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王國”日本 他們如何“掃黃”?

日本的歌舞伎町

東莞掃黃的消息既出,便有人發來私信詢問“日本也掃黃嗎?”,我回複道:“也掃,但掃的內容、對象、方法都太不一樣了。”

我曾在《中日就業問題大不同》一文中指出,在考察中日兩國情況時,做粗略的簡單比較確實省時省力,但往往得出的結果極為粗糙且不科學,一些概念本身在中日兩國語境下或許叫法相同,但其實內涵大不同。“掃黃”這件事上,也不例外。

“色情王國”日本 他們如何“掃黃”?


日本新宿靖國大道北側的歌舞伎町,是日本著名的歡樂街。成為境外遊客們來東京必看的景點,這個僅有0.35平方公里的彈丸之地集中了超過5000多家的酒店以及各種娛樂場所。

賣春者應受保護還是受打擊?

國內有很多人以日本為例,強力主張應實行“色情業合法化”。但是,日本色情業本身恐怕很難簡單地用“合法”或“非法”來概括。

說到底,日本是一個做事追求細分的國家,細分化體現在社會方方面面,色情業也不例外。AV碟片是否合法,取決於其是否有馬賽克、拍攝內容是否適宜;便利店等可銷售色情雜誌,但若擺放錯誤或賣給了未成年人,則可能遭受處分;風俗店可以合法經營,但同時需接受《風俗營業法》的制約,從業員、服務內容、服務時間等都有細分化的規定。

實際上,“依法打擊賣淫嫖娼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職責和權力”這句官媒慣用語,也適用於日本,但與中國的人民警察相比,日本的警察顯然“權力”範圍要小得多,日本警察只能在色情業基本合法這一前提下去打擊一些違規者,但中國人民警察卻是在色情業原則上不合法的前提下去“全面”、“徹底”的打擊。

事實上,“賣淫嫖娼”在日本也是違法的,日本《賣春防止法》第3條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能賣春,或成為賣春的對象(即買春)”。但與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很不同的是,日本《賣春防止法》第3條禁止買賣春的條款只是“訓示規定”,並不伴隨著懲罰措施,這意味著這一規定的約束力並不強。

對此,極為熟悉風俗業法規的小西一郎律師解釋稱,“日本的法律之所以對賣春規定違法,卻不實施處罰,是因為立足於一個基本的立法理念,即賣春本身有害人之尊嚴、違反性道德、擾亂社會良俗,但‘處於賣春狀況的人本身是應該受保護的對象’。”

也就是說,基於人權和保護再生的考慮,日本法律在理念上將賣春者視為“應受保護的對象”,而中國的法律卻將其視為“應受打擊的對象”,這樣的理念差異衍生出中日兩國處理手法迥異。像中國那樣將賣春小姐在電視上無碼曝光的做法,在日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也曾有過,但在今天已經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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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拍日本紅燈區歌舞伎町

日本“掃黃”實為“打非”

在將賣春者視為“應受保護對象”之後,日本“掃黃”的重點對象顯然不再是賣淫嫖娼者,而是重點轉向了“打非”。這些日本警方打擊的“非”既可能藏在賣春行為背後,也可能內涵其中。

《賣春防止法》的第3條禁止賣春條款只是“訓示規定”,但該法用了12個條文規定了9中賣春相關的罪名及其處罰,皆為“刑事處分”。這些“非”包括引誘賣春,斡旋賣春,以欺騙、脅迫或其它方式迫使他人賣春,收受賣春代價,以預支財務方式唆使他人賣春,訂立賣春合同,為賣春提供場所,經營賣春業和為經營賣春業等行為提供資金等。

因此,日本的電視臺即使偶爾報道違規的風俗事件,往往不會將賣春者本人攝入電視畫面,而可能播放違法賣春場所、或背後的違規組織者等。如果買春者被電視臺曝光,往往可能是因為向未成年買春。日本除了《賣春防止法》外,還有《兒童色情禁止法》等,向未成年人買春被嚴令禁止,這也成為日本警方打擊“援助交際”的重要依據(“援助交際”的賣春者多為未成年人)。

當然,“掃黃打非”是名符其實的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執行過程中,只要不是未成年人,背後沒有惡劣的管理者、不是有組織的性金錢交易,日本警方基本上不會干預。即使在“掃黃”時遇到了問題,警方若不能舉充足的證據,就難以將之科以刑罰。

日本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一百多年前稱,藝妓服務對文明國來說是羞恥的,但從人之動物性考慮,對此又不能完全壓制,一定程度的承認能防大害,所以藝妓是有必要存在的。

當前中國是否具備賣春合法化的條件,見仁見智,但在發動“徹底掃黃”之前,是否需要先對每次運動式的“徹底打擊”、並將賣春者露臉曝光的做法,進行徹底的反省呢?那樣做,撕裂的不僅僅是賣春者的面子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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