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生活中,因為輕易相信他人給自己造成傷害的例子數不勝數,尤其對於那些主動請纓提出可以給予幫助之人更要慎重,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個,因為輕信老鄉,導致9萬元的賠償款不知所蹤。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敬請關注本期《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節目現場我們有幸請到了當事人,李某全和李某超,向我們講述他們的遭遇。


《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委託書存在缺陷,9萬元不知所蹤

據當事人講述:2003年7月5日,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阮某駕駛的摩托車穿越中心線,與李某全兒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導致其兒子搶救無效死亡。由於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公安局將案件提交到法院。2004年2月13日,清遠市清城區法院判決李某全勝訴,判決阮某支付給李某全90839.90元賠償款。

據當事人李某全講:在法院判決後,他多次找法院,想拿回這筆補償款,法院都以執行難推掉,但由於需要幹農活,於是回到老家。在2004年7月左右,其老鄉李某遠找到他,表示能幫他把錢要回,讓李某全寫了一份委託書,委託書上寫著“本人李某全委託李某遠,代理李某全趙某(李某全妻子)與阮某交通事故一案執行處理。”(李某全妻子趙某不知此委託書)。隨後在2004年8月16日,在李某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遠寫下一張收條,上面寫著“現收到阮某賠償李某全交通事故賠償款10000元,放棄其餘賠償款80839.90元。”之後,李某遠拿著1萬元跑路。


《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據當事人介紹:李某全在判決一年後,還未收到補償款的情況下,找到法院,法院給出答覆:該案已經結案,拿出一張他完全不知道的收條。他想讓法院執行判決,但法院表示,李某全如果將李某遠找到,就可以將此案重新審理。但李某全沒有能力找到李某遠,而且現在他靠低保度日,其妻子身患多病行動不便,根本無力償還,搶救兒子、來回奔波和為兒子打官司借的15萬元之巨。

當事人李某全的侄子李某超表示:現在的訴求就是希望拿回法院久拖15年的命款,將存在違法犯罪之人繩之以法,希望法院可以儘快依法公平公正辦理此案,讓逝者安息,讓兩位70多歲高齡老人飽受煎熬摧殘的心可以落下。

針對此案,節目組特別邀請特邀評論員馬進彪、北京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天貴來到演播室現場,一同分析這起案件的深層原因,並就如何解決此類詐騙問題提出法律和政策上的建議。


《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委託書權限不清

關於委託、代理問題,《民法通則》 中有明確的要求,第六十六條: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魏天貴據瞭解到的情況發表自己觀點“從內容上看,該委託書是合法有效的,但從法律角度解讀,存在欠缺。在委託書中並未明確註明委託權限的大小,正常的委託書中最重要的需要註明放棄變更執行請求,這是與當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條款,但該案的委託書中並未註明該條款,因此從委託書的法律效力來講,委託書的授權範圍不明確。可以說該案的代理屬於超權代理,李某遠超過委託授權的授權範圍,進行了私自的代理,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賠償。”

馬進彪據瞭解到的情況發表自己觀點“從委託書上看,其中缺少必要規範項,法理上的當事人利益優先最大化原則,雖然當事人方的法權模糊,但該案中只要1萬元放棄8萬元是不符合常理的,在此情況下,法院按照此收條執行案件,就欠缺法理上的補償。”


《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匆匆結案疑點重重

魏天貴認為“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有一項最基本的義務就是審查義務,因此在執行此案件時法院應該進一步要求明確授權範圍,也就是代理的授權範圍。其次,在涉及到當事人重大利益處分時,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本人進行確認。按照正常的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就要履行執行職責,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扣押其財產,同時督促被執行人儘快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判決義務。如果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也就是法院,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代理人惡意串通,法院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法院作為相對人沒有進行到合理的審查義務,那麼法院應當承擔當事人的補充賠償責任。”


《談事說理》之主動請纓的“幫助”


對於法院要求當事人找到李某遠才能繼續審理此案問題,馬進彪表示“找到李某遠並非是當事人要盡的義務,在李某遠拿著錢消失之時,從法律層面講,已經是一個新的案件的開始,也就是一個詐騙案件的產生,在此情況下,當地的公安部門應該調整法律方向,從刑事案件角度立案、偵查,追繳李某遠。法院讓當事人找李某遠的行為是巨大的推責問題。”

所託非人,如何維權

魏天貴表示“當事人有三個方法可以維權:第一,當事人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訴李某遠涉嫌侵佔罪,此事李某遠不知所蹤,此案勝訴可能性很大;第二,法院僅依據收條和授權委託書結案,也沒有其他卷宗,並未出示執行筆錄是有明顯瑕疵的,因此可以起訴李某遠代理權糾紛,同時將法院列為第三人;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規定,如果當事人或案外人發現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確實存在錯誤的話,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監督申請書,讓上一級法院來查,這是第三種方法,也就是執行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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