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麼看待上海仁濟醫院趙曉菁主任疑似維持秩序的事情的?

寶寶區


目前,公安機關已經就此事進行回應。

其實,這個事情應當分開看待。

不管此前實踐如此,既然有人報警,公安機關也介入調查。不管是醫生,還是患者,或是其他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事實的義務。警方要求找醫生配合做筆錄,但因趙醫生不懂相應的程序及規定,沒有配合並同警務人員發生肢體衝突,公安機關才對其採取強制性措施。

就公安機關來說,整個執法過程應當不存在問題。

另外一個就是醫患糾紛問題。

兩個患者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妨礙趙醫生的醫療診斷,經過醫生及護士多次口頭勸阻及嚴厲警告,仍然不依不饒,導致醫生及患者存在衝突,雙方都存在受傷的情形。醫院作為公共場所,人員眾多且嘈雜,醫患糾紛事件更是頻頻發生,不管是配合保衛人員,還是做好同公安機關的對接,這不僅是維護醫院的公共場所秩序,也是保護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這個不管是醫院,還是社會都應當引起重視。


葉律師


醫生惻隱之心惹上麻煩,醫生唯一失誤的是沒有馬上通知醫院保安,同時自己應該及時離開診所。有的人身體病了,心裡病的更厲害。

我有個親侄兒,初中畢業,幹一些保安、保健工等雜活,後來都吃不了苦在家待著,有人讓他去做協警,他也吃不了苦工資也不高都不願意去。本來部分正經的警察素質一般,還加上大量社會上好工作找不到的、素質低的人、法律知識少的人去當協警。這麼一個大專家以為他們會通情達理,會保護人的,他哪裡會知道原來警察隊伍裡還有這麼多這樣的人。釋迦摩尼對沒有緣份的人也不施教的,大善人不要對什麼人都動惻隱之心,有的人心很毒的。


須彌燈


應該說醫患關係的緊張,無形削弱了趙醫生在社會輿論中的地位形象,因此儘管事發的趙曉菁主任是全國胸外科界名聲顯赫的“大咖”,但在該突發事件中似乎也並沒有換回多少網民的支持同情。而其拒不配合警方傳喚,甚至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最終被當眾強行銬走,無疑讓其顏面大失,令人大跌眼鏡。

其實,由一起小小的口舌之爭,升級成國人關注的醫患衝突,責任並不能完全怪罪在這位知名醫生的身上,而脾氣執拗,干擾醫院就診秩序的患者陳某老公韓某也應負不可推脫的責任。

經警方初步調查,陳某此前在趙曉菁處已預約複診,在4月24日上午來到仁濟醫院掛號就診,中午12時50分許趙曉菁為其就診。由於需要調取此前拍攝的CT片,雙方約定於15時30分再次前來就診。
15時20分許,韓某進入診室尋找醫生,被告知許等候就診。約10分鐘後,韓某再次要求醫生為妻子陳某診治,被告知需要繼續等待。韓某堅持不肯離開,與趙曉菁發生言語爭執。趙曉菁欲把韓某推出診室,雙方繼而發生肢體衝突。

由此看來患者陳某確實已經掛號,不屬於網傳的無故插隊。只是因為中途取片出去,由別的掛號病人依次按順序正常插入,不過在雙方約定的15點30分,她與老公韓某取片回頭再來複診時,碰巧別的患者還未看完,趙醫生讓他們先出去等侯(要知道這是人家醫院通行多年的規矩,要換了其他患者,應該都能正常理解接受)。

可能因為患者老公韓某已經年過六旬,相對比較固執,執意不肯離開,以至於引發言語衝突。趙醫生起身欲把韓某推出診室,在他和護士口頭勸阻和嚴厲警告的情況下,家屬依然不依不饒往診室裡闖,等於干擾了正常的醫療秩序。當醫務人員把韓某強行推出了診室外,韓某又走進來躺到診室地上……

不難看出,患者家屬韓某確實是這起事件發生、升級的導火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他的受傷原因還需進一步調查確認,劃分清楚責任)。

衝動之下,當時趙醫生的做法也有不妥之處。作為一名醫生,他的正確做法應該是——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反映或報警,通過他人將涉嫌干擾醫院正常門診秩序的患者家屬韓某帶離現場,防止衝突事態的進一步擴大,而不能以醫生的身份與患者發生直接肢體衝突。

尤其是當執法的警察接警趕來維持秩序時,趙醫生應該放下身段,調整好心態,積極配合警方,努力將該起事件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主動維護醫院和“醫者仁心”的良好形象,而不應該自恃身份和名望,拒不配合甚至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造成了一系列不良的影響。

所以,我們不能排除趙醫生有維持醫院門診秩序的初衷,然而衝動和不理智讓他處置失當,做出了與名醫身份、專家涵養不符的糗事,這不免叫人遺憾和失望。


霍小姐的八卦爐


最近仁濟東院趙醫生被警察戴手銬傳喚事件的發生,讓我覺得匪夷所思,覺得出警警員有欠妥之處。

仁濟趙醫生事件,自然也引起周圍親友的廣泛關注和議論。

從我有限的法律常識理解,警方出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因此賦予警方有執法權力。這是毫無疑問的。

但是這一執法權力,警方不是可以隨意濫用的,即使是在制止犯罪行為時,依然有一個最低限度使用暴力的約束。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請注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相關人員的“強行帶離現場”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

請問仁濟趙醫生當時是處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情況下麼?

仁濟醫院這一事件,從已流出的視頻看,警方的處置顯然超過了應該的尺度,如果不對此進行反思,而以在《人民警察法》法律效力之下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法律條文來解釋來規避有關警員的責任,是對社會公信力的二次傷害。

在警方的聲明中,對事件起因的當事人陳某與韓某夫婦的行為,是否也存在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的行為沒有表述。是不是也應對其行為進行定性,予以說明,並告知公眾。

警方對當事人的驗傷結果,依然不能說明,這是警方必須強制中斷醫生對其他已掛號患者診療的必要條件,相反暴露出相關出警警員對其他已掛號患者合法權利的漠視。

警方是社會公信力的標誌之一,理應依法處理醫患關係,而不應該有傾向性地偏向醫院或患者的任何某一方。

此外,不管怎麼說,醫院作為救死扶傷的特殊公共場合,其本身工作秩序是需要各方強力維護的。

醫患衝突不等同於一般糾紛,從最大限度保護全體患者利益的角度,應該保證醫生的醫療工作有序進行,應在此前提下去認定責任。

如果趙醫生下班後,在路上跟別人吵架,鬥毆,馬上強制傳喚甚至拘留,這都毫無問題!

而從傳喚是否必須立即執行的緊急程度看,趙醫生已不可能再與陳某韓某夫婦發生肢體衝突的前提下,趙醫生對其他已掛號患者的診療後,再去警署協助調查,更具有合理性,警方完全可以在趙醫生完成工作以後,再依法傳喚他,這樣的出警就會無懈可擊。

即使是在戰爭狀態,交戰雙方都對紅十字等醫護人員不得予以攻擊,那麼當時處理治安糾紛性質的行政案,出警人員為何不能用悲憫之心等待趙醫生診療後續的五名患者後,再執行傳喚甚至拘留的措施呢?

這是基本的人性和良知,難道非要為維護個別警務人員的形象,將其作為法律的對立面麼?

今天我必須挺仁濟趙醫生!不宜和稀泥。

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不是官方的一紙通告就可以劃上休止符的。

首先,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的起因不容和稀泥。冤有頭,債有主,來龍去脈要清楚。

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的起因是患者陳某報警其丈夫韓某在醫院被人毆打,因此浦東警方迅速出警。

那麼將這一基本事件的還原真相,不容和稀泥,否則事件的後續處理都會因此變質。

所謂毆打事件發生在公共場合,顯然,除了雙方當事人外,還有其他旁觀者,試問現場出警人員是否對這些旁觀者在現場或事後做過案件的取證工作?

如現場已取證,那麼作為這一重大的公眾事件,應及時將旁觀人的證據和證言及時公佈,這個不容和稀泥。

其次,患者陳某是否插隊,不應簡單聽取報案當事人一方的說法,而更應採信當時排隊就診的其他患者的證言和證據,請有關方面予以補充,以正視聽。

我曾經看過一個國外的小視頻,視頻裡大家都好好的排隊,某人大咧咧地插隊後,排在隊伍中的一男子拿出槍,未經警告就把插隊者斃了。

坦率說,插隊者罪不致死,但是我想每個看過視頻的都會覺得插隊者活該。

同理,在仁濟醫院趙醫生事件中,如果我在現場,可能也會扁插隊的,不管他有理無理。自然,這患者及家屬因插隊而被骨折,我覺得也是活該。

如果趙醫生最終因此而獲刑,我願替他坐一天牢,這是維護社會秩序的代價,為此我願意。這個不容和稀泥。

第三,浦東警員出警執法過程中的瑕疵或過失,不宜輕描淡寫,一筆帶過,而應反思如何更好執法。這點不容和稀泥。

即使今後的審理過程中,趙醫生成為傷害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也不能就此忽略浦東警員的執法瑕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從視頻看,浦東出現場警員達4人以上,說明案情重大,按慣例,都需將當事人雙方傳喚回警署配合調查,理應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而不宜採取口頭傳喚這一方式。這是瑕疵一。

從警方通告看,警員在等候趙醫生診療20分鐘後向趙醫生提出結束診療,由院方安排其他醫生接手的做法欠妥。理由有兩點:其一,趙醫生當時尚有五位病人待診,既然沒有第一時間將當事人雙方同時帶離現場(當斷不斷),完全可以等待趙醫生將當天其餘病人診療完畢,再執行傳喚,沒有必要節外生枝。其二,現場警員有多名,完全可以有時間有人手,由警方通知醫院方立即派醫生接手,並由院方先宣佈趙醫生停止工作後,再進行傳喚,沒有必要與醫院其他醫生髮生爭吵,激化矛盾。

從警械使用上看,出警警員將趙醫生帶離現場時使用了手銬的警械,而根據通報所述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單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規定,需要傳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通知被傳喚人家屬適用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初看警員給趙醫生帶手銬是符合規定的,但是細看並分析一下,只有強制傳喚才能使用手銬。

而趙醫生是在口頭傳喚時,立即拒絕配合發生爭執後,被帶上手銬的,這裡有個口頭傳喚是否等同強制傳喚的問題,這裡也有個現場民警在口頭傳喚未果時,是否及時向上級領導(警署)彙報並得到批准的問題。

也就是說現場警員執法時有越界或越權的嫌疑和瑕疵。

第四,趙醫生被帶到警署後,是否在傳喚證上補簽字,這關係到執法程序的嚴肅性。

根據規定,“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換言之,如果趙醫生沒有在《傳喚證》簽名,而警署領導又沒有事後認可的情況下,那就不存在強制傳喚的法律後果,那麼出警人員對趙醫生使用手銬就違反規定,必須受到紀律處分。

這個也不宜和稀泥!





一世明哥私家歷史


上海仁濟醫院發生這個事情,警察來了,要傳喚趙醫生。事情搞大了。警察牛逼。

如果,是上海的第二軍醫大學的附屬醫院。

長海醫院,長征醫院,東方肝膽外科院醫院。

病人無理取鬧,撞牆,報警。警察來會怎麼辦?

他會傳喚趙醫生到派出所?

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醫院的一個科主任,小一點的科,科主任是副師級,大一點的科,科主任是正師級,王牌科室科主任,是少將,副軍級,正軍級都有。

就長海醫院內副軍級教授有近十個。燒傷科主任,影像科主任,骨科有二個離休了還在看門診,普外科主任。血管外科主任。心胸外科主任。中醫科老主任,器官移植科老主任,泌尿外科原主任是院長,現任校長。消化科主任。一幫全是將軍級。

我想問?一個警察,你能把一個師級,軍級,軍官怎麼樣?

校長是少將。

病人看病聽話的很。就沒聽過醫鬧。第二軍醫大學有一個警衛連。你搞事,馬上來。


賺點賣白菜的錢


上海專家門診半天定額是40人,絕大多數專家需推遲下班1~2個小時才能看完門診。趙醫生肯為病人加門診號是無償增加工作量,是品質高尚的表現。有關係的拿到一個專家門診號的代價是600元以上。預約時間不是就診時間,是醫生減少患者和家屬無效等待時間的善舉。這種病人不懂感恩,反將別人善心當必須服務,以耍賴來逼迫他人為自己服務,是卑鄙的人。警察有權暴力執法,但是警察執法的目的是懲惡揚善,這種警察忘記工作目的,耀武揚威的暴力行為是屬於濫用職權,必須停職處理。


孫文鐸2


這個事,有這麼幾點,不一定對,供酌:

1.警方通報認定沒有插隊,則引發糾紛,醫患雙方均有責任。

2.發生了毆打抓扯,且致患者被打骨折,並報警。

3.警方現場傳喚趙醫,延遲,最終拷走。

4.從傷情看,貌似已構成輕傷以上,則趙醫極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依律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司法鑑定構成重傷,趙醫估計腸子都會悔青了。

5.如患者對發生糾紛的責任成立,則其舊病未治又添新傷,還應承擔行政治安處罰責任,被罰款或被行政拘留。

6.趙醫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院應連帶賠償。

7.抓扯中如有損壞醫院設備設施的,由兩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8.說到底,此事屬個案,一般情況下患者不敢得罪醫生,具體怎麼就打起來了,只有等警方權威認定了。

9.此事應了那句話:這年頭,有話好好說,別打架,打贏了,違法、犯罪、賠錢一條龍;打輸了,受傷、受罪、進醫院,也是個賠錢的項目。

10.同意的,思想裡握手。


燕南飛224684374


已經進入就診室的排隊病人肯定優先於前來再診斷的病人,哪怕你已約好時間!強行要優先看病就是插隊!

醫生的工作不像警察,可以弄個臨時工頂頂,尤其預約就診的病人都是衝主任醫生來的,這沒的頂替!

人民警察更應把等待看病的病人的安危放首位!

做個筆錄而已,搞得比主任醫生的技術活還牛逼,等一二個小時就來不及了嗎?

趙醫生提請看完病人後去做筆錄,合情合理合法。

醫生沒服從警察命令就下令拷走,是維護法律的尊嚴還是維護面子?


朱剛189我本善良


萬事抬不過一個理字!要分清這事的是非曲直,那就要從事件的源頭來捋捋這個“理”。

俗話說:旁觀者清。作為一個吃瓜群眾,反而比激憤的鍵盤俠更容易看清事情的真相:

這對夫妻是上午來的,沒有預約,是加號(這與警方說法不一致)。作為醫生,讓你加號是情,不讓你加號是理,也就是說,這對夫妻已經是擔了趙醫生的人情了,但這對夫妻並沒有感激,而是在下午三點20分(距預約時間還差10分鐘)時就衝進診室要求看病,在三點半再次衝擊診室,理由是醫生預約時間就是三點半——在醫院看過病的都知道,預約時間只是病人到達的時間,具體什麼時候輪到你,那得看醫生診斷病人的速度——所以,我們可以斷定,這對夫妻其實就是在無理取鬧!至於為什麼這樣?也許是高高在上習慣了,以為世界必須圍繞著他轉,也許是心智不成熟的巨嬰,這個咱不去猜測,希望神通廣大的網友能把他的情況爆料出來。

診室裡的衝突咱沒看到,不敢妄加評論誰是誰非,但對警方如此快速地斷定男的“肋骨骨折”,確實不太敢相信——拍個片還得半天呢,在趙醫生還在給病人看病時結果就出來了?

趙醫生對警察說他會配合調查,但希望能等半小時到一小時,等看完病人再去派出所。開始警察也同意了,但等20分鐘後又突然變卦要趙醫生馬上去派出所,這是為什麼?難道20分鐘就已經驗出那個男的肋骨斷了?即使警方驗傷神速,也沒必要非得讓趙醫生扔下病人馬上去派出所吧?事有輕重緩急,趙醫生難道還能“畏罪潛逃”不成?也許在警察看來,自己辦案是第一位的,病人並不重要,才會有“讓別的醫生代替”這種不負責任的話吧。


吾與點


有好多說醫生抗法,法律面點人人平等醫生也該如此。。反正有說這個不該那個不對的。我來說句公道話。。。如果這個醫生不是看診是主刀醫生現在在開個開顱手術。。。警察來了是不是要按照你們說的放下手術刀跟警察走就是。醫院也會安排別的主刀醫生去救病人?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但也不外呼人情。這個醫生一天要看多多少少病人。有多多少少病人還看不到排不上?上海的醫療資源超負荷多少你們有了解過沒?整天只會站在自己是上帝的角度看事看人。在我看來這個醫生一點錯都沒。警察按照法理也沒錯,但是在這個場合欠妥。那對渣渣老夫妻儘早滾回老家。別在這浪費大家資源。最後我還要說句。。。華夏5000年從來沒一天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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