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徵收房屋了,我有個大院子,說沒有任何補償,合理嗎?

要徵收房屋了,我有個大院子,說沒有任何補償,合理嗎?

最近有一些人諮詢小編:“我的院落和空地怎麼給補償呀?”“他們給的太少了,我可不可以拒絕呀?”等等想類似的問題,今天由小編為大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覆,針對上述問題進行講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答覆可知,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要徵收房屋了,我有個大院子,說沒有任何補償,合理嗎?

如何補償附屬的院落和空地呢?

《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明確對於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補償標準,應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

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附屬的院落和空地的補償應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評估以徵收時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為標準。

知識拓展

被徵收人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院落和空地也是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不予補償或者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都是不合理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徵收方的不合理補償,針對徵收方的不法行為進行復議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和空地是不予補償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村民的福利待遇,屬無償獲取,徵收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和空地的補償不屬於個人所有,而應屬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如何分配應由村集體成員開大會決定。

要徵收房屋了,我有個大院子,說沒有任何補償,合理嗎?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

(2012)行他字第1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確權登記的空地和院落單獨予以補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此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要徵收房屋了,我有個大院子,說沒有任何補償,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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