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火槍打獵誤傷“隊友”,建始一男子被判刑

內容提要:

建始一村民長期非法持有槍支,還在狩獵的過程中誤將“隊友”認作野豬,開槍將其打傷。近日,經建始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

案情

回放

江某系建始縣茅田鄉某村村民,長期持有一支自制火槍。2019年1月3日,江某與樊某等5人持槍在其所在村的山林中狩獵野豬。在狩獵過程中,江某將樊某誤認為野豬,持火槍開槍將樊某擊傷,致其右側胸腔貫穿傷、右下肺基底段貫穿傷、右側膈肌貫穿傷、創傷性血氣胸、肝臟貫通傷、右腎靜脈破裂、右腎血腫等損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經鑑定,江某持有的自制火槍槍口比動能達174.4焦耳/平方釐米。案發後,江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自制火枪打猎误伤“队友”,建始一男子被判刑

建始縣檢察院審查認為,江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江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對其數罪併罰,遂向建始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江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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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建始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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