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的作用:防錯、糾偏、幫助

我有一個觀點是在具體辯護中,事實是基礎,證據是王道,如果認為可以通過律師辯護來左右案件結局是天真和可笑的。

這一觀點受到不少律師的質疑,認為是對律師作用的貶低,沒有充分認識到律師辯護的重要意義和價值,甚至有律師質疑我是否從事過刑事辯護工作,是站在檢察官、法官的角度,為檢察官、法官說話。

但個人並不認為這一觀點有什麼大的問題。兩造具備,居中裁判訴訟構造的目的本就是讓裁判建立在事實和證據基礎上,律師不可能超越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護。如果裁判超越了事實和證據,不論對被告人有利還是不利,都是存在問題的。尤其不少律師動不動就說自己辦理的案件有多少緩刑或者不起訴,我想如果這些案件本身不是符合或者大體符合緩刑或不起訴的條件,律師做到了緩刑或者不起訴,那就不知道是辯護所起到作用,還是辯護外下的功夫。

提出這樣的觀點,只是針對有些律師那種捨我其誰的認識,認為案件出現好結果全在於律師辯護得好,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並不是貶低律師辯護的作用,更不是認為律師辯護沒有作用。

我理解,在刑事訴訟中設置辯護者,其目的是讓辯護人站在追訴者的對立面,以警惕和挑剔的目光審視公權力的運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從而對刑事訴訟中國家公權力的運用進行制約和監督,防止偏離法定程序的要求,侵犯到公民個人合法權利,在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保持均衡。這也是有律師是私權利的維護者和捍衛者的說法。

在具體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防錯”、 “糾偏”和“幫助”三方面:

“防錯”就是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制定法上的要求在實踐中不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總會有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導致某些執法者違背法律的規定,人為地錯誤追訴。這就需要律師為這些無辜者辯護,阻止錯誤的發生。這也即律師為他人辯冤白謗是第一天理。

“糾偏”就是通過律師辯護,防止因為認識上出現的偏差,導致出現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不當。實踐經驗證明,即便執法者秉持公正之心,但因所處地位、觀察角度、認知能力等原因會出現認知偏差,忽視或者遺漏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這就需要律師站在被告人的角度,尋找和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以儘量保證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適用得當。

“幫助”就是律師站在專業人士的角度,為被告人提供諮詢和建議,幫助被告人做出適當的選擇以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涉及到很多專門性知識,需要理性和精準的判斷,在已給定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不同的訴訟策略和訴訟方法會導致不同的案件結果,這就需要律師通過提供諮詢和建議,幫助被告人做出最為適當的選擇。

上述“防錯”、“糾偏”、“幫助”作用,相互之間互有交叉和重疊,但在不同案件中,又體現出不同的側重點。總體而言,絕大多數案件是“糾偏”和“幫助”,只會有少數案件律師主要在“防錯”。在“糾偏”和“幫助”時,律師和司法官員之間是謀不同,但道相同;在“糾錯”時,則是謀不同,道也不同,矛盾和鬥爭最為激烈,對律師挑戰最大。

這也要求律師在具體辯護過程中,準確識別辯護目的是何處,適當地選擇訴訟策略,不要把本主要是“糾偏”和“幫助”,而使用“防錯”的方法;在要求律師“防錯”時,為求和諧而採用“糾偏”和“幫助”。只有方法對了,才能取得好的結果。

作者:袁志,西南民族大學法學博士,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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