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越南人因非法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3名越南人因非法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日前,越南籍黃某某(譯名)、越南籍胡氏某某(譯名)、越南籍胡文某某(譯名)等三人因非法結夥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7日,公安機關民警在臨桂區僚田收費站巡邏時,發現收費站附近一輛大巴車因故障停放在路邊,遂上前查看,發現該大巴上乘坐著30名越南籍人員。經盤查,該30名越南籍人員均無正常簽證入境手續。民警於是將30名越南籍人員帶回進一步審查。

在審查中發現:越南籍黃某某(譯名)、越南籍胡氏某某(譯名)、越南籍胡文某某(譯名)三人涉嫌結夥非法偷越我國國(邊)境犯罪,遂將三人依法刑事拘留。其餘27名越南籍人員因不構成犯罪,被依法遣送出境。

偵查人員查明:黃某某(譯名)、胡氏某某(譯名)、胡文某某(譯名)三人的親戚胡氏某(譯名)嫁到了中國內地,胡氏某(譯名)將於近期生小孩,該三名犯罪嫌疑人想到中國探望。於是該三人通過胡氏某(譯名)的中國籍丈夫王某某聯繫到在越南專門幫人偷渡進入中國的介紹人,於2019年2月11日晚19時許,在介紹人幫助下通過中國廣西憑祥水口口岸附近的一處便道非法進入中國境內。

2019年4月11日,公安機關根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對我區外國人犯罪案件管轄實行相對集中管轄制度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將此案提請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3名越南人因非法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名越南人因非法入境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經審查,越南籍犯罪嫌疑人黃某某(譯名)、胡氏某某(譯名)、胡文某某(譯名)三人結夥在未辦理中國簽證的情況下,非法偷越中國邊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涉嫌偷越國(邊)境罪,遂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條鏈接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文字/審核:楊暉/劉傑、劉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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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桂林雁山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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