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漫说扫黑除恶“关键词” 我区精准打击“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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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漫说扫黑除恶“关键词” 我区精准打击“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扫黑除恶“关键词”

我区精准打击

“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份法律文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4个概念——“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4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扫黑办获悉,我区对“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犯罪,重拳出击,精准打击。截至3月底,我区打掉涉黑涉恶犯罪团伙66个,其中,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5个、涉恶犯罪集团18个、涉恶犯罪团伙4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52人,破获各类涉黑涉恶刑事案件611起,扣押、冻结涉案资产近1.5亿元。依法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50件415人,一审受理48件519人,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0件323人,71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案件1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32人,移送司法机关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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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扫黑除恶新概念

【扫黑】漫说扫黑除恶“关键词” 我区精准打击“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01

什么是恶势力?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看点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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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什么是“套路贷”

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看点

“套路”一词曾被评为2016年十大网络流行语,而今,与网络、黑恶势力相结合的“套路”,成为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可能遭受严重侵害。这既与黑恶势力钻法律政策“空子”有关,也与受害人对“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清、遭遇“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后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为政法机关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原则。为了全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不仅明确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更是提出: 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贷”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套路贷”和黑恶势力相结合,出现了犯罪行为分工协作细化的发展趋势,成为集黑中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资金账户、制造虚假账目、协助办理公证、虚假诉讼等“一条龙”的黑产业链。这些新情况,也带来了罪行认定上的难度。此次意见对打击“套路贷”规定了全链条的打击模式。

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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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什么是“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看点

黑恶势力让老百姓害怕的,不仅是他们打打杀杀,还有动不动就口出狂言威胁百姓:“我是XX帮的”“我老大是XXX”;还有嚣张跋扈地往无辜者家堵门、泼漆、送花圈……这些行为此前难以定性,如今这些都将被归为“软暴力”,成为给他们定罪量刑的直接理由。

谁让无辜百姓担惊受怕,法律就要让谁心惊胆寒。《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列举了各种“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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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什么是处理“黑财产”

司法机关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理既包括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等的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依法返还。

看点

处理“黑财产”,并非一收了之,还意味着拿了群众的要还回去,吃了群众的要吐出来,不能打掉黑恶势力还继续让老百姓的利益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一些涉黑涉恶团伙在地方盘踞多年,百姓被侵占的财产“去向成谜”,成为处理“黑财产”的难点。

扫黑除恶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能铲除了黑恶组织还继续让百姓吃亏受苦。《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没收等值财产”原则,最大限度地弥补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处置“黑产”的突出重点在公安和检察两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

重磅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看点

此次4个重磅意见,直接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律师作为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也对文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文件出台过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给起草单位,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沟通。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民警还是律师,在办案中的价值取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严格依照法律,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今4个意见集中公布,说明扫黑除恶已经发展到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层面。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也体现出专项斗争对法治建设起到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前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年头。在这个承上启下的时期里,出台这4个重磅法律文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把不枉不纵贯彻到底

宁夏加大对“套路贷”“软暴力”打击力度

【扫黑】漫说扫黑除恶“关键词” 我区精准打击“恶势力”“套路贷”“黑财产”“软暴力”

目前,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为什么“软暴力”决不能姑息?因为它“形软而实硬”,造成的后果往往滞后,却可能危害更为严重。

4月1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区法院第4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对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

会上,五市中院汇报了辖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及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自治区高院督查组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高院相关负责人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解读,并分析了前一阶段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会议要求,全区法院要健全完善规范督导工作机制,准确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加大对“套路贷”“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格掌握涉黑涉恶被告人缓刑、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做好涉黑涉恶案件的财产处置工作,铲除黑恶势力犯罪土壤,坚决落实“打财断血”要求,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强大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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