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

北京條約》,包括《

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大清於第二次英法聯軍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各自簽訂的戰敗條約。咸豐皇帝委任欽差大臣恭親王奕訢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今天安門廣場東南角。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籤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北京條約使清朝增加對英法的賠款數額,增開商埠,並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司給英國。條約還承認1858年《璦琿條約》有效,將原先規定為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至海之地(包括庫頁島以及不凍港海參崴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歸俄國所屬,從此中國失去東北地區對日本海的出海口。

《北京條約》

三份條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本條約系屬天津條約之擴充合約。源自英國大使欲依天津條約第56款於女王批准後赴大清京師換約,但船隻行駛至大沽炮臺時受駐軍所阻;致使英方強行叩關肇生衝突所致。

大清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約文中英文共10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大清割讓廣東新安縣(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九龍司)給英國。
  • 清朝增開天津為商埠。
  • 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的賠款至800萬兩。
  • 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
  • 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苦力)。

1984年12月19日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中並沒有聲明廢除此條約,而是聲明香港地區(即香港島、九龍及新界)是中國領土,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2]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9條,任何條約於其全體當事國就同一事項締結後訂條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視為業已終止:

  • 自後訂條約可見或另經確定當事國之意思為此一事項應以該條約為準;或
  • 後訂條約與前訂條約之規定不合之程度使兩者不可能同時適用。

大清與法國於1860年10月25日簽訂條約,法國代表為葛羅男爵。約文中法文共27頁,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清朝批准清法《天津條約》,賠款增為800萬兩
  • 歸還從前沒收的天主教財產
  • 中文條約第七款明定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及建造自便,但法文版無此條
  • 清朝同意開放大連為商埠

大清與俄國於1860年11月14日簽訂條約,俄國代表為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約文中俄文共43頁。

在英法聯軍之役快將完結時,俄國聲稱自己之前對英國、法國調停戰爭有功,逼清廷簽署這條約。當時咸豐皇帝出走熱河,負責一切善後工作的奕訢求和心切,就簽署了中俄北京條約。條約承認1858年的《璦琿條約》的有效性,並將原先規定為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至海之地(包括庫頁島以及不凍港海參崴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歸俄國所屬,從此中國失去東北地區對日本海的出海口,並開放張家口、庫倫、喀什噶爾為商埠。兩項條約劃定現代中國和俄羅斯的東部疆界。另外,條約中為中俄西段邊界走向作出原則規定,成為後來《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的分界基礎。


分享到:


相關文章: