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則


級別管轄是指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對下列行政案件擁有一審管轄權: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海關處理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