上應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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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妻子是合法夫妻,根本不存在強姦,即使兩個人沒有領證,只要女方同意都不叫強姦,什麼才是強姦呢?強姦是指用暴力威協手段,違被婦女意願強行與女人發生關係,給女人身心造成傷害的,就構成強姦罪,與14週歲一下女孩發生關係不管女孩是否同意都是強姦罪。

夫妻感情不好,只要沒有離婚都不叫強姦,過性生活是夫妻的合法行為,妻子不同意如果丈夫強行發生性關係也不能稱之為強姦,只能說是粗魯,因為你的夫妻關係是存在的,所以夫妻之間不存在強姦之說。

很多時候妻子身體不舒服,丈夫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也沒有誰搞強姦的,這樣只能是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如果告丈夫強姦是不成立的,畢竟你們的夫妻關係還存續,結婚的目的是什麼啊,就是為了性生活。

當然不支持強求,夫妻還是和睦為好,有一方身體不舒服就要遷就,千萬不要霸王硬上弓,沒有意思,夫妻要相互尊重,更要相互理解,切不可一意孤行,更不能一切為了自己,感情就是相互理解產生的。


大海傳媒


💔丈夫強姦妻子這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丈夫和妻子領證結婚是合法夫妻,兩人發生性關係是法律所容許的,女方不同意與丈夫發生關係,要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係,不解除婚姻關係,男人與你發生關係不屬於強姦範疇。強姦罪是指用暴力威協手段,違被婦女意願強行與女人發生關係,給女人身心造成傷害的,就構成強姦罪。如果與十四歲以下幼女發生關係,無論女人同意與否你都夠上強姦罪。我是情感領域創作者,寫情感文章,答情感話題,望我的文章能幫助到你!💔




戀愛婚姻家庭道德驛站


【丈夫“強姦”妻子,或可以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論處】

強姦罪有特定的刑法概念。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我國沒有“婚內強姦”之說。“婚內強姦”是個泊來詞,所謂“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也就是說法律上沒有丈夫“強姦”妻子之說。



妻子被丈夫傷害有法律保護。我國在法律上雖然沒有丈夫“強姦”妻子之說,但並不是說因此而失去了對已婚婦女的法律保護。如果違背妻子意願,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



注意“告訴才處理”法律規定。當然,除了殺人、重傷害等嚴重暴力後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輕傷害、虐待等行為屬於法定的“告訴才處理”情形,要想追究丈夫對自己的傷害行為,妻只有報警或到法院起訴。



應該提醒的是: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旦女方提出分手,不再以夫妻名義同居,拒絕與男方有兩性關係時,此時的“丈夫”如果違背女方意願,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若女方報警控告,“丈夫”則要面臨“強姦罪”刑責。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合法的婚姻內夫妻雙方都有行使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不論男女任何一方都不能剝奪配偶的性生活的權利,偶爾身體不適或心情不快拒絕履行性生活義務是正常的,但要耐心的問愛人說明情況,以免產生誤會,傷了感情。如果是長期拒絕跟配偶性生活,絕對是不對的,也是不可取的。我以為女人長期不讓合法的丈夫碰自己,丈夫在合法的婚姻內忍不你偶爾強行和妻子發生行行為構不成強姦罪。只不過是強行行駛自己該有的權利。如果已經是辦理過離婚手續的前夫,違被前妻的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就是犯罪,就是強姦。



張國富150139119


我們先看看強姦罪的定義: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第一點:違背被害人意願

第二點: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手段強迫

必須注意【這兩個條件並不限定前提要求】

也就是說,只要構成這兩個條件,就可以定義為強姦!而各位所思考的婚姻和戀愛關係,都不作為強姦罪考慮範圍

那現在還有什麼好討論的?

1.只要違背受害者意願的性行為都是強姦

2.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手段強迫的性行為都是強姦

【所以夫妻間只要滿足上述一個條件,或者兩個條件,都是強姦】

【舉個例子】

美國曾經有一個丈夫給自己下迷藥,在自己昏迷時發生性行為,後來女子看自家監控時發展,女子吧丈夫告上法庭,最後定性為:違背女子意願!強姦罪成立,丈夫被判刑入獄!

——————這是個最典型的例子,在中國同樣適用

【為什麼這種問題在中國會有疑問?】

第一,男權社會落後思想觀念所致

兩千年封建社會,女人定義為男人附屬品,所以女人沒任何權力,性行為就成了"理所應當",這也是很多現在都覺得這是應該的!女人現在已經是社會半邊天,這樣的觀念,女權受到嚴峻挑戰!

第二,人情社會所致

中國都是熟人社交,"清官難斷家務事"成了流傳已久的觀念,也正因如此,女人受到家暴基本無處維護權力,這裡也包括"暴力性行為"和"性虐待",這些傷害被籠統分在家務事裡面,這是對女人的不尊重和傷害!延伸更為廣泛就是腐敗!誤國誤民!

【警告】收起你們的理所當然和權力!任何權力都是有限制的,無論是結婚證,自由言論等等,都是有限制的!越界就是違法!希望未來法律越來越完善,無論男人還是女人,不再受家暴的傷害!


在這裡看見生活


婚內“強姦”,這個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此判決也並不統一。

從最高院及司法判例看,對於婚內強姦問題上,則區分為正常婚姻關係及非正常存續的婚姻關係。

1、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2、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應作適當的擴大解釋,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以及提起離婚訴訟後的期間。

雖然刑法並非將丈夫排除在強姦罪的犯罪主體,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為夫妻的特殊身份,配偶間的自願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所以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中並不將婚內強姦定性為強姦。

但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雙方已經不能正常享受夫妻的權利及履行夫妻義務,特別是分居或提起訴訟離婚期間,這種情況下,與離婚狀態下的人身及財產並不差異,若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違背一方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應當定性為強姦。


葉律師


目前中國的婚內強姦問題還沒有一個定性!

法律上存在一個矛盾之處。

一、刑法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這裡的婦女,包括了妻子,並沒有把妻子除非在外,也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外。

如果單從強姦罪定義來看,丈夫強姦妻子,屬實觸犯了強姦罪。

二、婚姻法。

合法婚姻正常持續時間裡,丈夫和妻子都享用婚姻法給予的權利,性生活是婚姻法允許的,也就是說婚姻法規定一方需要性生活,另一方有義務配合。

如果單從這裡來看,就不存在婚內強姦的說法。


非正常婚姻時間裡和非法婚姻裡就存在強姦行為。

例子一:

  • A男和B女在民政局合法登記了結婚,幾年後出現婚姻危險,B女到法院申請離婚,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在判決書還沒下達到A男手上時,A男找到B女,強行與B女發生性關係,這裡A男觸犯了強姦罪。

例子二:

  • A男和B女,B女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按當地習俗進行了婚禮。但婚禮後的B女因A男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A男同房,A男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B女發生了性關係,這裡A男觸犯了強姦罪。


  • 總結:目前,中國合法婚姻正常持續期間,不存在婚內強姦行為,但是往往強姦都伴隨著暴力等行為,可以以家暴或虐待罪進行處理,輕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純屬個人觀點,如有認同,可以關注一下,如有不同觀點,可以在評論區回覆哦】


鬼谷縱橫


總覺得丈夫強姦妻子是偽命題。婚姻家庭是離不開性的,況夫妻互相忠誠,互盡義務且天經地義。女人一般出軌後,其內心是抗拒與丈夫過性生活的,這時丈夫若有強行時,是否屬於強姦,要是這樣論題,就是偽命題!因為女人背叛婚姻,作了對丈夫不忠的事,在婚姻存續期內不盡妻子義務,到底是男人錯?女人錯?女人認為婚姻無法繼續,可以提出離婚,不能在婚內動不動用不和丈夫過性生活為手擔對丈夫搞性懲罰,並以此提出對丈夫各種不得情理的要求,這些故事在家庭婚姻中很普遍,法律保護背叛?自古以來就有清官難斷家務事之說,所以說婚內強姦有點做作之說。


老仙7


通常情況下,很難構成;但是非正常婚姻狀況下,譬如長期分居、雙方在打離婚官司之類的,還是可能構成強姦的。

本人以前成功代理過一個強姦案件,成功控告老公構成強姦。

男方與女方感情已經破裂了,只是沒有離婚而已。男方長期在外,很少回家,也很少補貼家用,女方帶著一個女兒,生活挺艱難的。


後來,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訴訟期間,某天,男方回來,強行與女方發生了關係。

期間,女方激烈反抗,衣服有撕破,身體有傷痕。

女方報案了,後來公安抓人了,法院也判決下來了。理由是兩人長期分居,並且提起了離婚訴訟,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早已經是有名無實,一張結婚證已經無法成為不構成強姦的抗辯事由。


毒辯律師王如僧


根據《婚姻法》、《刑法》、《刑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夫妻倆在有效婚姻期間(即正常夫妻關係)所發生的性關係,如夫妻之間因發生了某件事(爭吵或者是動了手),妻子生氣而丈夫在這時已消了氣,則要求和妻子過夫妻生活,妻子不同意,丈夫就動手拉扯妻子,夫妻雙方在拉扯中女方碰著了身體的某個部位的痛疼,使妻子更加生氣,聲稱要告丈夫強姦罪的罪名,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精神和司法實踐則不能成立;如原夫妻雙方已離了婚的,前夫強行與己離異的妻子性關係,如女方提出申告,則強姦罪名成立;還有一種是夫妻雙方長期冷戰且又分居正準備離婚的,如一方強行要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違背對方意願的),如提出申告,並提供一應證據證明,強姦罪名成立。

所以說丈夫"強姦"妻子,具體要看是哪種情況,不能混淆合法夫妻丶己離異的前夫前妻和正準備離異的夫妻之間的關係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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